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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協議能否放棄贍養父母?

  • 由 湘湘帶你看社會 發表于 籃球
  • 2022-08-23
簡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可見,在贍養老人的問題上,子女處於同等地位,都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所以王伯伯的女兒不能以其已經出嫁而拒絕贍養父母

怎樣寫贍養協議書

案情介紹

永濟市某村村民王伯伯和妻子育有一兒一女,王伯伯年輕時有手藝、肯吃苦,和妻子含辛茹苦地將一雙兒女撫養長大,後來妻子因意外交通事故身亡。王伯伯年紀慢慢大了,身邊需要有人照顧陪伴,經人介紹和鄰村李阿姨相識,準備再婚。兒子小王強烈反對父親再婚,揚言如果父親再婚,自己就不贍養父親。王伯伯苦於生活無人照料,無奈和兒子協議約定不需要兒子贍養,並和李阿姨重新組建家庭。多年之後,李阿姨因病撒手人寰,近年王伯伯因病要住院治療,便找到兒女尋求幫助。女兒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承擔贍養父親的義務。兒子小王則拿出多年前簽訂的放棄贍養協議,拒絕贍養父親。

王伯伯無奈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王伯伯的子女每月各向王伯伯支付600元的贍養費,並承擔相應住院治療費。

案例評析

贍養老人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民法典》規定的子女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可見,在贍養老人的問題上,子女處於同等地位,都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所以王伯伯的女兒不能以其已經出嫁而拒絕贍養父母。

同時,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也不能透過協議方式予以免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所以,小王和王伯伯達成的放棄贍養協議為無效協議,不能免除其贍養父親的法定義務。

元宵佳節,闔家團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風俗,也是中華兒女的共同心願。父母是我們人生的起點,也是我們心靈得以休憩的港灣。值此元宵佳節到來之際,祝願天下父母身體康健,共享天倫。

【來源:運城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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