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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典”同行|撤回意思表示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27
簡介法律之所以允許行為人撤回其意思表示是因為意思表示在生效前對相對人不發生任何影響,對交易秩序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既然如此為了保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允許行為人撤回其意思表示,雖然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應當具

撤回的撤什麼意思

你知道《民法典》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嗎?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先看相關民法典法條~

與“典”同行|撤回意思表示

檢察官釋法

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行為人改變了主意,不想使該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因此作出撤回其意思表示的行為。法律之所以允許行為人撤回其意思表示是因為意思表示在生效前對相對人不發生任何影響,對交易秩序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既然如此為了保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允許行為人撤回其意思表示,雖然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說就是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須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如果意思表示已經達到相對人就不能撤回,所以撤回不會發生在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場合,因為在對話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時相對人就已經知道其內容意思表示就已經生效沒有撤回的餘地。意思表示的撤回原則上也不會發生在想無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場合,因為沒有相對人可以到達一經作出即就完成,例如以釋出公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一經發布即為作出同時也就生效不可能撤回所以撤回只能發生在有相對人時,行為人以非對話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場合因為這時候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是到達相對人的時間從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到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期間可能有一個時間間隔,也就是有一個時間差,如果行為人透過郵寄信件向相對人發出意思表示而行為人寄出後想撤回信件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就可以透過傳真、電話網路聊天工具等比信件先到達相對人或者同時到達相對人的方式來撤回信件中的意思表示。

原標題:《與“典”同行|撤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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