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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 由 葉歪究 發表于 籃球
  • 2021-12-07
簡介第四條 維修資金補充業主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補充維修資金:授權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務成本和業主大會決定用於補充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費用後的公共收益每季度末予以結算,次月5日前補充入業主大會維修資

表決時棄權的怎麼算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則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保障物權權益的規範行使,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社群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自我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小區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設立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依法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建立管理有序、環境整潔、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社群。

第四條 議事規則性質

本規則是記載業主對業主大會宗旨、運作機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的自律性檔案,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業主大會運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本規則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組成、任期和任職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 業主大會與相關單位的關係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梅隴鎮人民政府、閔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居民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規範運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將會議事項及時告知居委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房管辦和相關職能部門,並認真聽取居委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房管辦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小區重要事項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邀請居委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房管辦和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並認真聽取居委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房管辦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建議。居委黨組織認為有必要的,需召開四方聯席會議討論透過。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的矛盾糾紛,可以提交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上海市閔行區南方公寓小區業主大會

二、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南方公寓大門口南樓

三、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古美西路316弄1-21號

四、物業型別:住宅。

五、物業管理區域概況:房屋總建築面積:31821。26平方米。房屋面積構成:

(一)住宅

30050。47

平方米,

238

套。

(二)非住宅

1770。79

平方米,2套。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2、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3、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4、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5、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6、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和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許可權和活動經費;

7、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報告;

8、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收益方案;

9、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10、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不當決定;

11、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12、改變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用部分;

13、審議決定委託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代理事項和代理費用;

14、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前款規定的事項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或予以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包括資料電文)徵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前確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參加。

第九條

集體討論議事的方式 集體討論形式議事,本業主大會會議選擇採用由業主推選出的業主召集人參加會議。業主召集人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業主意見,並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十條

書面(包括資料電文)徵求意見的方式

(一)表決票的送達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業主同意採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1、全部採用線下投票的,由業主本人當面領取,或專人送達,交由業主簽收。

2、按照業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聯絡地址、通訊方式(掛號信件等合法方式)傳送;若業主未提供聯絡方式,則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或者房屋內,並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送達情況。

(二)線下投票的方式業主委員會組織線下投票。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在投票有效期限內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或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回收業主意見。

(三)表決票的統計方式業主在透過紙質投票後均不得更改投票意見。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投票時間內未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同意,但對差額事項表決時,該表決票視為廢票。同意票、反對票、棄權票票數相同時,以投票專有建築面積多的為多數意見。業主委員會在社群中心、居委會和房管辦的指導、監督下統計彙總線下表決結果並予以公佈。

第十一條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人數的確定業主大會會議採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以實到業主人數和接受書面委託參加會議的業主人數確定。業主大會會議採用書面(包括資料電文)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人數以表決票送達的業主數計算。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每年1月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20%以上業主提議;

(二)業委會委員出現缺額需要增補或提前換屆;

(三)選(續)聘物業公司;

(四)其它應當需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屬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發起人;提議事項明確,屬於業主大會議事範圍;隨附提議人房地產權證和身份證影印件。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30日內對是否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認為有必要核實的可以對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核實。業委會資訊。若提議議題涉及業主委員會的,可以請求政府有關部門對提議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核實,核實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業委會。業委會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作提議有效。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之日起15天內(未作出決定的在收到提議之日起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提議事項徵求業主意見並表決,業主大會會議討論表決議題應與提議議題相一致。逾期不召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應業主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式本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式召開:

(一)籌備工作業主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

(二)釋出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小區“ ”平臺釋出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告,同時邀請居委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房管辦和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並認真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三)投票表決參見本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四)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根據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小區“ ”平臺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四條

業主委託代理人的約定事項

業主可以書面委託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委託人的意見,並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業主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託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參加,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額不能超過

3

份。

(二)業主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同一事項再次提議表決的限制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依法作出決定的,業主在

6

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處理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結構及委員任職條件

(一)業委會委員組成結構

1、居委黨組織委員和居委會委員在業委會中的比例不低於20%;

2、業委會中須有物業管理和工程建設方面專業性背景一定比例的委員;

3、業委會委員中黨員比例不得低於50%;

4、業委會委員中上班兼職擔任業委會委員的比例不得高於50%;

(二)業委會委員任職條件

業委會委員由模範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具體如下:

1、思想政治素質好,政治立場堅定,被上級部門評為先進個人的及黨員優先考慮;

2、服從居委黨組織的領導和安排;

3、群眾觀念強,熱心社群事務和公益事業,勇於面對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有足夠的履職時間;

4、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在執行各項廉潔紀律上自覺性強、原則性強;

5、簽訂任職承諾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且未改正的;

2、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且未改正的;

3、破壞房屋外貌的且未改正的;

4、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且未改正的;

5、欠交物業服務費和停車費的且未改正的;

6、欠交或未續籌專項維修資金且未改正的;

7、違反《管理規約》有關房屋租賃使用規定的且未改正的;

8、違反小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等且未改正的;

9、干擾小區管理秩序、尋釁滋事(如私拉橫幅、亂張貼和發放宣傳資料等)的;

10、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的;

11、不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的使用,侵佔集體或公共資產的;

12、不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13、不履行業主應該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義務的;

14、法律、法規、規定等相關檔案規定其它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組成和任期業主委員會選舉實行

等額

選舉,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例會,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合召集,也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指定一名委員召集。

(三)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四)業委會會議召集人應當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五)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六)做好會議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存檔。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透過小區“ ”平臺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然終止;

1、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2、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3、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4、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5、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6、嚴重違反有關物業管理、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其委員資格終止:

1、連續三次以上或者以上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2、因疾病、經常外出等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

3、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等的;

4、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相關規定的,其中符合委員資格自然終止條件的,按照委員資格自然終止處置。部分業委會委員提出書面辭職的,業主委員會應將委員辭職情況及時在小區“YI”平臺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在下一次業主大會召開時補選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全體書面辭職的、委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或無法正常運作的,應提前換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建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起90日內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提前換屆的,由居民委員會代為履行職責或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由於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職責和資格終止的處理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依法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因拒不履行決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業主小組議事程式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1)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2)推選本小組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願;

(3)決定本小組範圍內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裝置的維修、更新。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按照業主大會表決規則進行表決,業主小組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相牴觸。業主小組依法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相關業主應當及時履行。

第二十三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分別由

主任,財務委員,副主任

保管,不能由一人同時保管二枚以上印章,實行使用登記制度。經業主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存檔保管。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的使用,均不得超越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第二十四條

資訊公告下列事項應當在日內在小區“ ”平臺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內公告:

1、業主委員會決定;

2、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3、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情況;

4、業委會工作和活動經費賬目;

5、小區維修資金、公共收益賬目。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資料和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改選小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業主清冊、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房管辦事處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辦事處應當及時提供。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物品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拒不履行正常移交義務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梅龍鎮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業務學習培訓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活動經費業主大會活動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支,計6000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500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2000元/月,

具體支付物件如下:

(1)主任400元/月;

(2)副主任400元/月;

(3)委員400元/月。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採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經營收益籌集方式,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參加民事訴訟時聘請法律顧問費用1萬元/年(此費用只限於當年使用,每年費用不能累加至下一年,如超過此費用的需另行召開業主大會討論)。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收支帳目由

政府推薦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

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

3

個月在小區“ ”平臺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

第二十九條

換屆改選原則全體業主自覺接受梅龍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居民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有序開展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工作。

第三十條

啟動換屆程式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應當書面報告梅隴鎮人民政府,並積極配合做好換屆改選工作。

換屆改選小組由業主代表、梅龍鎮人民政府代表、房管辦事處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換屆改選小組透過召開業主代表、部分業主會議,直接聽取業主意見,或者採用業主推薦等方式產生,並按規定在小區“ ”平臺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告。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不能及時換屆選舉的處理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遲換屆選舉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其職責。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換屆選舉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由居委會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業主召集人和換屆選舉小組中業主代表的條件

1、任職條件參照推選業委會委員的條件執行;

2、業主召集人的任期與本屆業委會的任期一致,新一屆業主召集人由新一屆業委會選舉產生後再組織推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修改和補充

本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自2021年月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透過之日起生效。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議事規則的決定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管理規約

為了維護南方公寓(以下簡稱本住宅小區)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規範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經2021年 月 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透過,制定本規約。

第一部分 物業的使用

第一條

業主、使用人權利與義務業主是物業管理的責任主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規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本住宅小區內屬於建設單位所有、未銷售的物業,其共用部分應當納入統一管理。

第二條

相鄰關係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規約約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噪音、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三條

物業使用原則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應當遵守物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本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電梯使用、空調安裝、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約定,不從事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四條

物業裝飾裝修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裝飾裝修物業:

(一)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本規約約定,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二)裝飾裝修房屋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會同裝飾裝修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三)如實填寫《房屋裝飾裝修(零星施工)登記備案表》,隨附房地產權證、業主身份證影印件,交至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處);屬於使用人裝飾裝修的,還需另附租賃合同、使用人身份證影印件和業主授權文書。同時,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的出入憑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出入小區施工工具、裝飾裝修材料的查驗記載。

(四)在裝飾裝修房屋期間,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房屋情況的現場巡查;

(五)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用部分;

(六)施工期間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每日18時至次日8時以及法定節假日(含雙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敲、鑿、鋸、鑽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噪聲防治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裝置,不擅自移裝、拆改;業主、使用人在裝修住宅中,應預留共用裝置的檢修孔,方便共用裝置的維修若因不預留檢修孔而需要拆除牆面,重新裝修的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

(八)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發現裝飾裝修企業、施工人員或物業服務企業有強制裝飾裝修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物業轉讓、租賃規範和違規行為的處置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於房屋租賃的有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並履行治安、消防、衛生等方面的安全責任。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將本規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委會資訊。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後,當事人應當於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以及通訊方式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轉讓物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最小出租單位、最低承租面積和租住人數限制等相關規定。業主、使用人不得將房屋用作集體宿舍出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佈局;不得將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分隔、搭建後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員居住。業主、使用人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要求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業主應當及時整改,或書面授權第三方機構代為整改,並採取臨時性措施,確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條

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處置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書面要求業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相關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服務熱線投訴舉報。

第七條

違法搭建的處理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不得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將房屋內臥室、起居室等部位改為衛生間或廚房間;不得改變衛生間、廚房間的原始設計位置;不得改變房屋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屋頂等房屋原始設計承重構件,以及擴大承重牆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續房屋與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的行為。業主、使用人有上述違規行為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書面要求業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八條

空調的安裝使用管理及安全隱患的處置業主、使用人應當按住宅設計規範、住宅設計標準明確的要求安裝空調,安裝在統一專門用於安裝空調裝置的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納空調冷凝水的陽臺排水系統;不得在空調裝置上增加其他負載,並定期對空調裝置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一)空調裝置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

(二)空調裝置安裝架和緊韌體出現鬆動或者嚴重鏽蝕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告知空調裝置安裝架和緊韌體出現鬆動或者嚴重鏽蝕的。業主、使用人使用空調產生噪聲超過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並採取維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汙染。

第九條

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和隱患處置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依法依規安全使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裝置;不得在樓道內堆放物品,不得佔用或封閉消防應急疏散通道、佔用消防登高面;不得損壞消防設施裝置,不得影響消防安全。業主有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被公安機關等部門責令整改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業主在樓道內堆放物品的,物業公司可以進行清除。

第十條

車輛停放管理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如實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管理服務單位提供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便利。 機動車停車位應當按照業主優先及業主首輛車優先的原則予以使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機動車停車位,業主應提供房屋產權證、行駛證、駕駛證等材料,辦理機動車停車位租賃登記手續。注:車輛的行駛證及房屋產權證上為同一人方可認定為業主車輛。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如下:

(一)長期月租停車:為了便於車輛有序管理,物業採取定車定位的停車方法管理。車位優先考慮滿足有三證合一的業主或首輛車業主。符合條件的業主每月交納停車費150元。租客車輛(須租賃合同、行駛證、駕駛證三證合一),同一套房屋內第一輛車每月200元,第二套300元。長期月租車輛實行先繳費後使用的原則,私自不得轉讓。逾期一個月未交費的按探親訪友車輛收費。物業收回再酌情安排,並向業委會報備。

(二)臨時停車由於小區車位不足,長期月租停車已經飽和,除了探親訪友車輛之外原則上不允許有外來車停進小區。如小區確有較多停車位空餘,在不影響正常停車狀況情況下允許少量臨時停車。外來臨時車輛半小時內免費,半小時以上1小時內收費5元;一小時以上以每小時10元遞增收費,不足1小時以每小時10元計算,以此類推,最高以24小時收費80元(即8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收費80元)。

(三)探親訪友車輛停車:探親訪友車輛一小時內免費,一小時至六小時以內10元,超過六小時按臨時車輛收費,每小時10元遞增收費,不足1小時以每小時10元計算,以此類推,最高以24小時收費30元。臨時車輛和探親訪友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過夜。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管理,規範收費,門衛認真記好臨停車輛和探親訪友車輛記好司機車牌號和聯絡電話,及所探親友人戶室號。現金收費後應向繳費人出具發票,歸為公共收益。繳費人應妥善保管好發票備查。堅決杜絕亂收費,不收費現象。業主委員會不定期抽查。車輛停放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對車輛違反本規約擅自停放經勸阻無效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強制拖離,因拖車產生的牽引車、臨時停放等相關費用,由違規擅自停車者承擔。業主、使用人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業主共有的車位或道路上擅自設定地鎖。業主、使用人有擅自設定地鎖行為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或受業委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書面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業主委員會或受業委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垃圾分類管理業主、使用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其產生的生活垃圾和非生活垃圾進行戶內分類並分類投放;應當愛護垃圾廂房、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裝置。如有違反上款行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將上述行為人及其行為在公示欄中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物業使用的其它約定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還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寵物飼養:

必須辦理相關飼養證和及時進行免疫,並且遵守小區文明養寵公約

(二)陽臺封閉:

若二次裝修或更換窗戶,必須與原始窗戶風貌一致;

(三)曬衣架安裝:

基於小區普遍現象,今後出現一切問題,由相關業主承擔;

(四)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

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五)在公共區域進行文娛活動:

不得存在擾民現象;

(六)

空調外機不得安裝在安裝位以外;

(七)

不得擅自改煙道;

(八)

擅自毀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第十三條

文明居住管理全體業主(使用人)應當自覺遵守《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為規範》,不得發生違反規範的不文明居住行為,違反規範且屬於公民物業使用領域徵信範圍的,將被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第十四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業主、使用人共同約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_7_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業主、使用人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的,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在約定時限內解決。建設單位拒絕修復或者拖延修復等未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的,業主、使用人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照物業保脩金使用的相關規定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交付有關費用的處置業主、使用人未按規定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機動車停車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支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欠交情況、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室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可以按照相關約定將相關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資訊報送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第十六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絡方式的義務各業主應當直接或者透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絡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絡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絡地址、通訊方式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相關資料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為有效送達方式。

第二部分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選聘一般規範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本物業管理區域實施物業管理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業委會應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每年提交書面企業誠信報告,時間為11月25日(含)前,並向業主公示該誠信報告。

內容應涉及:

1、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股權>50%的個人及企業)在報告公佈日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否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

2、是否存在全上海市範圍內涉及企業的物業誠信記分情況(物業監管平臺上可體現的資料);

3、轉包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名稱及合同期限;

4、小區所有公共部位廣告合同期限及收益;

5、企業可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的聯絡地址確認。

6、其他業主大會提出的企業誠信要求。

第十八條

選聘程式的啟動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事宜,並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三個月;

(二)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據十七條要求,企業未按時提交報告的,業委會應在5個自然日內書面催告其提交併向全體業主公告。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業委會即應在10個自然日內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終止,並在書面告知日後的30天內啟動新的物業選聘方案表決。屆時業委會未啟動程式的,授權居民委員會向全體業主公告。

1、連續二個年度未按期提交誠信報告且經催告限期內仍未提交的;

2、在合同履約期內(指合同期內及合同未續簽後的事實服務期間)發生全上海市範圍內企業誠信記分累計18分(含)以上或閔行區範圍內企業誠信記分累計10分(含)以上(均含專案經理誠信記分加權記入企業部分);

3、連續二次在閔行區或梅隴鎮物業綜合測評中排名在末10%,或者得分均低於60分的。上述情形發生時離當期合同期限已不足三個月的不再進行續聘表決。

第十九條

選聘方案的制定和表決業主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制定具體選聘方案。選聘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信用情況和管理實績要求;

(二)物業服務標準;收費內容及標準;計費方式(包乾制或酬金制);

(三)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四)選聘方式;

(五)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十七、十八條所述的企業誠信要求。該方案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示7日,聽取業主意見,修改完善後,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透過,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

第二十條

選聘工作的實施各業主授權業主委員會依照業主大會決議,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工作,並代表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繼續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業主大會應先討論決定是否續聘及續聘的服務方案,決定續聘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表決結果為不續聘的,業主大會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授權業主委員會通知原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移交和撤離工作。業委會資訊。在公開選聘物業公司期間,原物業公司繼履行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不繼續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業主大會應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授權業主委員會通知原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移交和撤離工作。選聘工作完成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選聘結果和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查詢。

第二十一條

無法及時選聘的處理經各業主、使用人共同約定: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授權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在代為履行期間可以請求政府推薦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業主大會可以委託業主委員會與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臨時代管協議,明確臨時代管期限、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業主按臨時代管協議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發生前款約定情形的3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本規約約定,啟動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程式,落實本住宅小區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部分 共用部分收益

第二十二條

共用部分收益的來源本住宅小區內物業共用部分收益一般包括:佔用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全部停放車輛所得的收益;公共房屋租賃收益;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外牆和公共場地戶外廣告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體設施經營收益;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所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二十三條

共有部分收益歸屬和分配本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收益歸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佔、處分或者改作他用。業主對共用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本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收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共用部分收益的使用規範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並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經營,其經營收入扣除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成本後,其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並存入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專款專用。物業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並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一)用於《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以使用的經費;

(二)費用不超過

50000

元(含

50000

元)的專案,經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簽字同意後,可用於公共部位設施裝置的新增、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場地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超過

50000

元(不含

50000

元)的專案,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業委會不得將工作經費用於法律顧問服務。法律顧問服務費應在議事規則中予以明確,並應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法律顧問經費超過議事規則規定限額的須再應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

第二十五條

物業共有部分的公眾責任保險本住宅小區內物業共有部分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承擔投保費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投保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部分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矛盾糾紛的調處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產生矛盾糾紛時,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同意由梅隴鎮

南方二

居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居間調解處理。在業主委員會日常運作、換屆改選過程中遇有矛盾衝突時,各業主同意由政府主持小區綜合管理聯席會議、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違約處理

(一)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限期改正。違法、違約行為構成相鄰妨害的,相鄰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相鄰妨害,維護自身權益。

(二)業主、使用人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傢俱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三)物業公司若有違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連帶責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但業主已經採取積極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生效和修改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透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第一條

制定的目的和依據為了規範南方公寓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續籌、補建、增值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維修資金賬戶管理本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代為與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維修資金代理記賬等機構分別簽訂《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委託合同》、《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代理記賬合同》。

第三條

維修資金籌集、補建與再次籌集業主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籌集、補建、再次籌集維修資金:

(一)按照相關規定交納首期維修資金;原未交納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按房屋建築面積,一次性交納;

(二)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分期交納的方式再次籌集,按平方米逐月交納,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時予以代收,並在30日內轉入維修資金分戶賬內。再次籌集後維修資金餘額,配備電梯的物業不得少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7%;不配備電梯的物業不得少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5%。

第四條

維修資金補充業主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補充維修資金:

授權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務成本和業主大會決定用於補充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費用後的公共收益每季度末予以結算,次月5日前補充入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入賬的公共收益自入賬之日起一年內轉入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內。

第五條

資金使用業主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規約的約定使用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

(一)物業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等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1。 存在以下安全隱患、影響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而採取應急防範措施:

(1)給排水系統中裝置控制箱櫃、蓄水池、水泵、上水管道、下水管道、汙水池、排汙泵等設施裝置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使用的;

(2)電梯執行系統中轎廂、升降軌道、曳引機、鋼絲繩、基坑等設施裝置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使用,由電梯專業檢測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3)消防設施裝置中消防中央控制系統、消防供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正壓風系統、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箱、滅火器具、消防外部結合器、防火門損壞等發生故障,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4)屋頂、屋面、地下室發生積水或嚴重滲漏,外牆面滲漏水或有脫落危險,經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證明的。

2、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其他情形;上述緊急維修工程由物業服務企業採取應急防範措施後,制定後續維修、更新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並經維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提供的審價機構進行工程預算諮詢,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業主委員會不履職或無法正常運作時,全體業主授權政府組織代為維修,維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按約定將相應款項支付。

(1)物業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等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

1000元(含1000元)

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該類維修工程的資金總額在

10000

元以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組織實施,費用報業主委員會簽字蓋章同意後,按規定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2) 物業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等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

1000元(不含1000元)

以上50000(不含50000元)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該類維修工程的資金總金額在

100000

元以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維修、更新方案,報業主委員會稽核同意(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後,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3)物業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等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

50000元(含 50000) 以上的,

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維修、更新方案,報業主委員會稽核同意(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後,召開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4)涉及單幢住宅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在

5000元(不含5000元)

以下的,由業委會稽核同意(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從維修資金專戶中列支,並需向樓幢業主公示7天。業委會資訊。費用在

5000 元(含5000元)

以上的,由業委會稽核同意(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需經涉及該幢的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從維修資金中列支。嚴禁將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直接用於樓幢維修。

(5)業委會違反上述許可權限額決定的事項,由業委會決議中投贊成票的委員承擔相關經濟責任。業委會主任未經業委會會議決議,擅自決定並蓋章事項,由業委會主任個人及參與的委員承擔相關經濟責任。

第六條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按下列程式制定並組織實施:

(一)制訂方案:物業服務企業編制的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專案名稱、實施範圍、預算總金額、分攤範圍、施工單位、決算方式、實施時間等內容,提前一個月提交業主委員會;

(二)完善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徵求業主的意見,完善使用方案。

(三)決定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小組表決透過,並在小區內公告;

(四)落實施工單位: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簽訂物業共用部分維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五)組織專案施工: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使用方案組織實施。專案施工完成後,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交物業維修、更新、改造情況的書面報告和列支費用;

(六)稽核施工費用:由業主委員會依據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情況的書面報告和費用列支清單進行稽核,應當審價的,經審價後向專戶銀行發出同意劃轉維修資金通知,並將維修資金使用的情況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七條

維修費用承擔業主應當按照下列約定承擔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

(三)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四)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物業共用部分屬於人為損壞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條

維修資金審價除規定的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維修專案應當經有資質的審價機構審價外,本小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修費用也需經有資質的審價機構審價後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屬於本約定第五條第(一)項緊急維修專案;

(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小組決定審價的;

(三)按照相關規定和有關標準應當審價的;除規定的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下的維修專案,應當由梅隴鎮專案指導工作室(政府購買服務的第三方社會組織)審價。

第九條

維修資金審計對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按下述方法進行審計:

(一)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成立之日起的

__30__

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委託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提供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二)業主委員會逾期未進行審計的,由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或者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委託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提供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審計,維修資金、公共收益或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被違規、違約使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賬目公佈業主委員會或者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佈一次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收入、支出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專案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

(三)利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和部分共用部分從事停放車輛、設定廣告等經營性活動而獲取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使用情況;

(五)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上述賬目公佈資訊分別張貼於小區公告欄。業主有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的

__7__

日內接受業主查詢。

第十一條

維修資金增值業主授權業主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小區維修資金金額和使用情況,以及房屋本體和設施裝置場地等物業共用部分老舊程度,確定本小區維修資金存款中定期和活期的比例。

第十二條

違約處理業主違反本規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在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或越權簽訂施工合同,不得在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謀取個人利益。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和修改本規約經____年____月____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透過。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透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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