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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一)

  • 由 鄭州千諾律師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04
簡介在勞動合同中,除了對試用期的規定還有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福利待遇等,在簽訂時要注意看清工作地點,免得以後更換地點,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一般找工作都會考慮交通距離的問題,報酬要看清工資包含的專案,是僅僅約定的基本工資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這

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每個打工的勞動者關心的都是自己的權益問題,那麼在入職時,工作中及離職時如何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記住以下幾點就可以。

勞動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一)

入職的時候,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的,從一個月後第一天算起用人單位就需要付雙倍工資,除了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以外。相關發條規定如下,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中一般會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及試用期工資,勞動者應當注意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否規避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勞動合同中,除了對試用期的規定還有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福利待遇等,在簽訂時要注意看清工作地點,免得以後更換地點,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一般找工作都會考慮交通距離的問題,報酬要看清工資包含的專案,是僅僅約定的基本工資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這是不同的,合同上的數額是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的工資依據,現在的單位為了規避法律一般只會寫基本工資數額,其他的福利只是口頭表述,入職者此時就要儲存發工資時的工資單,以證明自己的實際收入。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今天先聊這麼多,按照入職流程明天繼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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