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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出售的蔬菜被查出殘留超標,被罰款13元,罰款3萬元

  • 由 小江說說社會小事 發表于 籃球
  • 2022-08-17
簡介但是,市監部門認為,鑑於林某當日銷售了不合格的芹菜和蔬菜,而且不能收回,所以不存在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情形,所以不能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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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出售的蔬菜被查出殘留超標,被罰款13元,罰款3萬元。

“賣菜13元,罰款三萬,我不甘心!”福建福州一名男子在市場上擺地攤銷售,被市安監局處以沒收13元、罰款3萬元的處罰。該名男子不服,並以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林某54歲,在菜市場上擺地攤賣了好幾年的蔬菜。案發當日凌晨1點,林某照例蹲在一輛三輪車上,準備將其帶回家。林某當時買了5公斤的芹菜,每公斤7元。還買了8公斤蔬菜,每公斤3元。

上午9點,林某在攤位上擺地攤,每公斤芹菜8元,青菜4元。市局對其攤點進行了檢查,共抽取1。8公斤芹菜樣品和2。15公斤的蔬菜樣品。

一名男子出售的蔬菜被查出殘留超標,被罰款13元,罰款3萬元

抽樣檢驗發現,林某銷售的芹菜中含有克百威;蔬菜中檢出的氟蟲腈含量超過標準,所有的檢測結果都不符合標準。

之後,市局將該案的貨物價值確定為72元,林某的犯罪行為為13元。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3元、罰款30000元。

林某不服,向市局遞交了一份訴狀,要求市局撤銷對該公司的處罰。

請注意,本案屬於行政訴訟,其適用的是《行政訴訟法》,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指出,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訴訟時,應當證明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不良後果。

在法院中,林某和市局發生了數起爭執:

第一輪,林某認為:市工商局認定其從“無名供應商”購買蔬菜、芹菜是不對的,該公司是從批發市場進貨,而進貨的人只有吳某、黃某兩人。

市局辯解說,林某在調查中僅提供了芹菜供應商的聯絡方式,而蔬菜供應商甚至沒有提供聯絡方式。由於沒有明確的供應商名稱,也沒有相關的證明,所以他們不能對此展開調查。所以林某的說法缺乏事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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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條對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有責任。

也就是說,林某所指的兩家批發商並未被發現,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林某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輪,林某認定其在購買時已經向貨主提出了蔬菜的驗貨憑證,但貨主並未提供。由於採購的時間是凌晨1點,他們沒有辦法與市局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絡,所以不能進行現場的檢驗。即表示它已經履行了檢查的義務,依法可以免除處罰。

而市局辯解說,林某既沒有向供貨方索要和儲存供貨方的有效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明、供貨方的有效聯絡方式,也沒有要求和儲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更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能視為履行了進貨檢查義務,不能構成免除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136條對食品經營人負有進貨檢查等法律責任,並有充足的證據表明自己不清楚所購買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且能夠提供真實的來源,可以免除處罰。

林某在三輪中均告失敗,認為其所購入的蔬菜數量較少,農藥殘留較輕,且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故主張不予處罰。

但是,市監部門認為,鑑於林某當日銷售了不合格的芹菜和蔬菜,而且不能收回,所以不存在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情形,所以不能免除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違法犯罪情節輕微,經及時改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最後,市安監局也表示,他們在調查此案時,已經聽取了林某非法經營、非法經營額低、危害程度不大、屬於社會救助物件的辯解,因此,對其進行了從輕處罰。

即,該案原本應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在林某的請求下,市工商局按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款,依法從輕處罰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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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對未達到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其價值在10000元以下的,處以5-100,000元的罰款。

也就是說,在做出對林某的處罰決定前,市局考慮到他的犯罪情節較輕等因素,所以,在法定罰金超過50000元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酌情減輕其刑事責任。

最後,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國家是人民的根本,人民的食物是安全的,糧食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同時,法院也清楚地表明,國家一直以來都非常重視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督,儘管林某的違法行為不嚴重,但市工商局已經從輕處罰。因此,為了維護、保障有良好的食品安全市場秩序,林某的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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