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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德勇讀《史記》|秦以十月為歲首的開始時間(中)

  • 由 澎湃新聞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02
簡介鳳凰出版社影印宋刊十四行單附《集解》本《史記·秦本紀》楊寬先生在《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一書中更為具體地講述了他對上述內容的解讀:(昭襄王四十八年)是年以十月為歲首,《秦本紀》又稱“其十月五大夫(王)陵攻邯鄲”,蓋是年延長三月至十二月,以便明年

郭字白話怎麼讀

二,秦國歲首的演變歷程

在闡明秦始皇更改歲首為十月後的月序實況及其天文曆法原理之後,我們才能更好地探索這次曆法變更的歷史淵源;也只有由此出發,才能更好地理解何以會發生這樣的變更。——此點正是秦始皇復位歲首之舉的另一不甚明瞭之處。

其實只要前後連貫地通讀《史記》,人們便很容易發現,在趙正這個暴君自創自居於皇帝之位前,秦國的君主很早就曾把歲首從正月改到了十月——這就是太史公記述秦國史事,在每一年中,若是先書十月而後載正月以下諸月,這時就一定已經改以十月為歲首了。

譬如,南宋學人呂祖謙就已經談到:

按《秦紀》:昭王四十二年,先書“十月,宣太后薨”,次書“九月,穰侯出之陶”。四十八年,先書“十月,韓獻垣雍,秦軍伐趙”,次書“正月,兵罷”。五十年,先書“十月,白起有罪,為士伍”,次書“十二月,益發卒軍汾城旁”,次書“二月,攻晉軍,斬首六千”。而《呂氏春秋·季秋紀》亦書“合諸侯,制百縣,為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則自昭王以來,用十月為歲首久矣。特始皇立定為制耳。(呂祖謙《大事記解題》卷七)

簡單歸結為一句話:秦以十月為歲首,並非趙正在始皇二十六年所創,而是從他形式上或社會學意義上的曾祖父秦昭襄王那裡沿襲下來的老規矩,秦始皇只不過是把它定作大秦帝國南北各地普遍通行的制度而已。其後明人董說以及清人王念孫、郭嵩燾等,也是如此看待這一問題(董說《七國考》卷五。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一四“為來歲受朔日”條。郭嵩燾《禮記質疑》卷六)。

看到呂祖謙諸人這一說法,人們自然會問:為什麼呢?即秦昭襄王為什麼要把歲首改到十月裡來呢?對此,郭嵩燾推測說:

秦改朔在昭襄王十九年稱帝時。其後去帝號,而正朔相沿不改。始皇並天下,稱皇帝,始頒正朔於天下。(郭嵩燾《禮記質疑》卷六)

秦昭襄王稱帝事,見於《史記·秦本紀》記載,乃述雲:“(昭襄王)十九年,王為西帝,齊為東帝,皆復去之。”昭襄王實際稱帝的時間,不過在兩個月之內而已(《史記·六國年表》),其具體經過,特別是齊國與秦國並稱東、西二帝復又去之的原委,在《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尚別有記載,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的記載告訴我們,顧慮招致其他各國的普遍憎惡,是導致秦、齊兩國很快主動去掉帝號的主要原因。

“帝”是什麼?它是遙遠往古時期軒轅堯舜那樣的神聖人物才有資格享用的名號,當時名義上的天下共主周天子也不過只是個“王”而已。儘管為時甚短,而且還是東、西兩帝並稱,遠沒有獨得天下,但既然稱帝,就意味著秦昭襄王已經完全無視東周天子赧王的存在,甚至連與之比肩並立為王都很不屑;也只有這樣,原來身為一方諸侯的秦昭襄王才有資格啟用“帝”這個名號來徹底碾壓業已名存實亡的周室。此事對秦人影響之大,以至五十多年以後,李斯還以昭襄王“使秦成帝業”作為示範來勸勉秦王趙正(《史記·李斯列傳》)。

瞭解秦昭襄王僭稱西帝的政治意義,我們也就很容易理解郭嵩燾推測“秦改朔在昭襄王十九年稱帝時”的合理性。由於所謂“正朔”、亦即紀年的啟始形式是天子地位的重要標誌,帝王革命,必改正朔。所以,一個新的朝代,一定要啟用與前朝不同的“正朔”。具體地講,前文所說夏、商、週三代“建正”的遞相更替,就是基於這樣的內在緣由,而這種建寅、建醜、建子“三正”輪替的說法在社會上流傳既久,秦昭襄王便很自然地依循此說,用建亥亦即以十月為歲首的形式來體現其取代東周王室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史記·六國年表》載述秦昭襄王稱帝的具體時間是在這一年的十月,剖析這一情況,與郭嵩燾差相同時的清末學人張文虎“疑先秦改十月為歲首當始此”(張文虎《校勘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卷一),即合理地推定秦國從昭襄王十九年十月開始就頒行了這一新的歷法制度。

辛德勇讀《史記》|秦以十月為歲首的開始時間(中)

《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宋乾道七年蔡夢弼東塾刻本《史記·六國年表》郭嵩燾、張文虎指明秦昭襄王改以十月為歲首的具體時間,併為我們揭示這一舉措的政治內涵,無疑進一步申衍了呂祖謙的看法。然而,這並不等於呂氏所說就都合乎歷史實際了。情況不僅不是這樣,而且呂祖謙以至王念孫、郭嵩燾諸人的說法還同歷史實際有著重大差異。

這個差異之處不在秦以十月為歲首的開始時間,而是秦昭襄王此舉同始皇帝二十六年“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的聯絡。問題是呂祖謙稱“自昭王以來,用十月為歲首久矣”,郭嵩燾雲秦昭襄王去掉帝號之後,其所定十月為歲首的正朔尚“相沿不改”,待“始皇並天下,稱皇帝,始頒正朔於天下”,即謂秦始皇以十月為歲首,是從秦昭襄王十九年起持續不斷地沿襲下來的舊規,並不是趙正吞併六國後新定的制度,秦始皇只是將其推行於天下各地而已。

對這一認識提出挑戰的人,是清初著名考據學家閻若璩。閻若璩考察這一問題的辦法很簡單——同呂祖謙等人一樣,審看太史公記秦事書寫月份的先後次序,只不過更加放長眼光,再往下看看秦王正時期的紀年:

《秦始皇本紀》:四年,先書三月,繼書十月;十三年,先書正月,繼書十月。——又以十月為殿,忽建寅。或曰安知其建寅?蓋觀所書災異與夏之月數相應。如九年四月寒凍有死者;十三年大旱,六月至八月乃雨。是則秦不改月數,於茲益信。(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卷六上)

歷史研究就是這麼簡單,大師出手,也不過像這樣做一些最簡單、最普通的歸納和對比而已。基本的事實清楚了,結論,自然而然地也就出來了:在秦王正時期、也就是秦始皇吞併六國、一統天下之前,秦國的歲首又改回了正月。

不過在另一方面,歷史的演變又總是複雜多端,在某一歷史現象發生、發展的過程中,常常會有很多細節,需要耐心辨析。

對於閻若璩所揭示的這一變化,有兩個重要事項,需要澄清。一是秦王正時期是否真的是以正月為歲首?或者說秦王正時期是否一直以正月為歲首?二是具體地說,秦人的歲首由十月改回到正月發生在什麼時候?

前面第一個事項,緣自呂祖謙所說“自昭王以來,用十月為歲首久矣”這一認識的重要前提,也就是“《呂氏春秋·季秋紀》亦書‘合諸侯,制百縣,為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這些語句。不過這段話中同本文論述主題直接相關的內容,實際上只有“為來歲受朔日”一句話——即若把季秋之月理解成“中國年”中與之對應的九月,論者以為既然是在九月“為來歲受朔日”,那麼,不言而喻,即將到來的“來歲”、也就是下一年就應該是從十月開始的。

對這一語句的理解,還涉及《呂氏春秋·十二紀》作者的問題。《呂氏春秋·十二紀》之《序意》篇談到其撰著年代是“維秦八年”,亦即秦王正八年;至秦王正十二年,呂不韋即離世而去(《史記·秦始皇本紀》)。因而若不考慮呂祖謙所說秦昭襄王時就已經以十月為歲首,那麼,既然秦始皇二十六年才告示天下“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這載述“為來歲受朔日”的《呂氏春秋·十二紀》又怎麼可能是呂不韋撰著成書的呢?難道呂不韋能預知來世不成?於是,頗有一些學者由此出發來思索《呂氏春秋·十二紀》同呂不韋到底是怎樣一種關係(如清徐文靖《管城碩記》卷一三、盧文弨《龍城札記》卷一“月令太尉”條等都談到這一問題)。

為了更好地理解《呂氏春秋》這句話的含義,在這裡先引述《呂氏春秋·季秋紀》相關紀事原文如下:

是月也,大饗帝,嘗犧牲,告備於天子。合諸侯,制百縣,為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所宜為度,以給郊廟之事,無有所私。

依照《呂氏春秋》的體例,這段話講的是在此季秋之月理應處置的重大事宜,因此我們首先需要從這部書的總體敘述形式出發來斟酌“為來歲受朔日”這話到底是什麼意思。

辛德勇讀《史記》|秦以十月為歲首的開始時間(中)

《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明宋邦乂等刊本《呂氏春秋·十二紀》《呂氏春秋·十二紀》逐一載述一年十二月諸月的性狀與應辦事宜,這樣的內容,也就是所謂“月令”,而必須再一次指出的是,按照我的看法,《呂氏春秋》之十二月體現的只能是一個純而又純的太陽年,而不是陰陽混合的“中國年”。

這兩種年的突出差別,是前者的歲首為立春,後者是正月初一,而古人稱謂初一這一天嚴謹的術語就是“來歲受朔日”的“朔”。“中國年”以正月初一為歲首,鮮明體現出“朔”在這一曆法體系中的重要性。因為“中國年”正是由朔望月累積而成。因而,相對於太陽年,又可以把這種“中國年”的歷書稱作“朔日”。

東漢人高誘在註釋《呂氏春秋》時就是這樣理解的,他說:

來歲,明年也。秦以十月為正,故於是月受明年曆日也。由此言之,《月令》為秦制也。諸侯所稅輕重、職貢多少之數,遠者貢輕,近者貢重,各有所宜。

高誘所說“歷日”就是我們現在所講的歷書,當然他是把《呂氏春秋·十二紀》的“月”理解成了“中國年”的月份,也就是朔望月。由於“中國年”的朔望月同太陽年的天文月存在大致對應的關係,所以高誘在這裡把季秋之月理解成九月、把孟冬之月理解成十月,也算大致說得過去;實際上我們也只能在這樣的基礎上來討論這一問題。

另一方面,正是因為高誘的說法寫在《呂氏春秋》的註文裡,而他的註釋又一直附著於呂不韋書流傳於世,影響甚大,前文所述呂祖謙的看法,就是由此而來,所以在討論秦之歲首問題時對高誘這一說法就不能不加以辨析。

首先我們看清人徐文靖從《呂氏春秋》敘事通例角度對高誘所說做出的批駁:

試問:秦以十月為來歲,即以十月為來年,而孟冬祈來年於天宗,又以何者為來年乎?季冬與大夫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若謂秦以十月為來歲,即以季秋為歲終,而季冬何以待來歲乎?(徐文靖《管城碩記》卷一三)

其“秦以十月為來歲,即以十月為來年”是個假設的語句,即“假如果真如此”之意,而徐氏接下來舉述的兩個例證,都是在駁斥這一說法,即高誘的說法若是能夠成立,那麼,《呂氏春秋·十二月紀》既然謂孟冬“祈來年於天宗”,來年的歲首就應該是與仲冬之月相對應的十一月;同樣,既然是在季冬之月“以待來歲之宜”,來年的歲首就應該是與孟春之月相對應的正月。可實際上一年只能有一個歲首,足見高誘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在這一點上,乾隆年間人盧文弨所持看法與徐文靖完全相同(盧文弨《龍城札記》卷一“月令太尉”條)。

不過稍微深入一些思考這一問題,有人或許會以為“為來歲受朔日”一事同徐文靖所說“祈來年於天宗”和“待來歲之宜”畢竟有所不同,即前者直接述及來年頒行的歷書,而在新的一年開始之前天子“為來歲受朔日”、亦即接受為來年編制好的新曆,豈非順理成章的事情?

真實的歷史,真的就不那麼簡單。先秦時期朝廷制歷、進歷與頒歷的過程雖然我還不甚明瞭(東漢人鄭眾註釋《周禮·春官·太史》嘗有語云“以十二月朔布吿天下諸侯”,朱熹《論語集註》卷二由此引申出“古者天子常以季冬頒來歲十二月之朔於諸侯”的說法,這實際上是把鄭眾所說一年十二個月之朔理解為兩層意思,一是前鄭原意之一年十二個月,而朱熹衍生出來的另一重意思則是頒朔的時間是在十二月,也就是季冬,可這後一重語義只是朱熹個人的想法而已,並沒有任何切實的依據),但至遲到宋代,就看到許多清楚的記載,可供分析這個問題做參考。

《宋會要輯稿》載“徽宗政和七年十月一日詔以來年歲運歷數頒告天下曰……自是月朔佈政,孟冬頒歷,率推改氣運,具之文辭以為常”(清徐松《宋會要輯稿》之《運歷》一)。又王稱《東都事略》卷一一《徽宗皇帝本紀》及陳均《宋九朝編年備要》卷二八也有相同記載,而“自是月朔佈政,孟冬頒歷,率推改氣運,具之文辭以為常”云云語句,乃意在說明“率推改氣運,具之文辭”是政和七年十月一日以後的新制,至於“月朔佈政,孟冬頒歷”則應該是宋人一以貫之的成規。明人俞汝楫稱“宋以每歲十月朔明堂設仗如朝會儀,受來歲新曆(歷),頒之郡縣”(俞汝楫《禮部志稿》卷八八《歷(歷)日備考》),講的就是宋代這種通制。

既然頒歷之時定在孟冬,那麼相關人員編制曆書的時間自應在此之前。明朝的史籍對此有比較清楚的記載,黃道周《博物典匯》卷三《進歷》講述說:

我朝每年春二月欽天監先進來歲歷,預頒天下藩服,俾其依式印造。至十一月朔,欽天監行進歷禮,然後下諸司頒佈民閒。

實際上這個欽天監行進歷的時間,在明朝前後曾有變化,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和餘繼登《典故紀聞》俱載成化十五年把朝廷頒歷的日期由十一月朔日改為十月朔日(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七二《吏部》,又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一五)。成化十五年以後每年在十月初一頒行新曆的制度,被清朝沿襲未改,成為一種固定的形態。清人富察敦崇謂京師城中“十月頒歷(歷)以後,大小書肆,出售憲書(德勇案:即曆書),衢巷之間,亦有負箱唱賣者”(富察敦崇《燕京歲時記》之“賣憲書”條),就很形象地展現了這一情況。

儘管明朝把每年頒歷的時間由十一月朔日改到十月朔日有特殊的原因(迴避與冬至趕在同一日子),但通觀宋代以來的情況,我們還是可以看出,至少宋人於十月朔日頒歷的做法,應當淵源有自,而《呂氏春秋·十二紀》載天子於季秋之月“來歲受朔日”,適可為其在孟冬之月頒佈新的歷書提供必備的前提,即從宋代以後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孟冬之月或與之對應的“中國年”的十月頒行新一年的歷書,是非常通行、也非常合理的做法。蓋新曆的普遍行用,要以各地接到朝廷編制的歷書為前提,而在古代社會的交通條件下,要想把每年新編的歷書送達各地,是需要很長時間的,這個月頒佈,下個月就普天之下一併通行,這是絕對辦不到的。

在認定上述情況之後,我們就可以清楚裁斷:《呂氏春秋·十二紀》所說在季秋之月“為來歲受朔日”,絕不意味著次於其後的孟冬之月、更準確地說是與之對應的“中國年”十月就是“來歲”的歲首。所以,我們並不能用《呂氏春秋》季秋之月“為來歲受朔日”的記述來否定秦王正時期以正月為歲首的實況;換句話來說,也就是秦王正時期一直是以正月為歲首。

那麼,大家就自然會問前面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即昭襄王時期以十月為歲首的做法是什麼時候發生改變的呢?關於這一問題,史籍中並沒有記載,我們只能根據相關史事儘可能做出合理的推測。

對此,我可以做出兩種解說。第一種,是往實裡說,即做出實證性的考據,提供一個看得見也摸得著的結論;第二種,在缺乏實證性材料的情況下,儘可能做出合理的分析,推斷這一改變發生的時間和緣由。

在實證研究方面,前文所說呂祖謙舉述秦昭襄王以十月為歲首的例證,最遲的一個事例,截止於秦昭襄王五十年,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中,我們看到有秦昭襄王五十六年“後九月”的記載。所謂“後九月”是秦至西漢前期設定的閏月,是把閏月設在年終最後一個月的後面,因而只有在九月為年終的情況下,才會出現這種“後九月”,從而可知一直到秦昭襄王五十六年還是以十月為歲首。

不過在這一問題上,著名戰國史研究專家楊寬先生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楊寬先生的看法,集中體現於2002年他在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一書當中。在這部著述中,楊氏主要援引張文虎昔時舊見來申說自己的認識。因而要想討論楊寬先生這一看法,需要先從清人張文虎談起。

張文虎在同治年間給官辦的金陵書局校勘三家注本《史記》,刊成的版本,就是今中華書局舊、新點校本共同遵用的底本。由於遍校全書,張氏對《史記》的閱讀比其他那些學者更為通貫,從而在校勘《秦本紀》時看到了他人未嘗注意的問題,並將自己的看法寫在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條下:

案:上四十二年先書十月,後書九月。此年先書十月,後書正月。《大事記》(德勇案:此處實際是指呂祖謙《大事記解題》)、《古文尚書疏證》謂秦先世已嘗改十月為歲首,是也。自此年以後,複用夏正,故下文書“其十月”云云,遂不以為歲首,而四十九年先書正月,後書“其十月”,文甚明白。《志疑》(德勇案:指清梁玉繩之《史記志疑》)乃以四十二年之“十月”為“七月”之誤,四十八年之“十月”為衍,考之未審矣。(張文虎《校勘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卷一)

文中所說梁玉繩《史記志疑》的觀點,是梁氏以“時秦尚未以十月為歲首”做出的判斷,即謂因此司馬遷“不應先書十月”(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四)。由於這一點正是我們現在所要探討的問題,並不是確切無疑的事實,所以對梁玉繩這一看法自可置而不論,而張文虎對昭襄王四十八年和四十九年紀事系時順序的看法,則未必符合太史公本意。

楊寬先生對張文虎昭襄王四十八年以後無復以十月為歲首的看法表示了高度的認同,並進一步做出如下申說:

考《秦本紀》記載史事,用字極有分寸,於四十八年先書“十月”,繼書“正月”,後書“其十月”,分明此“十月”已不作歲首,因而特加“其”字。於四十九年先書“正月”,後書“其十月”亦然。……通觀《秦本紀》全文,其記月,別處無加“其”字者,惟有此二年稱“其十月”,以示有別於作歲首之十月。

為了更清楚地瞭解清人張文虎與楊寬先生的看法,我們需要覆案一下《史記·秦本紀》的原文。

《史記·秦本紀》昭襄王四十八、九兩年的紀事全文如下:

四十八年十月,韓獻垣雍。秦軍分為三軍。武安君歸。王齕將伐趙武安、皮牢,拔之。司馬梗北定太原,盡有韓上黨。正月,兵罷,復守上黨。其十月,五大夫(王)陵攻趙邯鄲。

四十九年正月,益發卒佐(王)陵。陵戰不善,免,王齕代將。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為蔡尉捐弗守,還斬之。

歷史問題的研究就是這麼麻煩,需要自己動手經眼,一項一項地仔細審視原始的記載,不然的話,很可能就被別人帶到溝兒裡去。對那些聲名顯赫的大人物,更需要倍加小心。

辛德勇讀《史記》|秦以十月為歲首的開始時間(中)

鳳凰出版社影印宋刊十四行單附《集解》本《史記·秦本紀》楊寬先生在《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一書中更為具體地講述了他對上述內容的解讀:

(昭襄王四十八年)是年以十月為歲首,《秦本紀》又稱“其十月五大夫(王)陵攻邯鄲”,蓋是年延長三月至十二月,以便明年改以正月為歲首。《秦本紀》於是年與明年兩稱“其十月”者,以有別於作為歲首之“十月”,加“其”字有其特殊用意。

(昭襄王四十九年)是年恢復以正月為歲首,《秦本紀》下文又稱“其十月”,以示有別於作為歲首之十月,與上年記載相同。秦從此恢復以正月為歲首,但仍沿用顓頊歷之曆法。

這些話看起來言之鑿鑿,煞有介事,可真實的情況並非如此。

首先,單純就論證的邏輯而言,楊氏既謂昭襄王四十八年之初秦國尚沿承舊規,以十月為歲首,且云為“便明年改以正月為歲首”而將“是年延長三月至十二月”,那麼,其月份構成形式,便如下表所示:

辛德勇讀《史記》|秦以十月為歲首的開始時間(中)

如果說在昭襄王四十八年因有兩個十月存在,才不得不在後一個十月前冠以“其”字,以示區別,那麼,至四十九年,在業已改以正月為歲首的情況下,這一年的首項紀事又恰恰是在正月,明晃晃地,長眼睛就誰都看得見,在這種情況下,又有什麼必要再用這種方式來標示“十月”這個再正常不過的月份了呢?竊以為這是根本說不通的。

楊寬先生的解釋,既然在邏輯上說不通,那麼我們就來看看《史記·秦本紀》上述記述是不是另有因緣。

《史記·秦本紀》載述的這幾件史事,其實前後貫通,無不密邇相連,而《秦本紀》的文字,頗有舛謬,訂正這些錯訛,才能看清其本來面目。相關史事,尚別見於《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而事情要從著名的長平之戰時看起:

至九月,趙卒不得食四十六日,皆內陰相殺食。來攻秦壘,欲出。為四隊,四五復之,不能出。其將軍趙括出銳卒自搏戰,秦軍射殺趙括。括軍敗,卒四十萬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計曰:“前秦已拔上黨,上黨民不樂為秦而歸趙。趙卒反覆,非盡殺之,恐為亂。”乃挾詐而盡坑殺之,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

四十八年十月,秦復定上黨郡。秦分軍為二:王齕攻皮牢,拔之;司馬梗定大原。韓、趙恐,使蘇代厚幣說秦相應侯曰:“武安君禽馬服子乎?”曰:“然。”又曰:“即圍邯鄲乎?”曰:“然。”“趙亡則秦王王矣,武安君為三公。武安君所為秦戰勝攻取者七十餘城,南定鄢、郢、漢中,北禽趙括之軍,雖周、召、呂望之功不益於此矣。今趙亡,秦王王,則武安君必為三公,君能為之下乎?雖無慾為之下,固不得已矣。秦嘗攻韓,圍邢丘,困上黨,上黨之民皆反為趙,天下不樂為秦民之日久矣。今亡趙,北地入燕,東地入齊,南地入韓、魏,則君之所得民亡幾何人。故不如因而割之,無以為武安君功也。”於是應侯言於秦王曰:“秦兵勞,請許韓、趙之割地以和,且休士卒。”王聽之,割韓垣雍、趙六城以和。

正月皆罷兵。武安君聞之,由是與應侯有隙。

其九月,秦復發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趙邯鄲。是時武安君病,不任行。

四十九年正月,陵攻邯鄲,少利,秦益發兵佐陵。

兩相對比,可知《史記·秦本紀》的記述,頗有差錯,如其“秦軍分為三軍”之“三軍”就應該是“二軍”的訛誤。蓋王齕所率攻皮牢者為一軍,司馬梗所率攻太原者為另一軍,而武安君白起只是隻身歸朝,並沒有統軍而行,因而理應依據《白起王翦列傳》來訂正《秦本紀》這處文字。

與我們論述主題直接相關的文字出入,是《秦本紀》記載五大夫王陵率軍攻趙邯鄲是在“其十月”,而《白起王翦列傳》則是書作“其九月”。按照《白起王翦列傳》載述的時間順序,依次為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正月——九月,其以十月為歲首,文從義順,沒有任何窒礙之處;而且平常得很,也沒有任何特別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若是沒有其他證據,兩相權衡,竊以為還是應當以《白起王翦列傳》的“其九月”為是,沒有道理非強取《秦本紀》而捨棄《白起王翦列傳》的記載。“其”字用在這裡,可以起到提示前文年份的作用,加強“秦復發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趙邯鄲”事同前面敘事的聯絡(“秦復發兵”的“復”字同這一“其”字正相呼應)。這一點,如果用白話把“其九月”翻譯成“這一年的九月”,大家就可以看得更為清楚。

至於《秦本紀》“四十九年正月,益發卒佐(王)陵”云云的紀事,之所以會被寫在“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等事之前,是因為這條紀事乃是緊接著上一年“其九(德勇案: 如上所述,原文訛作‘十’)月,五大夫(王)陵攻趙邯鄲”事而來,司馬遷在這裡的敘事,先書正月、後記十月,只是為了使這一事件的前後發展過程更為連貫,這也顯示出秦軍圍攻趙都邯鄲之役的重要性。“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云云句中的“其”字,則是在破例先書正月紀事的情況下,引導讀者的目光迴歸於歲首的“十月”。

其實逐一對比《秦本紀》與《白起王翦列傳》相關的記載,二者同出一源的跡象是比較清楚的,這樣我們也就更好理解,《秦本紀》在昭襄王四十九年下先書“正月益發卒佐陵”,或許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先依樣搬移其原始史料,然後再新增“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云云的紀事,並不意味著這一年的歷法是正月先於十月。

辛德勇讀《史記》|秦以十月為歲首的開始時間(中)

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據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這一點,若是通觀後來的情況,特別是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秦昭襄王五十六年設有“後九月”這一史實,就更不宜簡單地將這一“正月”看作是歲首的標誌(附帶說明一下,睡虎地秦簡《編年記》在“五十六年,後九月,昭(襄王)死”後記有“正月,遫產”字樣,這是因為秦昭襄王是國王,地位尊貴,所以才會先記他在後九月去世的事,再記小民“遫產”,並不是因為這個“正月”排在“後九月”的後面)。楊寬先生在論述這一問題時還特別強調了顓頊歷的朔閏時日問題,但我認為朔閏時日同歲首的設定並沒有必然的聯絡,在這裡置而不論可也。

在此還需要適當說明的是,呂祖謙等人謂秦昭襄王五十年,先書“十月”、次書“十二月”、次書“二月”,這種說法不夠準確。《史記·秦本紀》在是年十二月紀事之後,並沒有述及“二月”這個月份,而是記作“二月餘,攻晉軍,斬首六千,晉楚流死河二萬人”,即歷時兩個多月。不過由十二月起算,兩個多月以後,已經進入正月,這同以十月為歲首的認識並不矛盾。

好了,現在回到前面所說秦昭襄王五十六年仍以十月為歲首的情況。《史記·秦本紀》記載就在這“五十六秋,昭襄王卒,子孝文王立”,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記述秦昭襄王就是在這年後九月去世的。這時,距離新的一年,最多已不到一個月了。

《史記·秦本紀》接下來的記載,多少有些令人困惑:

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親戚,弛苑囿。孝文王除喪,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莊襄王立。

郭嵩燾分析這段內容,以為“昭襄王五十六年卒,子孝文王立,而云十月己亥即位,明昭襄王以十月為歲首,嗣君即位,即以是月改元耳”(郭嵩燾《禮記質疑》卷六),即因先書“除喪”,後記“即位”,說明在昭襄王去世之時與孝文王即位之日中間是有一段時間空隙的,這告訴我們“十月己亥”這個即位時間是刻意選擇的,而郭氏認為孝文王特地把即位的日子選在十月,便說明當時還是沿襲昭襄王時期的制度,以十月為歲首。

郭嵩燾稱秦孝文王“嗣君即位,即以是月改元”,這是基於通行的新君繼位翌年改元的做法,就是新的君主在繼位之後,通常都在繼位的當年仍然沿用剛剛逝去的故主的紀年,在下一年才啟用自己的新元。這就是《公羊傳》所謂“緣始終之義,一年不二君”之義(漢何休《春秋公羊經傳解詁》文公九年)。正是由於當時通行這種“一年不二君”的觀念,秦孝文王便在老爹去世的時間已經迫近年底的情況下,乾脆以服喪的名義不馬上即位,待來年之初再登基即位,把即位與改元這兩件事合二為一。

儘管郭嵩燾上述看法並沒有直接的證據,但合情合理,可以信從。這樣我們就可以把昭襄王時期以十月為歲首的制度,下延到孝文王元年。

對此需要稍加說明的是,清人閻若璩以為“昭襄王五十六年庚戌秋(卒),去孝文王元年辛亥冬十月,僅二三月,此二三月竣喪葬之事,明年新君改元,方大施恩禮,至秋期年之喪畢,然後書孝文王除喪。……秦既用建亥月為歲首,孝文王元年應有十月,今於除喪後又書十月,分明是孝文王已逾二年矣。”(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卷六上)即謂昭襄王在五十六年秋初故世,此時距下一年的新年還有兩三個月時間,新年十月朔日之後又守喪一年,才行“除喪”之舉,正式“即位”。這樣,孝文王在位並且啟用自己紀年的時間就應該在兩年以上。

今案昭襄王在五十六年“後九月”離世,此時距下一年新年十月朔日已不足一月,這一點已經由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揭明,而孝文王繼立為王后僅“享國一年”,這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也有明確記載。《史記·秦本紀》既已明言孝文王是在“十月己亥即位”,那麼,在其尚未“即位”之前又何以會有自己的紀年?《史記·秦本紀》先書“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親戚,弛苑囿”,這是講孝文王舉行即位典禮之前所施行的事宜,時間或在昭襄王去世的當年,亦即昭襄王五十六年後九月剩下的那一小段時間裡,或在孝文王元年十月之初;而後寫“孝文王除喪,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莊襄王立”,只是為彰顯孝文王為王時間甚短而在載述其死亡時間時記明即位之時(依照即位時間算,孝文王只做了三天秦國的君主)。因為依照通例,《史記·秦本紀》是不載君主即位時間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記載“孝文王元年,(孝文王)立即死”,可以更直接地證明閻若璩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孝文王去世後,繼位的莊襄王子楚僅享國三年(《史記·呂不韋列傳》。附案《史記·秦本紀》有莊襄王“四年”的紀事,惟此“四年”當屬《史記》編年的錯誤。由於孝文王即位只有三天就離世而去,為時過短,太史公便誤將莊襄王在這一年的作為都記作莊襄王元年,真正的元年及其以下諸年的紀事便都被依次推後一年,這樣才會出現莊襄王“四年”的紀事。說詳清黃式三《周季編略》卷九)。目前還沒有史料能夠表明莊襄王一朝用歷的情況,不過審度這三年期間秦莊襄王的作為,我看不到他有更改既有紀年形式的緣由和可能。所以,可以大致判斷秦莊襄王還是在沿用以十月為歲首的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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