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籃球

清代士紳是與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當地事務的地方精英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11
簡介由於在英文中找不到對應詞,所以或使用中文“士紳”原詞本身,或將中國的這個階層稱為“地方精英”(local elite)——意指一種憑藉非正式權力控制地方事務的權力群體——會更加妥當些

田的對應詞是什麼

【編者按】

《清代地方政府》是著名歷史學家、社會學家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他於學術巔峰時期用英文撰寫的一部經典之作。該書由哈佛大學出版社1962年首版,為瞿同祖在世界範圍內贏得了巨大聲譽。

民間有言“天高皇帝遠”,學術界也有個論題是“皇權不下縣”,作為最小行政單元的清代州縣級地方政府,直接與普通百姓打交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清代地方政府》一書的寫作目的就是描述、分析和詮釋清代州縣級地方政府的結構與運作。本文摘自該書,討論的是清代士紳階層在地方權力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澎湃新聞經新星出版社授權釋出。

我們已經看到,清代的州縣官府將一切有關公眾福祉之事——福利、風俗、道德、教育、農業等——都視為自己職權範圍內的事。這些被中國人視為官府“管理”範圍內的事務中,有許多在別的社會里是當作民間社會事務的。當然,政府並不是同等地執行它的所有職責。在政府不能或不便履行某些職能時,就會由當地士紳來履行。我們將會看到:在地方政府和士紳之間有一個傳統的職能分工。士紳對於實現政府的某些目標來說,實際上是不可或缺的。

士紳是與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當地事務的地方精英。與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權力相比,他們屬於非正式權力。兩個群體相互依存,又各自以不同方式行使著自己的權力。兩種形式的權力相互作用,形成了二者既協調合作又相互矛盾的關係格局。

中國士紳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他們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當地居民社群與官吏共商地方事務、參與治理過程的群體。這一特權從未擴充套件到其他任何社群和組織。商業行會就無足夠力量在有關地方公益問題上發表意見,遑論參與治理過程了。實際上,除了少數富人,如經營鹽業的富商之外,商人階層不會被政府官員以禮相待,也無法接近他們。商人對當權者最強烈的抵制辦法就是罷市。一直到19世紀後半葉,商人才被允許與士紳一道討論本地事務(此後士紳與商人合稱“紳商”)。但他們仍處於士紳的主導之下,從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力群體。因此,很長一段時間內,除發生叛亂或其他難以維持現狀的危機時期以外,士紳的領導地位和權力從未受到過挑戰。

從士紳和官吏隸屬於同一群體(都是官僚群體的實際成員或候補成員)這一意義上講,他們的權力直接源於傳統的政治秩序。

因此,儘管有正式權力和非正式權力的差別,實際上是同一個權力群體在控制社會。這個權力群體在公共領域表現為官吏,在私人領域表現為士紳。結果是,政治性基本權力就是政治中的主控權力。而且,只有那些實際或潛在擁有權力的人才可以進入精英階層,得以參與治理活動。

借用於英國曆史的“gentry”(紳士)一詞,在中文的意義上使用時,曾造成很大的混淆和爭議。中國不同時代計程車紳構成差異,更加重了混淆程度。

早期中文名詞——“縉紳”,可以追溯至秦漢以前,它只是“官員”的同義詞。“紳士”或“紳衿”名詞在明清時期廣泛使用,預示著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功名持有者(“士”或“衿”)群體的出現。清政府沿襲了明朝的科舉制度和士紳結構。

在考察士紳群體構成的演進時,如果不聯絡特定歷史時期來討論中國士紳,就易導致誤解。在這裡,我們只將注意力集中在清朝計程車紳階層。由於在英文中找不到對應詞,所以或使用中文“士紳”原詞本身,或將中國的這個階層稱為“地方精英”(local elite)——意指一種憑藉非正式權力控制地方事務的權力群體——會更加妥當些。儘管“local elite”可能會顯得含義過於寬泛,但卻不像“gentry”一詞那樣容易引起錯誤聯想。但是,為了避免因新名詞介入而引起的進一步的混淆,我仍沿用普遍接受的“gentry”一詞,以強調中國士紳相當一致的特徵。

中國士紳的特權地位,並不純粹取決於經濟基礎。士紳的成員身份,並不像有些學者推測的那樣來自財富或擁有土地。無疑,在財富和士紳成員身份之間有著密切關聯,財富的重要性不容忽視。擁有財富,使人有足夠的閒暇接受參加科舉考試所必需的教育。若沒有一定數量的財富,士紳也不可能維持獨有的生活方式。然而,具備進入特權階層的條件,與特權身份實際獲得,二者之間是有差距的。財富和田產本身,不是士紳身份的充分條件。庶民地主,不論擁有多少土地,也不屬於士紳群體。只有在向政府購買官銜或學銜(國子監學生身份,即監生)成為可能時,財富和身份之間的聯絡才可能最緊密。售賣官爵功名是清朝時的普遍做法,特別是在19世紀危急局勢迫使朝廷尋求額外收入之時。這是唯一繞過科舉考試、將財富直接轉化為地位的情形。但是不捐買官爵和功名的地主、商人仍然是庶民。

另一方面,任何有功名或得到官方委任的人,無論是否有田產,也可以馬上躋身士紳之列。有些貧窮的“生員”(即擁有最低一級功名的人)全無半點田產,僅依靠其廩膳、束脩或其他職業收入餬口。最貧窮者,在饑荒時甚至要向政府申領救濟。於是,有財產的和沒有財產的,同屬一個身份群體。儘管大多數士紳成員確實擁有財產,特別是土地,但人們卻忽視了一點,即許多士紳像《儒林外史》所描述,是在取得士紳身份後才獲得土地的。在這些情況下,田產是身份的結果,而不是身份的原因。所有這些因素將證明:雖然田產與士紳身份有緊密聯絡,但若把地主都說成是士紳,顯然是混淆不清,有誤導性的。

注意這一點也特別重要:儘管儒生與士紳有一定程度的身份交叉,但兩者間存在著一種差別。教育通常是成為士紳的先決條件,但是僅憑教育並不能使一個人自動成為士紳。要取得這一身份,就必須透過文武科舉考試。舉例而言,經州縣官或知府主持的“縣試”或“府試”考試合格的“童生”,只有在通過了省學政主持的“院試”,取得初級功名(生員)和官學正式學生身份後,才能躋身於士紳階層。有些非常博學的學者,因為沒透過科考或拒絕應試而終身未能成為士紳,這些人被稱為布衣。另一方面,沒有學問的人,卻可以透過捐買功名或官爵成為士紳。

那麼什麼是躋身士紳群體的資格呢?答案要到政治秩序中去尋求。也就是說,士紳身份以官宦身份或仕宦資格的取得為前提或基礎。清朝計程車紳階層,正如正式流行的法定概念所揭示的那樣,是由兩個群體組成的:(1)官員:包括現職、休致、罷黜官員,其中包括捐買官銜和官階的;(2)有功名(或學銜)者:包括文武進士(具有第三級功名者,即透過殿試的人);文武舉人(具有第二級功名者,即透過各省鄉試的人);貢生(地方官學生考選貢入國子監肄業者,包括捐買此銜者);監生(國子監學生,包括捐買監生資格者);文武生員(官學學生,第一級功名獲得者,通常稱為秀才)。

這兩個群體構成士紳階級,通稱為“紳士”或“紳衿”。但是,在士紳內部,正如《憲綱冊》(政府基本要素登記冊,由州縣官為其上級官員準備的一種記錄)和其他登列士紳姓名的官方記錄中所顯示的,“紳”和“士”(或“衿”)是有區別的。“紳”僅指政府官員(第一群體),而“士”僅指有功名或學銜而又尚未入仕者(第二群體)。換句話說,在官吏和非官吏之間有差異。這種差異,相應地,可以稱作“官紳”和“學紳”兩者之間的差異。

“學紳”既不屬於統治階層,也不屬於被統治階層,他們屬於一箇中間階級。他們並未加入正式的政府,但卻享有很高的威望、特權和統治階級權力——這一事實將他們作為精英與普通大眾區別開來。作為官僚集團的潛在候補成員,他們也可稱作潛在的統治階級。

透過對這些因素的考察,我堅信,官紳和學紳之間的差異,在分析清代的權力結構時,有著重要的社會學意義。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與學紳相比,官紳具有更高的地位,更多的特權,更大的影響力。第一群體構成權力的中心,第二群體則處於權力的邊緣。兩個群體施加影響或行使權力的方式也不相同。

由於士紳階層和其鄉黨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絡,官紳和學紳都被稱作“居鄉士大夫”。除了受僱(例如作為幕友)到其他地方以外,有功名者通常在家鄉生活。根據“迴避法”(禁止官員在故鄉任職之法),官員具有雙重身份:在任職地為官員,在家鄉為士紳。我們可以稱這樣的官員為“缺席士紳”,因為他只能以間接的方式來扮演自己在家鄉為士紳的角色。當他卸任回鄉時(例如丁憂、休致或被罷黜時),就可以直接充當這一角色,這時他就變成了“鄉宦”或“鄉紳”(賦閒在家的官員)。

正是在這一領域空間內,士紳扮演著自己的角色,並與地方官吏保持著各種形式的人際關係。由於他們與家鄉的關聯是永久性的,從而造就了他們的情感歸附;士紳似乎都感到他們有責任捍衛和促進家鄉本地社群福利。而這種責任感是作為外鄉人的州縣官一般並不具有的。

士紳具有比其他社會階層更加優越的地位。他們有一種階級意識或一種群體歸屬感。他們相互認同為儕類,並具有相近的態度、興趣和價值觀(尤其是儒家的價值觀)。他們自認為有別於其他社會成員。這一認識顯然支撐了他們的共同情感和集體行動。外人對其中一個成員的觸犯,會被認為是對整個群體的觸犯。有個縣官曾說:“禮一士,則士林皆悅;辱一士,則士林皆怨。”

總而言之,地方官員對士紳總是以禮相待的。禮遇的程度依該士紳在士紳階層中所處的地位而定。只有官紳和有高階功名者(進士和舉人)才可以和州縣官平起平坐。而且,其中那些具有更高頂戴計程車紳,其地位比州縣官還高。生員通常被認為比州縣官低一等。士紳中的這一群體,因為沒有官員身份,僅被當作“凡民之秀”。這一地位差別,顯著體現於士紳在州縣官面前稱呼自己以及州縣官接待他們的習慣方式上。官紳或有高階功名者可以自由地造訪州縣官,生員則不能。依據法律規定,生員和捐得貢生、監生頭銜的人,要受到地方長官和學官的雙重監管控制,地方長官和學官要向省學政報告生員、貢生、監生的表現。在後面的論述中我們還將看到,對這三類學生,可依照規定的程式笞懲或褫奪功名。簡言之,從整體上講,士紳享有優於普通百姓的地位;但在士紳內部,生員和監生的地位要低於官紳和有高階功名者。正如馮桂芬指出的,州縣官很難對官紳態度強硬,但卻很容易對生員和監生態度強硬。後兩者可能會因州縣官的申請而被褫奪功名,或者被州縣官透過其他方式貶辱或斥責。

士紳享有某種社會的、經濟的和法律的特權。法律允許他們享有一種與眾不同的生活方式:他們有權戴某種頭冠,穿官袍,扎官帶。擁有高階功名或頭銜的人(從進士到貢生)可以在自己家的門口掛一塊炫示其功名的匾額,或在宅前豎一根旗杆,以炫耀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地位。所有士紳都有在婚喪祭祀時踐行特種禮儀的特權。

官紳不在當地司法管轄權之下,也不受常規司法程式的約束。未經皇帝的允許,官員不得受審訊和判決。這一點同樣適用於休致或被罷黜的官員,除非他是因為可恥罪過而免官。

學紳在公堂上享有與普通百姓不同的待遇。生員和捐得貢生、監生頭銜者,非經學官許可,州縣官不得加以笞訊。他們被依法判處笞杖刑時,應在州縣官的監督下,由學官在官學的“明倫堂”執行。州縣官若無視這一規定將受到處罰。如果學紳涉嫌嚴重違法案件,在正式審訊前,州縣官須先申請褫奪他的功名。

官紳和學紳也可以免除徒刑之下的刑罰,法律允許他們以贖金折抵笞杖。但是,按照律例,如果嫌犯所犯罪行應處杖一百以上刑罰者,有官者將被彈劾,而進士、舉人、貢生、監生或生員將被剝奪功名或頭銜。

若官紳、學紳與普通百姓之間發生婚姻、田土或其他民事糾紛,法律允許他指派一名家屬或僕人作為代表參加訴訟。庶民若打傷了官員,不論官員系現職還是休致,都將受到比傷害一般庶民時重得多的懲罰。

所有這些特權意味著:士紳受到常人得不到的法律保護。從前面的章節,讀者可以回想起庶民,包括富裕的地主在內,經常處在官吏及其下屬的種種迫害和困擾之下。只有財富與政治權力聯結起來時,人們才能確保其自身和家庭的安寧。這有助於解釋為何人們渴望獲得功名和當官。

清代士紳是與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當地事務的地方精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