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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竟被扣一個月工資!辭職還要小心翼翼合理嗎

  • 由 遠業說法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22
簡介但是,本案公司依據雙方用工合同中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扣除曾先生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辭職的一個月基本工資,因該違約責任的設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故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如何處罰

2011年6月,曾先生入職某外貿公司A擔任銷售總監,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試用期滿後曾先生若提出辭職,須從遞交書面離職申請書之日起繼續工作滿30天后才可離職,如果違反約定,則須向公司繳納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012年12月,曾先生收到另一家國際貿易公司B的offer,offer中B公司向曾先生承諾了提供雙倍於他現在工資福利的待遇標準。於是曾先生提出了辭職申請,並且在提出後的第二週就去新單位上班了。離職結算工資時,曾先生被告知他的辭職屬於違約,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扣除了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曾先生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竟被扣一個月工資!辭職還要小心翼翼合理嗎

用人單位有權因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而扣除工資嗎?

法院認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本案公司依據雙方用工合同中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扣除曾先生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辭職的一個月基本工資,因該違約責任的設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故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公司應正常發放曾先生的工資。

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竟被扣一個月工資!辭職還要小心翼翼合理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第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而設定了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服務期,第二,是雙方約定有競業限制義務。除了這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而本案中,某外貿公司與曾先生約定的違約金事項,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服務期或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因此這一約定與勞動法律相關規定相牴觸,屬於無效約定。

因此作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公司與自己對於違約金進行約定,一定要擦亮眼睛看看約定的事由是否屬於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之內,不要在公司違法剋扣工資的時候還傻傻地遵守所謂的“契約精神”,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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