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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女方三年轉賬、提現70萬,算轉移財產嗎?

  • 由 北京離婚律師秦嘉澤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12
簡介2021年陳先生以離婚後發現苗女士在2016年至2019年透過銀行卡陸續大額轉賬、大額取現了將近70萬元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認定苗女士轉移婚內財產並重新分割這筆存款

轉移多少錢算轉移財產

婚姻關係在結束時總是面臨很強的情感波動,以至於男女雙方很難理智的分析問題,比如你的配偶在婚內有沒有轉移財產?多少錢算轉移婚內財產?是如何轉移的?進日,北京市某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這起案件能夠就婚內轉移財產的問題為大眾提供一些參考。

案情簡介:原告陳先生與被告苗女士2013年結婚,分別於2015、2019年生育兩個女兒,2020年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苗女士名下存款歸苗女士所有,兩個孩子由苗女士撫養。2021年陳先生以離婚後發現苗女士在2016年至2019年透過銀行卡陸續大額轉賬、大額取現了將近70萬元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認定苗女士轉移婚內財產並重新分割這筆存款。

苗女士主張:婚內雙方是以先刷信用卡再一次性還清的方式進行日常生活消費,且由苗女士自己對家庭整體財務收支進行規劃,北京消費水平比較高,加上要撫養兩個孩子,婚內的70萬元均用於了家庭生活。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將其在2016年9月至離婚時從原告的銀行卡中轉出的錢,返還一半,以及其他各類支出的一半。應當指出,原、被告結婚組成家庭、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有收入、有支出,屬於正常的生活狀態。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上述錢款,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的存款,亦與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的約定相悖,本院亦不予支援。

案件判決:駁回原告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秦嘉澤律師認為:認定婚內財產轉移要從財產轉移的方式、金額、時間等多方面綜合考量,推定當事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目的。本案中,在北京這樣一個高消費地區,結合雙方的日常消費水準以及子女撫養情況,將近三四時間支出了70萬元,法官認為合情合理,沒有“惡意”,所以沒有認定苗女士轉移了婚內財產。所以說,在訴訟中認定對方是否轉移財產,最重要的是說明對方處理這部分財產時不合乎常理,比如月消費3000卻突然在離婚前買了50000的二手包,再比如,說是做生意用銀行卡給陌生賬戶短時間頻繁轉賬幾十萬。這些行為都集中在某個時間段,且與當事人日常的行為習慣、消費習慣相左,就可能被認定為在轉移婚內財產。本案中,一個人花費三四年的時間不離婚只為了轉移這70萬元,可能性比較低,並且按照雙方的消費習慣與2016年之前並不存在大的差異,所以綜合考量,法院未認定為轉移婚內財產。

婚內女方三年轉賬、提現70萬,算轉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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