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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有人說明律“四十無子而納妾”形同虛設?

  • 由 容容冬哥家常事 發表于 籃球
  • 2022-02-02
簡介這些並不算正式妾的妾室,雖然都無法進行登記,也沒有正式的妾室身份,但是她們終究是家主的私屬財產,也是女子,真的用於繁衍子嗣的話,也並不觸犯官府定下的規矩,因為官府只說四十無子方可納妾,沒說不準購買奴僕,不準購買歌舞伎人啊,這就是鑽空子

妾的本意是什麼

規定是那麼規定的,但是沒有考慮到實施過程中的實際情況的規定,自然就形同虛設,古裝劇裡經常出現,稍微有點錢,甚至有些不太富裕的人,都能夠隨便納妾,然而事實上,古代想要納妾可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雖然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並非所有人都被允許納妾,同時,也並非任何時候都可以納妾,對於納妾,歷朝歷代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制約束,甚至在元代之前,庶民並沒有資格納妾,這只是少數人享有的專項權利。漢朝規定“功成受封,得備八妾”,“卿大夫二妾”,“庶人一夫一婦”,也就是說在漢朝時期,只有立功之後得到封賞的人,才能被允許納妾,數量在八個以內,尋常的卿大夫只能納兩個,至於普通的百姓不準納妾。

為何有人說明律“四十無子而納妾”形同虛設?

這樣類似的情況一直延續到了元朝,直到元代,納妾限制才有所放鬆,開始允許庶民納妾,但也有相關的限制,就是隻有在四十歲依舊沒有孩子的情況下,才能納妾。而明朝建立以後,繼承了元朝的諸多規制,其中就包括了男子四十無子方可納妾這一條,雖然允許,但是納妾的人數也被限制在1人,不能超員,如有違反者,笞四十。妾,從辛從女,本意指的是有罪的女子,代指女僕,所謂娶妻納妾,差別就是娶妻需要三書六禮明媒正娶,而妾類似於物品,只要“納”,也就是花錢即可。古代的妾雖然名義上是一個家庭男主人的女人,地位好像高於奴婢,但實際上妾相對於正室來說,依舊只是奴婢,絕對禁止以下犯上,寵妾滅妻在歷代都屬於重罪,輕者杖責,重者流配千里,在明清之前,即便是正妻S了,那麼男主人也會另娶妻子,不準將妾室扶正,所以那些妾室恃寵生嬌欺負正妻的現象,只能存在於電視劇裡。

為何有人說明律“四十無子而納妾”形同虛設?

用現在通俗的話來說,妾,說的就是小老婆,這句話也沒什麼毛病。雖然妾不如妻身份高貴,但是由於法律對於納妾制度的約束,即便是“買”,納妾也需要在官媒那裡進行登記,妾室也需要登記在納妾人的戶籍之上,這也是官府為了管理進行的方式。在古代,出於增加人口的目的,所以歷朝歷代都對納妾進行了嚴格控制,因為如果放開,那麼就很容易造成富貴者三妻四妾,窮困者找不到媳婦,真正是達則妻妾成群,窮則獨善其身。如此一來,不僅不利於人口的增長與整體財富的增加,而且很容易引起各種問題與動亂,限制納妾也是一個王朝為了維持穩定與發展的必要手段。

為何有人說明律“四十無子而納妾”形同虛設?

只不過上頭這麼規定,下頭還是有自己的辦法。朝廷規定的是納妾必須嚴格遵守條件限制,但若是找的女子沒有妾的名分不就可以了嗎?於是,古代類似於妾但卻又並非正式的妾的各種山寨版的“妾”,就出現了。先秦時期,有類似於妾室的“媵”,也就是正妻的陪嫁,通常都是正妻的姐妹與其他族中女眷;之後,又出現了“姬”與“伎”,是以樂舞為生的女子,被主人家買來;再者就是通房,她們其實就是奴婢,只不過是能侍奉家主的奴婢。這些並不算正式妾的妾室,雖然都無法進行登記,也沒有正式的妾室身份,但是她們終究是家主的私屬財產,也是女子,真的用於繁衍子嗣的話,也並不觸犯官府定下的規矩,因為官府只說四十無子方可納妾,沒說不準購買奴僕,不準購買歌舞伎人啊,這就是鑽空子。

如此一來,富者與顯貴者,依舊能夠用其他各種名義擁有大量非正式的妾,由於這些妾並不算正規的妾,只不過是契約僕,她們的地位還不如本就低下的正規妾室,如同私人物品一般,能夠用於變賣、送人,甚至私自處置,就算將這種非正式的妾給打S,也並不算什麼大罪。雖然現實之中,的確有“寧做農人妻,不做富家妾”的,但也有“寧願坐在寶馬車裡苦,不在腳踏車上笑”的,所以富貴者依舊坐擁大量的婚齡女子,明朝中後期,“男子四十無子方可納妾”這樣的規矩,在實際上也就被廢除,根本已經沒什麼實際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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