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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事“靈位”是怎麼來的?怎麼製作和書寫?

  • 由 國學禮儀傳承楊侃 發表于 籃球
  • 2021-06-01
簡介現時生活中,所謂“靈位”,就是喪事活動中置放在棺柩前面中間位置或靈堂祭案中間位置的標識逝者名諱代表逝者亡靈的一種裝置

要位是什麼意思

現時生活中,所謂“靈位”,就是喪事活動中置放在棺柩前面中間位置或靈堂祭案中間位置的標識逝者名諱代表逝者亡靈的一種裝置。在現行的喪事禮俗中,靈位的使用較為廣泛。

評價和取捨一種禮俗,首先應當找到其文字依據。喪禮禮俗的可參照文字依據就是《儀禮》和《朱子家禮》。《儀禮》中沒有“靈位”的說法,但有“銘旌”“主”的規定,《朱子家禮》中也沒有“靈位”的說法,但有“銘旌”“靈座”“魂帛”“神主”的要求。“銘旌”是在絹帛上書寫逝者名諱並用杆挑起靠在棺柩旁,“銘旌”從商周開始一直到明清都有。“主”是刻上逝者名諱的板牌,通俗點講就是逝者牌位。後世“神主”就是“主”,因為“主”是木頭做的,所以也有人叫“木主”。“主”也是從商周到明清都有。“靈座”是放置“魂帛”裝置,“魂帛”是用白娟寫上逝者名諱,作為祭奠使用。在喪禮的發展過程中,民間出現的習俗與文字規定的禮儀出現差異。唐宋以後,民間喪俗出現“引魂旗”,也有叫“留魂旗”“留魂幡”“引魂幡”的,上面也書寫逝者名諱。宋元之後又出現“畫影”,即畫出逝者影像放在靈座之後,這大約是現在喪事置“遺像”的來源。古典名著《金瓶梅》和《紅樓夢》中都有大量喪事描寫,有“銘旌”“畫影”的內容,沒有“靈位”的記敘。可見,現時喪事活動中的“靈位”產生的較晚,它不是古法禮儀,而是民間形成的習俗,極有可能是從古法的“銘旌”“神主”等演化而來。

喪事活動期間的“靈位”,在喪事過後放入家廟或祠堂即是“牌位”,在墳前立碑祭祀的就是”碑位“,區別在於靈位書寫字尾用”之靈“,牌位書寫字尾用”之位“,碑位書寫字尾用”之墓“。

(1)靈位的製作

古法有神主的製作要求,其質地、大小規格等都有規定。靈位的形狀同神主差不多,可以參照。一般來說,靈位主體部分是一個長方形豎板,上部為三角形尖頂,長邊一般是短邊的兩倍以上。靈位一般為木質或竹質,有的地方要求一定要用柏木等。不使用竹木實體制作的,可以先用竹木或金屬支架做一個靈位框架,外面蒙上白紙或布帛等。靈位的底部要有一個座板或支護裝置,木質、陶質、泥質等皆可,以便於靈位站放時平衡。

現時條件下,靈位雖沒有嚴格的規格要求,長短寬窄厚薄主家可以自己確定,但也不要隨心所欲。一般來說,以寬10—15公分、長30—40公分為宜。

(2)靈位的書寫

書寫人。原則上講,誰主喪誰寫靈位,所以,一般來說,父母靈位以主喪孝子的名義書寫,沒有主喪孝子的,誰主喪就以誰的名義書寫靈位。子為父、父為子、妻為夫、夫為妻、媳為公婆、公婆為媳、兄弟姊妹之間等,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都可以主喪和書寫靈位。

書寫格式。一般靈位正文包括三部分:稱謂+名諱+文種(之靈)。關於稱謂,父稱先考,不稱先父;母稱先妣,不稱先母。一樣道理,祖父稱先祖考(或王考),不稱先祖父;祖母稱先祖妣,不稱先祖母。在文字學和風俗學上,父母是活著的時候子女對其的稱謂,考妣是對死去父母的稱謂。理論上講,靈位上用“先父”“先母”是咒人的,是大不敬的。關於名諱,一般來說,子女直呼父母其名為不敬,但靈位上避諱用假借字或減筆會產生不必要的歧義,所以可以用“諱”字表示敬意。“諱”字應當放在名前,不能放在姓前,所謂諱名不諱姓。靈位的尾字作為文種用來標識靈位的類別,一般用“之靈”,不用“之位”“之靈位”。一般意義上講,位是排序以後才有的,逝者進祠堂見列祖列宗排序後,才有位,喪葬期間,只有靈,沒有位。靈位是豎放的,文字要上下書寫,可以用繁體字。如父親姓名李承業,母親姓名張玉芬,簡單標準的靈位為:“先考李公諱承業之靈”,“先妣張氏諱玉芬之靈”。

靈位可以在姓後或名後加敬詞,如“公”“大人”“府君”“孺人”等。“公”和“大人”是特定敬詞,“公”就是“公”,“公”不能加序數,如“大公”“二公”“三公”等,如尊稱或敬稱姓張的為“張公”,稱“張大公”“張二公”就不像話了;同樣,“大人”就是“大人”,也是專用敬詞,不能由“大人”推出“二人”“三人”,也不能在“大人”前面加上“老”字,如尊稱或敬稱姓張的為“張大人”,稱“張老大人”就有罵人的意思了。所以,靈位不能用“大公”“老大人”等字樣。“公”“大人”等敬辭也絕不能放在姓前,如“先考大公某某”“先考老大人某某”等等,大謬也。府君和孺人是有出處的。關於府君,漢代稱郡相、太守為府君,後仍沿用,隋唐碑墓對已故者的敬稱用府君。關於孺人,《禮記——曲禮下》:“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可見,古時孺人是大夫的妻子。明清時七品官的母親或妻子的封號是孺人,即孺人作為命婦的等級標誌。因此,孺人是用於對婦人的尊稱,並不限於母親;府君是用於對男性逝者的敬稱,也不限於父親。“公”“大人”“府君”“孺人”等,是將特定官銜或職銜作為尊稱,社會生活中,將官職演變成尊稱是很多的,如宋元以後,妻稱丈夫為官人、相公,一般人稱有錢有勢人為員外等,都是一個道理。所以,如果父親姓名李承業,母親姓名張玉芬,加敬詞的靈位為:“先考李公諱承業府君之靈”,“先妣張氏諱玉芬孺人之靈”。

靈位書寫的流變。在傳承過程中,靈位的書寫發生變化和變異,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其一,“先”和“顯”使用的差異。有一種說法煞費苦心,宛若其是,不少人相信。說:人死了,如果逝者上輩父母、同輩比自己大的兄弟姊妹有人健在,靈位只能用“先”,但如果人死了,上輩父母、同輩比自己大的兄弟姊妹沒人了,自己最大,靈位就要用“顯”。這是傳承過程中的臆造和訛傳。在正式的字典詞典中,“顯”沒有這個義項。《禮記》中有“顯考”的說法,但指的是高祖父,宋元以後,稱亡父為顯考。用“顯”顯得文雅溢美一些,與用“先”沒有根本性區別。現時城鄉喪事活動或祭祀活動,稱已故父親為“顯考”或“先考”都一樣。

其二,母親靈位的複雜要求。有一種說法振振有詞,娓娓動聽,看起來很有道理,不少人信服採用。說:母親的姓名是在孃家為女孩子時候起的,所以靈位上書寫已故母親姓名之前要加上“閨名”字樣以標示。說:女子出嫁以後要隨夫姓,名諱之前要用丈夫姓氏。說:過世的女子,丈夫還在的,稱孺人;丈夫先走的,稱太孺人,且還要符合“顯”的條件,即公婆都不在了,自己在家庭中最大。所以,如果父親姓名李承業,母親姓名張玉芬,母親靈位就是:顯(或先)妣李母諱閨名張玉芬太孺人(或孺人)之靈。無稽之談,沒有來源和出處。孺人是官家命婦誥封等級的特定稱謂,“太孺人”什麼都不是。母親姓張,可以稱張氏,靈位上面已經稱先妣,下面再叫李母算怎麼回事。按照這個思路,媽媽是李母,奶奶也是李母,祖奶奶也是李母,豈不亂套;如果靈位上面已經用先祖妣,下面再用李祖母,有區別嗎,有意思嗎。漢武帝母親王太后,奶奶竇太后,不管生前還是死後,有稱劉母劉太后的說法嗎。現時城鄉喪事活動,大可不必搞得這麼複雜。

喪事禮俗的規定和要求較為複雜,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等差異較大,一般人不是親身經歷知道的甚少。當事人自己不知道的習俗規矩,別人說了,也不能反對,不遵守又顯得不孝順,所以,在喪事活動中,一些淺薄鄙陋的好事者藉故附會穿鑿,總是會留下痕跡,有時竟成正果。

其三,尾字變異。有一種靈位尾字寫法在網上比較流行,叫“生西蓮位”,不知從哪裡來的。從字面看可能是佛教用詞,一般人看不懂是什麼意思。不足為信。一般來說,關於尾字,靈堂靈位用“之靈”,祠堂牌位用“之位”,墓地祭位用“之墓”。之靈的意思是人死了,之位的意思是被列祖列宗接納了,之墓的意思是祭祀有自己的處所了。

(3)靈位的擺放

靈位應當擺放在供桌中間靠前的位置,因為有供物祭物,可以加墊放得稍高一些。靈位一定要放在大供桌上,不能放在大供桌前的小案上,小案一般是祭酒用的,不能置靈。現時城鄉喪事活動,在靈位後放置逝者寬幅照片,是可以的。有的將逝者照片裱黑邊族黑花,是可以的,但靈位一般不要裱邊族花。

靈位一地一般只有一個,所以,家庭使用雙靈堂辦事的,祭靈靈堂擺放靈位,停屍主靈堂可以沒有靈位。有異地搭建等多個靈堂的,每個靈堂都應當有靈位。

(4)靈位的功用

靈位代表逝者的靈魂,是逝者的標識,喪事禮儀或喪事活動需要設奠祭拜逝者的,必須置靈位,如上廟、堂祭、路奠等。

出殯走喪後,靈位隨棺柩,一般要求特定孝子捧靈位。下葬後,靈位反扣帶回,置於家堂(堂屋靠後牆擺放的堂案)之上,慰靈、暖棺、圓墳之後,靈位變成牌位。單獨使用特定製作的牌位的,喪事期間的靈位應當作廢。

喪事“靈位”是怎麼來的?怎麼製作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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