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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頭企業頻爆“內鬼”,這個關鍵詞你瞭解嗎?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籃球
  • 2022-07-11
簡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即便的關鍵詞是什麼

臨近春節,

“反腐大戲”不斷。

1月25日,

某巨頭企業釋出通報

披露了其內部反舞弊情況。

在2021年全年,

辭退觸犯內部規定70人,

其中多人涉嫌職務侵佔等行為。

這次重拳反腐並非個例,

近期不少上市公司

也在大力整治內部腐敗情況。

某知名車企查處不廉潔、

嚴重違規近百人,

某藥企挖出涉嫌職務侵佔的“內鬼”,

移送公安機關……

在這些“反腐風暴”中,

“職務侵佔”這個關鍵詞時有出現。

那麼問題來了↓

巨頭企業頻爆“內鬼”,這個關鍵詞你瞭解嗎?

職務侵佔罪是個啥?

立案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能夠被認定為犯罪的職務侵佔行為通常需要滿足如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的身份應當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通常情況下應當是非國有性質的法人組織,否則便不能成立本罪。

2、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具體來說,應當是指行為人事先基於職務職責佔有、控制或者支配著本單位的合法財物,並且行為人藉助這一職權範圍內的便利條件將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如果行為人職務上不存在對單位財物的某種支配能力,也沒有因為職務而需要經手單位財物,只是因為在該單位工作,瞭解單位財物的保管漏洞,基於此非法取得單位財物,不會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據實際情況會構成其他犯罪)。

3、行為人對於自身所侵佔的財物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由於這一要素屬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實務中主要根據行為人取得財物後返還財物的意願、能力和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綜合判斷,進而對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作出推定。

職務侵佔罪如何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所謂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如何劃分的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涉案金額達到六萬元以上,可以認為是“數額較大”,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可以認為是“數額巨大”,適用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最為嚴苛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司法解釋中沒有作出明確的數額規定,可能會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情況呈現出不同的確定標準。

職務侵佔罪與貪汙罪有何區別?

職務侵佔罪與貪汙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犯罪主體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通常是非國有性質的法人組織中的工作人員。貪汙罪的犯罪主體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犯罪行為手段不同:

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方式是侵佔。貪汙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犯罪,行為表現上不僅僅包括侵佔,還包括竊取、騙取等多種手段方式。

犯罪物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所侵佔的財物屬性是行為人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汙罪的物件只能是公共財物。

入罪條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入罪的條件基本上單純的以涉案金額的大小進行判斷,當涉案金額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後,便會受到刑事追訴。對於貪汙罪而言,即便涉案金額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刑點,但如果存在其他的嚴重情節,貪汙1萬元以上,同樣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些“其他的嚴重情節”包括:“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以及“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等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職務侵佔罪和貪汙罪在客觀的行為模式和表現手法上具有重合和相似的部分,核心區別在於犯罪主體和犯罪物件。因此在犯罪主體和犯罪物件交叉重疊的共同犯罪中,對於具體罪名的判斷可能會稍顯困難。對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將共同犯罪的認定問題作出了以下規定:

1、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汙罪共犯論處。

2、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因此,對於罪名的確定問題,判斷依據就在於非法獲利所依靠的職務權力性質,如果該職務權力歸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則以貪汙罪進行認定;如果該職務權力歸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感謝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大成刑委會執行主任於興泉律師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援!

【來源:鶴崗興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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