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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課堂|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宣判: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籃球
  • 2022-03-24
簡介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重申了一個常識: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司法絕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什麼是兜底條款

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重申了一個常識: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司法絕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1月20日,廣州中院對“老人景區擅自上樹摘楊梅摔死案”再審宣判。本案中,廣州市花都區某村是國家AAA級旅遊景區,村委會在河道旁種植了楊梅樹。六旬村民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跌落身亡,家屬遂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此前,一、二審曾以雙方均有過錯為由,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而再審判決明確認定村委會不存在過錯,駁回了吳某近親屬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案件一經宣判,就收到了輿論的積極肯定。筆者看來,這是由於它說清了一個問題,維護了一種常識,站定了一種立場。

首先,本案對一個核心法律問題給出了有力回答:村委會是否負有保障侵權者安全的作為義務?用更通俗更具體的話說,它應不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偷摘楊梅者防範安全風險?這個問題看似滑稽荒唐,但其實在公眾、甚至一些法律人中也有誤讀。比如,有的人不適當地擴大了安全保障義務的客觀範圍,使其從一種評價管理者是否履行應盡義務的標準,成為一種確定的責任界限:只要是在場所內發生的一切損害,管理者都理應賠償。按照這種邏輯,一切在先的合法行為,都成了對違法行為的引誘。正是這種搞混了“條件”和“原因”的解讀,催生了“未防止偷摘導致摔傷”的荒謬主張。

回擊這種奇談怪論,只需引用判決原文。“村委會作為該村景區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遊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於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村委會並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定警示標誌”。簡而言之,管理者的安保責任,應當限制在遊客對景區資源的正當合理用途之內,無需苛刻到在每塊樹上掛牌提醒“請勿攀爬、彎折、摩擦、偷摘、用於生火、搭建構築物,以免受傷”。

其次,本案透過重申常識,用情理熨平了爭議。在筆者看來,這起案件的輿論熱度有其特殊的社會背景。近年來,部分熱點事件激活了一種隱現的焦慮:這世道,是不是好人吃虧,“壞人”得利?社會擔心,通情達理者求助無門,無理取鬧者一路暢通;仗義執言者反受其咎,違法加害者人人畏懼。如果形成了“違法成功大快朵頤,違法失敗有人買單”的局面,是法治的恥辱,更是常識的危機。人們無比期待,司法成為以公正的時代精神,穩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針。

人民法院的判決,再次對人民的法治願景給予精準迴應。本案判決認為,“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的危險性”。法院明確指出,“吳某因私自爬樹採摘楊梅跌落墜亡,後果令人痛惜,但行為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儘管吳某的不當行為不應招致身亡的慘痛後果。但是,不能以行為後果去倒推原因,更不能因為超出預期就違反道德常識,硬拉不相干的人、甚至是法律上的受害人來“平衡損益”。

最後,本案充分體現了法律和司法維護社會道德、守護社會底線的立場。原審判決村委會承擔5%的責任,數額其實只有4。5萬餘元,這對死者家屬固然有所安慰,但卻迴避了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法律的準衡是“二進位制”,只有是與非。為了美好意願的一點點讓步,就可能對社會造成巨大損害。固然“人命關天”,但司法的天平上裁量的不只是結果,更是原因,唯一的刻度只有法律。司法不會強令行善,但也不允許有人逾越最底線的社會秩序。在再審判決中,筆者彷彿讀到了裁判者的決心:我同情你,但我無法支援你。這樣的“固執”何其寶貴,因為它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不是“維穩”,而是為社會守護一個值得嚮往,更值得為之奮鬥的秩序。

在筆者看來,這樣一份情法理兼備的判決,傳遞出三重祝願:願逝者安息,願法治長在,願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處,它點亮了法律的光。

原標題:《微信課堂|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宣判: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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