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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借款未到期,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19
簡介基本案情2020年8月17日,鄭某向法院起訴稱林某於2017年4月13日向其借款200000元,雙方書面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1

借條未到期可以起訴嗎

以案釋法 | 借款未到期,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

現實生活裡,借貸雙方往往會在借條中約定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未還款,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但借款期限尚未屆滿,出借人能否透過訴訟手段追討借款?

近日,連江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鄭某向法院起訴稱林某於2017年4月13日向其借款200000元,雙方書面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1。5%,但隨後雙方口頭變更利息為月利率2。5%。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林某每月均按照月利率2。5%向鄭某支付利息5000元。2019年7月,林某歸還借款本金45000元和利息5000元,隨後林某繼續按照月利率2。5%即每月3875元向鄭某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林某歸還利息2000元。2020年3月28日,經雙方結算,林某重新向鄭某出具借條一張確認尚欠借款本金155000元,並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2020年12月28日前還本付息。出具借條後,林某僅於2020年7月歸還利息1500元,餘款均未償還。鄭某透過微信、電話多次向林某催討借款本息,但林某多次表示沒有錢、沒辦法,讓鄭某直接向法院起訴。無奈之下,鄭某隻好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林某辯稱,不存在雙方口頭約定將借款利息變更為月利率2。5%,雙方約定的月利息就是1。5%,且按照月利率1。5%計算,其已向鄭某歸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875元。並且本案借款尚未到期,鄭某無權要求林某提前還款。

以案釋法 | 借款未到期,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雙方在借條中約定的利息為月利率1。5%,但林某於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間每月定額向鄭某還款5000元,在2019年7月27日還款50000元后(其中45000元為歸還本金),又於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每月定額向鄭某還款3875元,且在2020年3月12日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林某亦確認扣除其2020年1月還款2000元,尚欠鄭某“1月份利息1875元,2月份利息3875元,3月份利息3875元”,並於2020年3月28日向鄭某重新出具《借條》,確認尚欠借款本金155000元,據此可以認定二人在出具200000元借條後即口頭變更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5%。

雙方在重新簽訂的借條中約定2020年12月28日還本付息,但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來看,林某已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故鄭某依法可要求解除雙方的借款合同,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提前清償借款本息。

據此,法院判決林某償還鄭某借款155000元及利息。

判決後,林某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 借款未到期,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

原標題:《以案釋法 | 借款未到期,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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