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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衝入水塘溺亡,誰擔責?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線上解析!

  • 由 瀛臺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籃球
  • 2022-01-01
簡介但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酒後駕車行為失當,故其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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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某晚,黃某應好友李某的邀請,來到某酒店吃飯,在吃飯過程中,黃某和李某二人明知道自己駕車前往,仍在吃飯過程中喝酒。後黃某開車回家,在回家過程中路遇一個水塘,後車輛衝入該水塘後黃某溺亡。黃某去世後,黃某的家屬將李某以及該水塘的使用者即該村村委會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後駕車操作不當,將車輛開入水中,且經當地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應當由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該水塘附近並無護欄,缺少防護措施,故村委會具有一定過錯,而李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未盡到勸阻義務,法院遂判決村委會賠償黃某家屬人民幣十萬元,李某賠償黃某家屬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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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臺律師論法】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本案中,黃某接受李某的邀請,在吃飯過程中喝酒後發生意外,李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未盡到合理的勸阻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而村委會作為水塘的使用者,未在水塘附近設定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隱患,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酒後駕車行為失當,故其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在餐桌上若有人需要駕駛機動車,不應當繼續進行勸酒,否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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