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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順應民心or退出舞臺?

  • 由 暢意西海岸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17
簡介加強對物業公司及物業從業人員的管理考核,由業主對物業公司和物業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評價打分,對不滿意的公司和個人制定相應的措施,該整改的整改該辭退的辭退,物業部門對物業公司不僅要指導還要監管,可以與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掛鉤,給物業公司紮上緊箍咒

物業是私企嗎

近段時間,網上看了許多是否取消物業的討論,熱度很高,我不是來蹭熱度的,也不會長篇大論,只挑乾貨。

因為工作的關係,恰好認識一些物業部門的朋友,一起探討過幾次,下面切入正題。

物業,順應民心or退出舞臺?

物業設立的初衷

就一句話,為業主提供全方位的便捷的服務!劃重點,服務二字。

物業和業主的關係

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承擔相應的服務職責。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所在

1。到底是誰服務誰?

2。繳納的物業費去了哪裡?

3。小區公共設施收入到底該怎麼分配?

4。物業就知道巧立名目收業主錢?

5。繳納的費用與享受的服務是否對等?

其中矛盾最集中的就是到底物業是來服務業主的還是管理業主的,有些物業怎麼就無法無天沒人能管。

順便了解下物業方面相關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明確“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11條明確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全體業主決定。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順應民心or退出舞臺?

物業行業管理難在哪

據物業部門的同志講,以前物業部門每年都要對物業進行至少一次的資質審查,但這項工作,後來基本都取消了,現在的物業部門行使的是行業指導的職責;而據城市管理部門和鎮街物業部門的同志講,城市管理考核只能對鄉鎮、街道和國有企業進行考核,物業公司基本都是私企,不在考核範圍之內。

問題就很明瞭了,說白了,沒抓手,管不著,行業指導有什麼用?能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嗎?不能的話,物業公司可不是有恃無恐?

那麼解聘物業的權力在哪?全體業主。但實際上,很多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業主之間很多又不熟悉不認識,組織全體業主的難度極大,這項權利怎麼能行使起來?

沒有物業是否可行

取消物業的支援群體很龐大,我個人也想過沒有物業也許更好,但我不敢肯定這種觀點是否正確,因為牽扯到的人和事太多太複雜,不是我的水平能把握的。但從過去幾年的“兩會”來看,還沒有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提出取消物業的提案,所以短期內,即使取消物業的呼聲非常高,但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既然暫時不能退出歷史舞臺,那我們就說最後一個問題。

物業,順應民心or退出舞臺?

物業如何順應民心

業主的願望是什麼?享受到應該享受的服務。物業公司毫無作為、物業人員素質低下、物業與業主對立對抗已經成了通病,這不是業主的錯,所以,理應由物業公司買單!

1。完善物業管理相應政策法規,將物業公司納入到政府和業主的雙重監管之下,對物業、業主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細化,防止模糊地帶存在,為業主維權提供法律支撐,物業公司賺錢也要取之有道。

2。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賦予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公司去留的唯一的絕對的權力,自己的家自己說了算!

3。加強對物業公司及物業從業人員的管理考核,由業主對物業公司和物業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評價打分,對不滿意的公司和個人制定相應的措施,該整改的整改該辭退的辭退,物業部門對物業公司不僅要指導還要監管,可以與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掛鉤,給物業公司紮上緊箍咒。

第四,要規範物業費的管理,可借鑑政府政務公開做法,對業主繳納物業費及公共收入每月公開,讓業主明晰資金使用和去向情況。

因為專業知識的不足,以上只是個人看法,不對之處還請廣大網友批評指正!

對於物業到底應該退出舞臺還是順應民心,你又是怎麼看的呢,歡迎來一起交流!

物業,順應民心or退出舞臺?

(圖片均來自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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