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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應急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非煤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20
簡介礦山企業應根據不同的動火作業地點,明確相應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加強火災逃生演練和反風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後要及時撤離人員、處置初發火情,並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一時間上報突發事件及相關內容資訊,防止小事情演變成大問題,小失誤釀成

現場三不動火是指什麼

為加強我省非煤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礦山火災、爆炸事故,省應急廳制定了《山東省非煤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認真監督指導轄區內地下礦山企業參照《指導意見》修訂完善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加強動火作業管理,並做好相應的監督檢查,確保做到“管理有分級、作業有審批、操作有規範、人員有能力,事前有防範、事中有監管、事後有清理、突發有應急”,堅決防止地下礦山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一、高度重視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非煤地下礦山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極為重要,特別是井下動火作業環境複雜,一旦發生火情,不易發現,控制火情和進行施救非常困難,井下空間相對封閉,火災產生的煙塵和有毒有害氣體隨風流擴散,容易造成井下人員中毒窒息,一旦明火遇到爆炸物品,還可能發生爆炸,因動火作業多次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教訓十分深刻,因此,要高度重視地下礦山動火作業的安全風險,切實加強動火作業管理。

二、建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和審批制度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表維修車間等區域設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應遠離井口、易燃易爆場所等危險區域,固定動火區應設定標誌牌,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因生產需要,日常需動火進行檢維修或生產作業的維修硐室等井下作業場所,可設定為固定動火點,固定動火點應設定獨立的迴風道,現場設定固定動火點標識,配備滅火器材,加強安全管理。在固定動火區(點)以外,進行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烘烤、錘擊(產生火花)等進行的作業屬於動火作業。企業應當建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和審批制度,對動火作業實行審批管理,明確動火作業級別及分級標準、動火作業審批內容及程式、動火作業各相關人員要求、動火作業許可證、技術交底式樣等內容,並同時建立動火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考核獎懲辦法等。

三、合理劃分動火作業級別

固定動火區(點)以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三個級別。1。一級動火作業範圍:井口周圍 50 米內、井筒內、主要進風巷、機電硐室、馬頭門、車場、易燃易爆場所等區域進行的極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窒息動火作業。2。二級動火作業範圍:井上易發生燃、爆的區域和井下一級動火作業範圍外的區域。3。三級動火作業範圍:其他範圍內的動火作業。

四、嚴格動火作業審批程式

地下礦山企業要制定嚴格的動火作業審批程式,未經審批,嚴禁擅自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涉及進入有限空間、高處作業、吊裝等其他特殊作業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前,負責動火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作業單位”)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和作業地點所在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應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應查驗是否符合動火作業要求,經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簽字批准,其中,一級動火作業應制定動火作業方案,明確動火作業措施,經礦山主要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動火,《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 8 小時。二級、三級動火作業審批程式、措施、時限等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定;《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各相關方持有並儲存,儲存期不少於 1 年。

五、明確動火作業人員安全職責

動火作業申請、審查、審批人員應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明確動火等級,開展風險辨識,分級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及相關人員安全職責,並逐項複核確認。動火作業人應接受動火作業安全培訓,遵守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動火流程,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動火作業應指派安全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現場安全監護人應持有特種作業證,具備生產實踐經驗,瞭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熟悉動火作業現場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措施,對於作業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能夠及時指揮處置,並有權要求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作業前,企業應組織對參加動火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至少應包括:動火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動火作業現場和動火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具體安全措施,動火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及應急處置措施以及相關事故案例等。

六、作業前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作業前,生產單位應會同作業單位共同到作業現場,瞭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佈。同時,作業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裝置、設施、工器具等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至少應包括:個體防護用品及器具、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是否齊全完好,作業現場應急避災路線是否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頂板危巖浮石等是否清理乾淨,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杆、平臺、蓋板等是否完整牢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洞等是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設警示標誌,需要檢修的裝置上的電器電源是否可靠斷電並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和加掛安全警示牌,腳手架、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是否符合作業安全要求,高處動火作業是否有相應防護措施並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七、加強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進入井下作業現場的作業隊伍應攜帶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有毒有害氣體;一級動火作業必須配備現場影片記錄裝置,記錄施工過程,過程檔案存檔備查。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動火作業人員應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開展作業。若現場監護人員、動火作業人員發現動火作業內容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待問題整改後方可繼續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應佩戴明顯標誌,全程監護動火作業過程,對“三違”行為及時糾正制止,不得中途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對於一級動火作業,礦山企業必須指派安全管理人員旁站。企業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開展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八、作業完畢後必須安全確認

動火作業完畢後,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及時撤離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照明裝置等,並將廢料、雜物等清理乾淨。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應進行現場全面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陰燃點等並等待 30 分鐘以上,簽字確認後方可離開現場。

九、落實動火作業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

動火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逐項嚴格落實。在井口、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迴風側所有人員;尚未形成第二安全出口的井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動火作業影響區所有人員。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 50 米水平距離內爆炸物、可燃物;在井口、井筒內作業時,井筒上下中心線 50 米半徑內爆炸物、可燃物必須清除。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確需動火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礦山企業應根據不同的動火作業地點,明確相應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加強火災逃生演練和反風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後要及時撤離人員、處置初發火情,並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一時間上報突發事件及相關內容資訊,防止小事情演變成大問題,小失誤釀成大事故。

【來源:濟寧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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