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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丨祭奠權、承包權相沖突,誰優先?
- 由 湘湘帶你看社會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29
辭退的詞還能組什麼詞
中華傳統文化講究
“慎終追遠”
在廣大農村地區
仍有不少人遵從
“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
我國開始推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
當墳墓代表的祭奠權
與法律保護的承包權相沖突
該如何處理呢
案情回顧
老唐是房山區某村村民,祖祖輩輩生活在村裡。
1969年,老唐去世,其子小唐將父親安葬在村後山的祖墳。
1998年,同村村民老王與村經濟聯合社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範圍覆蓋老唐家祖墳。同時,《土地承包合同》說明該承包土地中包含部分祖墳,應允許埋葬骨灰盒,損失雙方協商。
2020年,老唐妻子去世,按照老人遺願,小唐將母親與父親合葬於老王承包地內。
老王見到承包地添了新墳,訴至法院,要求小唐將老唐夫婦的墳墓遷出承包地。
小唐認為,這塊地很早以前是他家的地,後來捐給國家後,老王家才承包的這塊地。自己父親去世後於1969年就葬於此地,先人有合葬要求,所以,事先沒有跟老王家溝通就下葬了。
小唐表示,不同意遷墳,但可以給老王家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新建的老唐夫婦合葬之墓確實埋葬於老王家的承包地範圍內,因原老唐之墓的埋葬時間先於老王家承包土地時間,有一定的歷史沿革,且考慮到風俗習慣,現老王主張小唐遷墳,難以支援。
小唐同意給付老王一定經濟補償,考慮風俗習慣、具體案情、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經濟補償數額予以酌定。
最終,法院判決小唐給付老王經濟補償20000元。
京小槌釋法
為逝去的先人樹埤立墓並加以祭奠,是我國幾千年來的傳統風俗,亦是中華民族孝文化的一種體現。
解決相關糾紛時,可從承包地起始時間與墳墓的形成時間的先後考慮。
若承包權在先,埋葬行為在後,則埋葬先人的行為侵犯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用益物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應當排除。
若先人安葬在先、他人承包土地在後,或者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說明承包地中包含墳墓,再或下葬時曾徵得土地承包權人的同意,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遵從“入土為安”的傳統風俗,不適宜將墳墓遷出另行安葬。
在土地承包人提供便利的同時,後輩也應當在合理範圍內進行祭奠活動,不得給土地承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可以適當給付對方經濟補償予以彌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供稿:房山法院
文字:朱雅迪
編輯:王丹鳳 姚日輝
圖片來源於網路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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