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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是什麼擋了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的道?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籃球
  • 2022-10-11
簡介黃樂平介紹說,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等相關規定,超齡勞動者明確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有三種:招

是什麼感覺嗎

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是什麼擋了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的道

65歲的農民工老趙是一名光纜架設工。去年5月的一天夜晚,值班的老趙在施工工地一氧化碳中毒,後因醫治無效死亡。從確認事故責任主體到申請工傷認定,老趙家人的工傷索賠之路步步是坎,至今尚無明顯進展。

近年來,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糾紛屢見不鮮,各地法院判例標準不一,儘管有關部門已相繼出臺針對特定超齡勞動者群體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但仍有超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處在法律保障的模糊地帶。

超齡農民工工傷認定遭遇“層層轉包”

老趙的工傷賠償一案,難在責任主體“層層轉包”,難在工傷認定結果不定,也難在超齡後無法繳納工傷保險。即便認定了工傷,確認了責任主體,對方的錢掏得恐怕也不痛快。

剛剛進入5月的東北,氣溫乍暖還寒。吉林某建築公司承包的施工專案因在野外作業,夜晚需要工人輪流值班。2021年5月9日早晨,昏迷在車裡的光纜架設工老趙被工友們發現並送往白山市中心醫院救治,次日轉至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被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性腦病。當月26日,老趙因救治無效死亡。

“工程專案涉及承包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還有一個包工頭,實際認定工傷時,三方互相推諉責任,現在已經1年多了,工傷認定還未申請下來。”老趙案件的代理人長春市陽升法律服務所主任王紅光說,想要認定責任主體,法院以超齡勞動者不構成勞動關係為由不予受理;想要申請工傷認定,實際招用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公司直接承認自己是“違法”承包,把責任推給專案發包方。律師表示,下一步只能以工傷鑑定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已過退休年齡的王女士,在北京一家酒店做客房服務員,某天下班回家路上王女士遭遇車禍,致身體多處骨折及失血性休克。交管部門認定,肇事方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女士認為自己是在下班路上遭遇車禍,應當認定為工傷。為了獲得賠償,她前後打了三場官司,法院和人社部門給出不同結論。最終,王女士因為“下班途中”證據不足,未能被認定工傷。

61歲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劉玉啟或許要比王女士幸運。上班期間,他在去市場買保潔工具的回程路上,被車撞傷導致骨折。經過5年多的漫長維權,最後,因為當年北京市公佈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中明確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援”,劉玉啟才在工傷維權案中獲勝,這也是北京地區超齡農民工獲“雙賠”的第一案。

三種情形被明確可以認定為工傷

“由於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各地在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中存在很大差異,甚至會有截然相反的結果,客觀上不利於保障這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說。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以及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黃樂平表示:“按照上述規定,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雙方勞動關係終止。超齡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往往因為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失敗。”

這幾年,對超齡職工工傷認定問題,國家相關部門在認識上和實際做法上都有所轉變,各地法院也有對超齡勞動者確認勞動關係和認定工傷的案例。

黃樂平介紹說,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等相關規定,超齡勞動者明確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有三種: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招用的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

應從根本上保證超齡勞動者的就業權

王紅光表示,在超齡勞動者工傷索賠案件中,一方面是一些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受阻,難以獲得工傷認定;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用人單位感到委屈,因為無法與超齡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一旦認定工傷後,賠償費用需要由用人單位全部買單。

“應從基本法層面上予以明確,建議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增加兩款規定:一是授權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發展情況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二是公民在達到退休年齡後享有繼續勞動和再就業的權利。”黃樂平說,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仍有就業意願和能力的,《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應作出相應的特別規定,明確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及各項社會保險權利等。另外,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而言,可以為超齡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險與僱主責任險,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也可以降低用工風險。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做了有益嘗試。比如,2018年,浙江省釋出《關於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納入試行參保的超齡就業人員暫限於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且男性不超過65週歲,女性不超過60週歲;2021年4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關於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首次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8類未建立勞動關係的特定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王紅光說,很多企業也希望能為超齡勞動者參繳工傷保險,這樣既能為企業降低風險,也能更好維護超齡勞動者的工傷權益。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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