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籃球

目錄|《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5卷

  • 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籃球
  • 2022-09-27
簡介《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5卷目錄 ——2022世界人工智慧大會法治論壇文集主題:數字法治:供給和適用 人工智慧法治 人工智慧在要素式審判中的應用現狀與改進思考袁德華我國類案智慧推薦系統的實踐應用路徑探析趙藝人工智慧嵌入司法領域的

刊和刑怎麼組詞

目錄|《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5卷

為進一步推動法學法律學術研究成果的傳播應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學會與中國知網戰略合作線上出版《上海法學研究》集刊,每年公開出版24卷千萬字規模的大型法學法律原創學術文庫,中國知網全文收錄,可線上查詢、下載電子版。《上海法學研究》集刊集中呈現法學法律界年度有品質、有特色的內容生產。截至目前,《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19、2020、2021年全部72卷和2022年1-12卷3000餘篇文章全面完成編輯任務,2535篇文章已在中國知網全文上線,單篇下載量高達3000次,總下載量近50萬次。

《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5卷目錄

——2022世界人工智慧大會法治論壇文集

主題:數字法治:供給和適用

人工智慧法治

人工智慧在要素式審判中的應用現狀與改進思考

袁德華

我國類案智慧推薦系統的實踐應用路徑探析

趙 藝

人工智慧嵌入司法領域的向度、癥結及其化解

李 超 李旭穎

論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探究

邾立軍 田熔榕

行政規範性檔案工作智慧模型構建:理論工具+執行原理

孫偉軍

資料保護法治

生產要素流動視域下的資料利益釐定與權屬配置

郭福卿 胡紓旻

司法大資料的軌跡:人民法院全鏈條參與市域社會治理方式創新的閉環路徑探析

紀福和

受信關係理論下的個人資訊資料處理關係

劉鵬坤

金融資料跨境流動的安全風險及刑法保護

阮紫晴

作為資料治理方式的資料信託

章 琦

深化與探索:法院審判態勢分析資料運營部門發展路徑研究——以dqm資料質量管理實現“以資料為中心”到“以知識為中心”

餘 聰

個人資料保護視閾下資料信託本土化的反思與啟示

全 立

資料犯罪的刑事規制

顧 偉

資料犯罪司法評價之困境與突破——以刑法保護與前置性立法銜接為視角

陳 帥 溫雅璐

資訊保護法治

行政機關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比例檢視

管文逸

人臉資訊識別視閾下個人資訊保安行政公益訴訟的實踐與發展

周 一 谷 鶯

人臉資訊民事司法保護的路徑選擇

朱秋晨

區塊鏈技術中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研究

李 青

區塊鏈3。0視閾下我國立法後評估技術革新初探

鄧栩健

民商法治研究

平臺營銷的演算法欺騙風險及其法律規制

趙 偉

演算法的法律規制

張 亭

網路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研究

陳婧文

演算法推薦模式下網路服務商的版權注意義務:困境與突破

張子玥

加密資產的法治化思考:必要性、路徑及實施——以金融監管為視角

耿利君 霍哲弘

發展數字人民幣跨境交易的價值、挑戰及制度構建

龐冬梅

刑事法治研究

網路虛擬的終極形態“元宇宙”視域下刑事法治思維的邏輯轉換

黃偉慶

自動駕駛汽車致人損害責任的認定分歧與出路

潘 喆 陸麗鵬

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事歸責

朱榮赫

數字時代刑事專門性問題的證明

李建軍

人工智慧法治

1。人工智慧在要素式審判中的應用現狀與改進思考

作者:袁德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人工智慧在構建要素式審判模型的過程中,存在制度銜接不暢、智慧化程度過低、資料壁壘障礙與配套團隊缺位等缺陷。要素式審判作為當下應對案件爆發式增加的具體舉措,對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要發揮人工智慧的輔助審判功能,應當以制度完善化發展為綱,推動資料破除資料壁壘為要,構築專業化審判團隊,實現司法審判過程中效率與公平價值的平衡。科技對法律的方向引領,需要法律職業群體的審慎對待與理性思考。

關鍵詞:人工智慧 要素式審判 司法公正 智慧化 資料壁壘 輔助審判

2。我國類案智慧推薦系統的實踐應用路徑探析

作者:趙藝(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在加強資訊化類案檢索工作的大背景下,結合人工智慧技術的“類案智慧推薦系統”在司法實踐中迅速得到應用推廣。現階段類案智慧推薦系統尚未實現全面覆蓋,討論這一系統的實踐應用路徑有其必要性。司法實踐視野下類案智慧推薦系統存在輕視法官主體性地位的潛藏觀念、威脅國家法秩序的整體統一性等問題。技術實踐視野下的類案智慧推薦系統存在大量公共性、基礎性工程與配套措施需要不斷補足。基於上述問題,構建一種自上而下的漸進式應用路徑,實現技術與司法、效率與效能的統一協調發展是類案智慧推薦系統實踐應用的必要方式。

關鍵詞:類案智慧推薦 司法人工智慧 同案同判 類案檢索 法律適用標準 裁判尺度

3。人工智慧嵌入司法領域的向度、癥結及其化解

作者:李超、李旭穎(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內容摘要:人工智慧技術發展,極大推動了司法體系的現代化。透過理論、歷史、實踐三個向度的考察,更清晰明確了人工智慧嵌入司法的輔助性特徵。司法人工智慧技術發展過程中,存在著案件圖譜構建“卡殼”,法律大資料被證偽,演算法內部體系結構性失衡,司法親歷性有限等問題,對此,要注重系統與資料、制度與科技的融合創新,推動司法人工智慧一體化發展;擺正“技治主義”位置,以輔助性為功能定位做好風險防範;釐清演算法邊界、推進演算法公開來、防範演算法權力異化,並構建事前事後雙向監督機制,來實現人工智慧在司法領域的規範、有序發展。

關鍵詞:人工智慧 司法大資料 演算法 ai法官 智慧法院 雙向監督機制

4。論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探究

作者:邾立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熔榕(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給現行著作權的相關制度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回答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可著作權性這一問題時,應當堅持“內容決定主義”原則,即暫時不考慮其主體因素,去判斷其他構成要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上有關作品的標準。人工智慧透過“深度學習”,可以獨立地模擬人腦對資料進行選擇編排,最終生成符合最低限度創造性標準的內容,因此就具有實際意義的“獨創性”,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在考慮權利歸屬安排這一問題時,應將其界定為人工智慧最終生成內容貢獻較大的三類主體:設計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其產生衝突時,可以尊重合同的約定,建立以使用者為核心的著作權保護制度。

關鍵詞:人工智慧 生成內容 可著作權 權利歸屬 內容決定主義 深度學習

5。行政規範性檔案工作智慧模型構建:理論工具+執行原理

作者:孫偉軍(上海市司法局公職律師)

內容摘要:行政規範性檔案作為行政立法的延伸和細化,具有準立法性質,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諸多行政主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參差不齊,在制定程式、實體內容、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國家層面已在相關規劃、檔案等中明確要求探索利用資訊化手段推進行政規範性檔案工作。人工智慧與法治工作存在內生契合性,已在執法、司法等領域得到應用。構建行政規範性檔案工作智慧模型,按照不同使用主體設計進入埠,服務於制定者、監督者、管理者以及公眾。以“法理價值+立法技術+理性智慧”為理論工具,將大資料應用、法律知識圖譜構建、深度學習等嵌入模型中,並解釋其執行原理。以期用技術輔助法治工作,提高行政規範檔案工作能力。

關鍵詞:行政規範性檔案 人工智慧 法理價值 立法技術 智慧模型 深度學習

資料保護法治

1。生產要素流動視角下的資料利益釐定與權屬配置

作者:郭福卿(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網際網路法治研究院(杭州)兼職研究員),胡紓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智慧法碩士研究生,上海網際網路司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內容摘要:資料流通是資料價值發揮的重要環節,資料交易實踐催生了賦權的現實需求。資料作為以位元形式對特定物件的數字化描述,其兼具財產屬性、人格屬性及國家主權屬性。海量資料的挖掘應用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進而證成了資料作為生產必備要素的基礎性地位,其財產屬性尤為突出。資料並非天然存在,而是基於直接或間接勞動被生產出的,資料產權的配置應以生產者的使用及許可權能為核心,基於合法交易而取得資料控制的主體亦應受到一定的產權保護。人格屬性顯著的敏感個人資料產權應受一定程度限制,對於提供底層原料的資料來源者所貢獻的固有價值,可透過資料紅利分配製度的設定進行保障。

關鍵詞:資料權益 資料交易 新型財產權 資料生產者權 生產要素 人格權

2。司法大資料的軌跡:人民法院全鏈條參與市域社會治理方式創新的閉環路徑探析

作者:紀福和(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內容摘要:在市域社會治理方式創新背景下,司法大資料具有推動市域立法、輔助科學決策、提煉裁判規則、引導用法守法等多重功能。以c市t區法院為分析樣本,2019年以來,其曾先後釋出數份綜合型、專題型司法大資料報告。但就大資料報告的製作及運用過程看,存在矛盾問題發現機制不健全(具體表現為釋出及時性不足、專題調研不足、綜合研判不足)、矛盾問題治理機制不健全(具體表現為未形成矛盾問題治理府院合力、未實現科學分類治理、對治理過程的實時指導不足)及矛盾問題治理效果檢驗機制不健全三大主要問題。究其原因,包括治理理念滯後、內外製度僵化、配套措施不足等。基於此,應以矛盾問題的“發現-治理-檢驗”邏輯為完善脈絡,推動司法大資料工作流程再造,同步完善人才供給、平臺最佳化等配套措施。

關鍵詞:司法大資料 市域社會治理 大資料報告 矛盾問題發現 分類治理 治理效果檢驗

3。受信關係理論下的個人資訊資料處理關係

作者:劉鵬坤(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當前,學界對受信關係理論在個人資訊資料處理領域的適用存在諸多誤解。事實上,資料受信關係是資料主體基於對資料處理者的信任,為實現特定目的,將作為“關鍵性資源”的個人資訊交給資料處理者或授權其收集個人資訊,並由資料處理者為該特定目的控制、處理個人資訊的具體受信關係。資料受信關係的執行機制以典型受信關係為基準,以特定部門法和“受信法”為依據,資料處理者不僅要履行特定部門法下的個人資訊保護義務,還應當履行受信法下的受信義務。

關鍵詞:個人資訊 受信關係 受信法 受信義務 資料處理 資料信託

4。金融資料跨境流動的安全風險及刑法保護

作者:阮紫晴(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隨著金融資料跨境流動日益頻繁,所帶來的安全風險不斷凸顯且呈現高度動態性與多重性,關乎個人人身財產安全、企業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等重要法益。作為所有重要法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刑法介入到金融資料跨境流動安全保護領域具有毋庸置疑的必要性,但我國刑法對於金融資料跨境流動安全的保護呈現明顯不足。為解決這一問題,有必要跟進行政監管規範的最新動向,尤其需重視資料分類分級制度在資料犯罪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意義。在此基礎上,應在現行刑法中增設直接以資料為犯罪物件的罪名,落實對資料控制者資料安全保護義務違反的責任追究,明確資料犯罪與傳統犯罪的區分與適用,由此加強數字金融時代刑法對金融資料安全風險的積極應對。

關鍵詞:金融資料 資料跨境流動 安全風險 刑法保護 資料保護 資料分類分級

5。作為資料治理方式的資料信託

作者:章琦(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數字產業繁榮下,以私法理念中自由意志為基礎的“知情同意”作為資料治理模式在實踐中存在種種矛盾,難以解決資料主體和資料控制者之間的不對等地位,造成資料保護和資料共享之間的衝突。資料信託提供了資料價值實現的路徑,在資料隱私保護和資料流通中發揮作用,部分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利用資料信託理念展開試點實踐。雖然資料信託距離全面落地仍存在激勵機制缺乏等問題,但其理念對我國數字產業尤其是資料治理中資料主體、資料控制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具有啟發意義。

關鍵詞:資料信託 資料治理 個人資訊保護 資料信託受託人 資料保護 資料共享

6。深化與探索:法院審判態勢分析資料運營部門發展路徑研究

作者:餘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內容摘要:人民法院資訊化建設已步入“以知識為中心”的4。0時代,然而法院在司法活動中獲集的海量資料並沒有發揮出等量價值。透過對法院審判執行態勢的分析,短板在於資料分析多頭離散、重管理而輕使用者導向、潛藏資料安全與隱患、反哺成果轉化率不足等,其制約因素在於排名傾向導致理解偏差、技術壁壘增加“剪刀差效應”、資料多源異構難建專業運營體系。因此,有必要將法院獲取的公共資料資源作為類似礦產等自然資源進行專有管理,設定專門的資料運營部門。再輔之以dqm資料質量管理為視角,分別從資料稽核、資料處理、資料服務、資料應用方面進行流程演繹,從運營原則、人員配置、工作流程、系統功能實現等方面為設定專門資料運營部門提供發展路徑指引。

關鍵詞:司法資料應用 資料運營 資料質量管理 智慧審判 公共資料資源 資料安全

7。個人資料保護視閾下資料信託本土化的反思與啟示

作者:全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資料信託”一詞具有雙重含義:“資訊受託人理論”和“信任框架下的資料管理模式”。前者根植於信義法,並試圖為當前“個人資料換取服務”模式下的個人資料保護提供方案;後者則致力於引入值得信任的第三方並構建全新的資料利用框架。然而前述兩種理論均不適合直接引入我國。資訊受託人理論的內在缺陷在於與信義義務核心的不符,且信義義務本身與我國法律體系難以相容;而在信任的框架下管理資料,首要難題是如何選取適格的第三方,其次則是難以選定合適的法律結構。作不過為借鑑,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可以誠實信用原則對資料處理者進行限制,或者嘗試在傳統信託的框架下設定資料信託。

關鍵詞:資料信託 個人資料 信義法 信託法 資料保護 信義義務

8。資料犯罪的刑事規制

作者:顧偉(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四級高階檢察官)

內容摘要:隨著資訊科技和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社會生活已經進入資料互聯的時代,“資料”成為了重要的生產要素,也成為了犯罪分子爭相追逐的物件,各種針對資料本體、利用資料的犯罪層出不窮。目前,我國關於資料犯罪的立法仍呈現碎片化,罪名競合情況突出,實踐操作性不強,對新型案件處置的爭議不斷。對此,應立足於司法實踐,將資料犯罪劃分為資料獲取類犯罪、資料造假類犯罪、資料攻擊類犯罪以及資料犯罪的關聯犯罪進行型別化分析,釐清不同行為的犯罪本質,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規制路徑。

關鍵詞:資料犯罪 資料獲取 資料造假 資料攻擊 處置規則 刑事規制路徑

9。資料犯罪司法評價之困境與突破——以刑法保護與前置性立法銜接為視角

作者:陳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上海網際網路司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溫雅璐(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官,上海網際網路司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內容摘要:資料犯罪司法評價面臨物件多樣、手段升級、法益重合的現實挑戰,在定性量刑中出現邏輯混亂、標準不明等問題,根源在於刑法規範供給不足,與以資料安全法為代表的前置性法律銜接不暢。在資料安全立法快速發展的今天,刑法先行的保護思路難以適應資料前置性立法理念,刑法資料框架設計不足難以銜接分類分級管理制度,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依賴型立法模式亦難以嵌入資料治理體系。應當透過修訂司法解釋拓寬現有罪名適用空間,區分資料型別建構資料規模與犯罪後果相結合的入罪標準,對罪狀中“後果嚴重”“情節嚴重”作規範闡釋,並在罪名選擇時運用實質解釋方法,以全面評價取代“從一重”原則,對犯罪侵犯的法益作出規範識別。

關鍵詞:資料犯罪 資料安全法 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 法律體系 司法評價 前置性立法

資訊保護法治

1。行政機關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比例檢視

作者:管文逸(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行政機關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能會限制公民個人資訊權和隱私權,有必要藉助比例原則檢視其技術使用行為的合理性。行政機關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在符合目的正當性、妥當性、必要性的同時,還需在權利位階的基礎上藉助重量方程權衡技術使用的均衡性。身份認證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限於身份識別而其不能擴充套件至其他資訊;在治安管理中,絕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與隱私權屬同一位階,需透過公共安全的緊迫程度判斷價值實現的經驗可靠性;由於公民權利在憲法秩序中明顯高於行政效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資料統計不具有合比例性。若行政機關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能夠符合比例原則,則不以個人同意為必要條件,反之則需獲得個體同意後方能使用。

關鍵詞:人臉識別技術 比例原則 個人資訊權 隱私權 知情同意 合比例框架

2。人臉資訊識別視閾下個人資訊保安行政公益訴訟的實踐與發展

作者:週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谷鶯(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公益檢察室主任、檢察官)

內容摘要:我國目前已形成個人資訊保護基本法律框架,檢察機關提起人臉資訊保安行政公益訴訟具有充足的依據支撐,並具有一定實踐經驗。但人臉資訊保護法律規範分散且不明確、行政機關監管許可權界定不清,部分行政機關“心結”難以開啟、配合度有待提高,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條件等規定不明確、各方認識存在巨大分歧等問題也讓檢察機關在開展個人資訊保安行政公益訴訟時遭遇了一定阻力。因此,要進一步推動人臉資訊公益保護頂層設計的完善,細化人臉資訊保護的具體標準和規則以及出臺專門的公益訴訟法,貫徹落實“雙贏多贏共贏”理念,消除各方分歧,達成法律適用上的認識統一,不斷豐富和發展個人資訊保安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充分保護人臉資訊在內的個人資訊保安。

關鍵詞:人臉資訊 行政公益訴訟 立法完善 雙贏多贏共贏 法律適用 個人資訊保安

3。人臉資訊民事司法保護的路徑選擇

作者:朱秋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七寶法庭副庭長)

內容摘要:人臉識別技術的創新和實踐在為使用者提供效率最佳化和資料視覺化預測的同時,也增加了公共安全的不穩定因素,挑戰技術發展的倫理與法律邊界。但由於實踐中受害者分散、個人維權成本高、舉證能力有限等因素,個人透過私益訴訟保護人臉資訊存在侷限,而公益訴訟制度能夠有效彌補這一不足。以人臉識別技術發展與民事私益訴訟保護之反差為起點,分析人臉資訊民事私益訴訟的侷限;從訴訟目的、訴訟能力、訴訟程式、訴訟成本等方面闡述人臉資訊民事公益訴訟的優勢;借鑑現行民事公益訴訟規定及相關實踐,結合人臉資訊特性,從受案範圍(是否受理)、管轄法院(由誰受理)、起訴主體(由誰起訴)和辦案流程(如何訴訟)等方面進行研究,探索我國人臉資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程式構建,為人臉識別技術的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實現安全與發展的價值平衡。

關鍵詞:人臉識別技術 人臉資訊 民事公益訴訟 民事司法保護 管轄權 訴訟程式

4。區塊鏈技術中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研究

作者:李青(四川大學博士研究生,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助理研究員)

內容摘要:我國個人資訊保護以個人資訊保護法為基礎構建法律體系,為保護隱私及個人資訊構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不過,隨著區塊鏈技術的蓬勃發展,也帶來了新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從個人資訊的範圍、個人資訊處理者的認定到如何處理個人資訊,都面臨諸多挑戰。技術先行為法律解釋提供了基礎,法律規則也要透過“沙盒監管”等新型方式為技術發展創造空間,以此逐步確定技術與法律達到平衡的最佳實踐。

關鍵詞:區塊鏈 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處理者 個人資訊處理 個人資訊保護 法律規則

5。區塊鏈3。0視閾下我國立法後評估技術革新初探

作者:鄧栩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當前立法後評估制度設計以及現有評估技術存在的缺陷,使得評估主體、物件、程式長期處於非理想狀態,評估方式的選擇困難、資訊的獲取困難以及結果的應用性困難降低了評估的權威性和可信度。為避免立法後評估流於形式化、運動化,有必要引入具有政策、經濟、技術和社會可行性的區塊鏈技術,彌補制度設計缺陷、擺脫技術侷限性。形成“預評估-評估-應用-預評估”閉環以構築立法後評估制度的長效機制;搭建三類聯盟鏈分別解決評估過程中資訊信度、參與廣度以及評估效度問題;最佳化民主參與投票機制以及評估激勵手段;直面技術風險,激發技術效能。

關鍵詞:區塊鏈 立法後評估 技術革新 立法技術 公平正義 公開透明

民商法治研究

1。平臺營銷的演算法欺騙風險及其法律規制

作者:趙偉(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以使用者畫像和實時個性化為核心的平臺營銷為演算法在數字經濟和平臺交易中的廣泛應用提供了可能。為了最佳化平臺營銷模式、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演算法在進行個性化推薦的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操縱甚至欺騙消費者。“演算法欺騙”的產生不僅突破了現有的法律規制體系也挑戰了現行法律歸責制度。因此,證實“演算法欺騙”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實現對平臺企業的有效歸責、保障使用者隱私權和平等權益成為規制演算法欺騙風險的重中之重。演算法欺騙的法律規制路徑主要有:創設演算法代理與信義義務理論、使用者隱私保護與平等保障機制的構建,以及建立演算法監管問責機制。

關鍵詞:平臺營銷 演算法欺騙 信義義務 隱私保障 演算法問責 法律規制

2。演算法的法律規制

作者:張亭(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一個“萬物互聯、事事演算法”的人工智慧時代即將來臨,而人工智慧的本質即基於資料的演算法。“演算法中立”這一命題並不成立,演算法能夠被法律規制。因演算法具有不透明性等獨特的性質,其不斷髮展的同時,帶來的風險也逐漸顯現,包括侵害個人資訊權益、塑造“資訊繭房”、演算法歧視、演算法“黑箱”、演算法操縱等,故法律規制演算法具有必要性。我國應當始終貫徹將人作為目的而非手段的理念來治理演算法,確立演算法解釋、演算法審計和演算法問責原則,具體應透過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法和確立演算法責任制的雙重路徑來規制演算法。以更好地維護人的尊嚴,消弭個人與演算法操控者之間的數字鴻溝,實現科技與法律,守護與創新,秩序與變革之間的平衡發展。

關鍵詞:演算法 演算法歧視 資訊繭房 法律規制 個人資訊保護 演算法問責制

3。網路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研究

作者:陳婧文(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在網際網路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的勾連越來越緊密。網路虛擬財產作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應當同傳統財產一樣得到民法典有效且及時的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具備法律上的可繼承性,然而由於現實生活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則、涉人格因素、與繼承製度的銜接困難以及相關法律服務制度的缺失等一系列障礙,網路虛擬財產的繼承仍面臨困難和挑戰。實踐中相關部門可以透過構建和完善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繼承的相關法律服務制度以及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保障網路虛擬財產的繼承,實現從繼承方面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關鍵詞:網路虛擬財產 財產繼承 財產公證 遺產管理人 財產評估 法律解釋

4。演算法推薦模式下網路服務商的版權注意義務:困境與突破

作者:張子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演算法推薦模式的廣泛應用,增加了版權人發出合格通知的難度,也削弱了平臺實施必要措施的及時性,衝擊了關於平臺注意義務的“避風港”規則。“技術中立”與“技術不能”在新技術運用的背景下難以成為平臺恪守既有注意義務的抗辯理由,且基於場域危險控制力理論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演算法推薦模式下平臺的注意義務應有所提升。注意義務的擴張不代表一般性審查義務的確立,仍需根據不同網路服務商的服務類別,分位階合理界定服務商的注意義務水平,並根據實踐中平臺的服務規模、技術水平及權利客體等因素靈活調整。

關鍵詞:演算法推薦 網路服務商 避風港規則 注意義務 審查義務 民事責任

5。加密資產的法治化思考:必要性、路徑及實施——以金融監管為視角

作者:耿利君(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霍哲弘(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內容摘要:加密資產是科技金融創新的產物,雖依託區塊鏈技術而迅猛發展,但是也凸顯出極大風險,亟須法治化以維護我國金融健康發展。加密資產金融監管的法治化,是指在對加密資產的監管中,融入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這需要在本體論中強調金融本質,在價值論中強調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在方法論中以創新監管原則與法治化監管手段相結合。在加密貨幣監管的法治化實施過程中,首先建立加密資產及服務商資料披露制度,再建立針對加密資產的新法律監管框架和中央層面的監管協調機制,並透過沙盒試點、司法判例總結裁判規則,與此同時,應加強國際金融監管交流與合作,以實現在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的最大程度的金融創新。

關鍵詞:加密資產 加密貨幣 金融監管 金融風險 金融創新 國際合作

6。發展數字人民幣跨境交易的價值、挑戰及制度構建

作者:龐冬梅(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隨著數字人民幣的成功試行,法定數字貨幣成為各國央行金融領域研究的重點專案,在未來的實行階段勢必與數字人民幣產生競爭關係。數字人民幣在發行的動因上並不僅限於國內應用,更大的目標在於跨境支付領域的應用,發展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在交易上具有創新傳統支付,節省交易成本的價值,在政策上穩定貨幣政策、穩固金融市場,在國際影響上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由於其積極試行與國際領先性可能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在跨境支付方面可能存在的有數字美元的威脅、互操性差異及交易設施不完備的挑戰。透過現實分析、風險認定、預先性評估的研究方法詳細分析數字人民幣在跨境交易中的風險應對措施,提出建立與完善相關制度,併發出以中國為主導的央行數字貨幣全球監管機制,助力中國數字人民幣跨境交易。

關鍵詞:數字人民幣 跨境交易 貨幣主權 金融體系 金融風險 金融監管

刑事法治研究

1。網路虛擬的終極形態“元宇宙”視域下刑事法治思維的邏輯轉換

作者:黃偉慶(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元宇宙”是一個技術概念而非物理概念,代表著一種人類社會的未來發展形態,是基於當前網路技術、資訊科技、人工智慧、大資料等現代技術的進一步發展而形成的終極產品。虛擬化是“元宇宙”的形式特徵,而技術性是“元宇宙”的核心本質。刑法作為最後的保障法,是基於現實社會和司法實踐而設定的規範性制度檔案。當前“元宇宙”僅僅處在概念創制階段,其真正實現還遠未到來,此時談及“元宇宙”世界裡的具體刑事法秩序構建還為時尚早;但可以預見的是,以“元宇宙”為最終目標的技術發展軌跡,今後必然會給刑事法領域帶來衝擊:刑事法律體系危機、刑法保護客體變化、執行標的不確定等。具備現實可行性的方案是以“技術”這一核心要素為抓手,本著風險預防的基本理念,釐清平臺治理、技術規範和經濟模式的“三位一體”化法治思路,從資料、資訊、演算法等基礎性技術元素為規制物件,增強立法活性,形成健全的立法反饋機制,推動刑事立法積極化、預防化、活性化、常態化方向發展,以及時應對社會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防範、消解技術發展所產生的刑事危機和社會風險。

關鍵詞:元宇宙 虛擬技術 風險社會 刑事法治 邏輯轉換 刑事責任

2。自動駕駛汽車致人損害責任的認定分歧與出路

作者:潘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陸麗鵬(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內容摘要:自動駕駛汽車的本質是利用現代技術替代人類駕駛,只有達到有條件自動駕駛級別以上的自動駕駛汽車才會出現損害責任認定問題。從規範、技術、實效三個維度而言,自動駕駛汽車不具備獨立主體資格,民事責任仍然應當由自動駕駛汽車背後所涉各民事主體承擔。不同級別的自動駕駛下,各民事主體的義務和責任只有程度的不同,而無性質的差異。將自動駕駛汽車作人機混駕模式和完全自動駕駛模式等區分並設定不同的責任形態不具合理性,應當在統一的模型下研究各方的責任承擔。在侵權法體系下,應當構建以產品責任為基礎、一般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體系。在社會法體系下,應當設定政府管理的專項基金,對各方無過錯時的事故承擔賠付責任。

關鍵詞:自動駕駛汽車 損害責任 產品責任 過錯責任 民事責任 獨立主體資格

3。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事歸責

作者:朱榮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事歸責問題必須考慮因科技、行業等關鍵要素的變化給結論帶來的顛覆。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認定需要以資料為核心依據,並開展廣泛的深度調查。其本質上屬於工具範疇,是弱人工智慧,沒有責任能力與受刑能力,真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車輛背後的“人”。以“所有者、乘客和使用者-研發者和生產者-運營服務商”為主體的刑事法律責任承擔體系將會形成。在罪名的適用上,目前的刑事法律規範可以基本滿足刑事歸責的需要,但需要對交通肇事罪進行一定的調整。對於“工具利用型”行為和交通設施破壞等介入因素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既有的刑法規範也可以對相關行為進行涵攝。

關鍵詞:無人駕駛 刑事責任主體 交通肇事 刑事歸責 弱人工智慧 責任能力

4。數字時代刑事專門性問題的證明

作者:李建軍(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工智慧、區塊鏈、大資料等催生了數字時代。在數字時代,人的活動發生了重大變化,作為一種惡的活動,犯罪活動也發生了變化。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專門性問題變得更加專業、複雜。傳統的訴訟制度已經無法滿足當前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證明的需要。完善鑑定制度和專家輔助人制度成為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結合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在鑑定人和專家輔助人雙軌制的基礎上,構建專家意見規則成為破題之解。專家意見規則的構建可以從內部規則和外部制度兩方面著手。其中,內部規則是指明確專家輔助人意見的彈劾證據之屬性,外部制度則需要從證據開示、出庭作證和交叉詢問等方面完成配套建設。

關鍵詞:數字時代 刑事專門性問題 專家輔助人 專家意見 人工智慧 數字法治

目錄|《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5卷

上觀號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