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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與“家庭”

  • 由 榮霞聊一聊 發表于 籃球
  • 2022-09-08
簡介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與“家庭”,婚姻和家庭是特殊的人際關係組合,是人類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

怎樣理解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與“家庭”,

婚姻和家庭是特殊的人際關係組合,是人類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如“緒論”中所說明的,它們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並且是動態的,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遵循著由低階向高階的規律遞次演進。古代的婚姻家庭,因其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一夫一妻”為特徵而與原始社會的婚姻家庭有了本質區別,但它在全部婚姻家庭史中又處於中間狀態,反映著古代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和社會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與“家庭”

一般地說,婚姻是被一定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成為配偶的結合。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要求配偶雙方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以長期共同生活為基本內涵,不能隨心所欲地締結和解除。

“婚姻”一詞,在中國古代非指一義。《爾雅·釋親》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這個意義上的“婚姻”,係指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而發生的姻親關係,屬於親屬的範疇,自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也不是我們這裡與“家庭”連用的婚姻。實際上,它並非原生的詞義,而只是一種擴大的引伸。

“婚姻”一詞,原為“昏因”。昏,古字為昬,本是一個時間概念,指的是“日入後二刻半”。由於“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即婚禮須在昏時舉行,昏遂演變成了一種行為概念。因,意為“就也”。“婿以昏時而來,則妻因之而去也”,所以,“婿曰昏,妻曰姻”,也就是夫妻關係的正式成立,對丈夫來說叫作昏,對妻子而言稱為姻。從這個詞彙的形成及有關的解釋中,我們至少可以看到如下兩點:其一,“婚姻”是一男一女結成夫妻的要式行為,即它與個體婚相適應,並須履行正式的儀節。其二,它是一種夫方本位的結合,男子處於主導的地位,女方不過是“因之而去”,趨就男方而已。

在現代,家庭指基於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收養關係所產生的,由一定範圍的親屬所組成的社會生活組織。它是獨立的社會實體單位,通常以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以組織生活為其最基本的職能。中國古代的家庭在結構上和職能上則要複雜得多。

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與“家庭”

在中國歷史上,“家庭”一詞最早見於南北朝時南梁王僧孺文:“事顯家庭,聲著同族”。但與之同義之“家”,則起碼在殷商時期就已出現了。甲骨文中的“家”,有人說象徵著屋頂下有豬,故其本義為養豬之處,引伸為一個畜牧點。有人則認為組成家字的“豕”實應為“家”,而古文“家”與“族”通,所以家表示一族人同居於一所房屋之中。從使用和有關解釋上看,家的意義有廣、狹之分。廣義上,相當於一個大的家族。如《左傳·植公二年》:“天子建國,諸侯立家”,《論語·八佾》:“三家者以雍徹”,朱熹注:“三家,魯大夫孟孫、叔孫、季孫之家也”,《孟子·粱惠王上》:“千乘之國……百乘之家”,都是指卿、大夫的家族。狹義上,謂個體家庭。如《易·家人》之包含父子、兄弟、夫婦的家,《爾雅。釋官》:“牖戶間謂之扆,其內謂之家”。《說文》:“家,居也”。

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與“家庭”

賀知章詩《回鄉偶書》句“少小離家老大回”中的家等等。然而,即使在狹義上,古代的家也有自身的特點,除了家庭關係的不平等外,尚有值得注意的兩點。其一,“家屬”,即家長以外的家庭成員,雖以包括配偶在內的幾代親屬為主體,但又不侷限於親屬,在某種意義上還包括妾和家庭奴隸。妾由男子買來,並無親屬的名分,但卻要以夫為家長,明清律之首專門列有《妾為家長族服之圖》,有時還可受家長的蔭庇,如《唐律·名例律》:“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惡者,流罪以下聽以贖論”。至於家庭奴隸,地位不過相當於“畜產”,但有時亦須履行家庭成員的義務,如《唐律》規定部曲、奴婢應為主人隱罪,其“漏口”條特別註明“部曲、奴婢亦同”,由唐至明清,法律多規定主人犯反逆罪奴婢亦在緣坐之列等等。

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與“家庭”

其二,在職能上,除蕃衍人口、組織消費、實施家庭教育之外,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相適應,多數家庭本身就是一個生產單位,在組織生產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西周之“工商食官”,始自戰國直至明清的“重農抑商”,都極大地遏制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從而維護、強化著家庭農業經濟的封閉性。另外,在奴隸制宗族制度下,個體家庭並不具有獨立地位,帶著極大的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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