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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行動!重點查處4類濫用行政權力行為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籃球
- 2022-08-09
四類重點場所是什麼
4月15日,市市場監管局發文
在全市範圍內開展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
限制競爭專項行動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專項行動從4月開始至10月結束
近年來,少數部門在資格培訓、招標、採購、政策性補貼等方面,出臺了一些涉嫌包含指定機構組織培訓、選擇招標企業程式不規範、選擇性補貼等內容的政策措施。此次專項行動聚焦教育、醫療衛生、工程建築、公用事業、交通運輸、保險、政府採購、招投標等行業和領域。
重點查處4類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商品服務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為。
重點關注濫用行政權力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價格、收費、補貼等標準或政策,採取重複檢驗認證等措施,設定標準技術等壁壘,設定許可備案等障礙,設定關卡或資訊化手段阻礙等,妨礙商品、服務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的行為。
重點關注違法違規將在本地註冊企業或建設生產線、採購本地供貨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政府採購中標繫結的行為;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在政府採購和招投標中實施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別化待遇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交易的行為。
重點關注透過與經營者簽訂“政企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專案庫、名錄庫等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務的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授予特許經營權行為等。
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規定的行為。
重點關注濫用行政權力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釋出含有選擇性補貼、設定不合理的市場準入門檻、劃分市場、限定交易主體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為;制定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涉企政策時,以地方保護為目的提高標準、層層加碼,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等。
專項行動期間,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本地區相關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公平競爭審查,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及時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製作:焦志新
出品:孝感日報
【來源:孝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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