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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領“結婚證”

  • 由 李軍澤律師 發表于 籃球
  • 2022-09-12
簡介還有一種叫訴訟離婚,即夫妻雙方無法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則透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離婚

夫妻異地可以辦理離婚嗎

結婚領結婚證,本來是人生的一樁無比幸福而美好的事情,當然前提是夫妻雙方恩愛夫妻生活幸福美好。而如果領了結婚證,夫妻生活不幸福,這種情況下在一起無疑是痛苦而煎熬的,所以就會想離婚。而離婚,可就沒那麼容易嘍!

我們知道,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處理等達成一致的意見,可以一起到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還有一種叫訴訟離婚,即夫妻雙方無法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則透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離婚。

而無論是哪一種離婚方式,都沒那麼容易。我們先來說說這個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即我們上面所講的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處理等都能達成一致意見然後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的方式。這種離婚方式,因為有了所謂“冷靜期”的規定,也讓這種離婚方式隨時出現變數,因為一方隨時可能反悔變卦,隨時可能不配合。

而訴訟離婚則就更難了,眾所周知,在我們國家,起訴到法院訴請離婚的,基本上第一次法院都不會判決離婚,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只能半年後再次起訴,而再次起訴,就一定能夠判決離婚麼,大機率會,但也不是絕對的。

筆者就看到一個發生在山東的真實的案例,原告起訴了三次,但最終這個婚還是沒有離掉:郎某與馮某於2010年6月30日登記結婚,於2011年8月10日生育一子朗謹銘。郎某於2019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撤訴;於2020年11月15日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馮某離婚,法院於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魯0203民初12810號判決,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未上訴。兩次了吧,這個婚還是沒有離掉。

於是,這個郎某於2021年8月26日第三次起訴到法院,要求與馮某離婚,法院於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魯0203民初10331號判決,判決不準離婚,郎某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於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魯02民終14750號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算上第一次撤回起訴那次,三次訴訟離婚,這個婚還是無法離掉。

無論《民法典》中新的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以及本來就困難重重的訴訟離婚,出發點當然都是好的,希望家庭繼續維繫,但在婚姻已經破裂,婚姻關係已經很難維繫的情況下,不尊重當事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強行不讓離婚,好像也不是很合適。畢竟,這樣的所謂強扭的瓜,又豈會甜呢!

而迫於現實中的“離婚難”的客觀的無法改變的現狀,所以,大家在準備結婚領結婚證的時候,就一定要慎重,一定要確定對方是否是你所愛的所要娶或者要嫁的那個人,至少在領證的當時,以儘量避免後續尷尬的離婚難的情況的發生。

慎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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