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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 由 若頤解史記 發表于 籃球
  • 2021-11-29
簡介三、唐朝中央監察體系——御史臺1.御史臺的三院設定及其職能雖唐繼續沿襲隋朝御史制度,但對御史臺稱謂及編制進行了相應調整,三院制度隨之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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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自產生以來,無論是至唐朝發展為鼎盛時期,還是當今社會對其繼續深化發展,這一制度的正常執行其背後都必有一定的思想理論作為其建置及運作夯實基礎。

對於監察制度的理論基礎,一是要明確監察制度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基礎

,二是要尋找使監察制度有效實施的理論支撐。目前,無論是在社會還是在中央高層中都達成了一個共識,即腐敗問題已經十分凸顯,問題必須得到徹底的解決才有可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重樹黨的權威。

在中國古代,無論朝代如何更替,監察制度進行了如何的改進與完善、新的監察執行機制如何的影響後世,以維護封建專制統治為最終目標這一原則終究不會改變,最終還是封建皇帝統治的工具。在中國古代封建政治統治中,很多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對皇權統治理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一、唐朝監察制度建立社會背景

在中國傳統文化思想領域,“誠信”可以稱之為是古代文化思想的靈魂,成為眾多思想領域的文化基石。

誠信思想在唐朝得到了廣泛的傳播,也成為了唐朝政治有力的文化支撐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經過歷代的發展延續至唐朝已發展為相對比較成熟階段,“開元盛世”、“貞觀之治”的繁盛局面的出現與唐朝監察制度的有力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關係,而監察制度能夠在唐朝得到有效的實施則與誠信這一文化支點有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絡。

誠信為治國之本,是唐朝政治家極為提倡的治國思想。誠信政治在唐朝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在唐朝御史監察、諫官制度及地方監察制度中,諫官制度尤為體現了誠信思想,君王納諫是為政之誠信心,諫官直言進諫是為官之誠的氣節,這就為政治誠信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障,但作為封建專制統治下的一種政治制度就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時代侷限性即受到封建皇權的束縛及制約。眾所周知,在唐朝統治時期出現了兩大盛世,而這一時期更是成為了歷史上政治統治最為穩定、政風最為清明的時期。

唐朝時期對外往來十分頻繁

,據史料記載唐朝時期曾與300多國或地區往來,唐朝皇帝曾派玄奘出使他國,並著成《大唐西域記》。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二、唐朝之前監察體系發展回溯

早在秦朝時期,在監察制度剛剛萌芽的階段就已經出現了掌管制裁違法違紀、失職行為的監察官,而中央監察機構在監察體系中發揮著領導的作用。

御史具有極大的監察許可權

,朝堂之中可監察除皇帝之外的所有官吏,朝堂之外可監察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地方政府,內外各級官吏無不在其糾察彈劾範圍之內,其威懾力和震懾力在整體官僚之中是不可複製的。

回顧歷史,監察制度在唐朝以前經歷了漫長的發展演進過程。眾所周知,最早的御史職掌並不具有監察性質,御史一職先秦時代就已經出現,其職責是為國君保管文書,除此之外,御史還有隨國君出行並記錄其言行的職責,由此可判斷御史最初並不是負責監察這一職責。秦統一之後,御史正式成為專門執掌糾察不法之官吏,並設定了御史大夫一職。

據《漢書》記載,御史制度真正發生變革的時期是在秦漢時期。新設立的御史大夫即是副丞相,有行政職能,同時又負有“上下相監臨”的使命。由此,

御史大夫成為了整個監察官僚體系中位高權重之人

。至西漢後期,御史制度再次發生重大調整。御史制度發生瞭如下變化:一、出現了“御史臺”的稱謂,此稱謂自此經歷魏晉南北朝隋唐而從未改變;二、過去的御史大夫兼任副丞相,說明監察系統與行政系統是聯絡在一起的;而現在御史中丞雖僅為千古之官,卻不再負有行政職責。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變化,它表明監察官終於退出了行政系統。儘管御史制度發生了顯著變化,

但歷史的沿襲性依然可見

,退出行政系統的御史臺並未因之獲得徹底的獨立性。自兩漢之際御史制度改革以後,歷經魏晉南北朝,御史名額、名稱雖時有變動,但實質性的改革並未發生。綜上所述,唐以前的御史制度的演變可以概括為兩條線索。

第一條是其制度本身的變法。由先秦具有國君秘書性質的御史逐漸發展成為專掌監察的御史臺。第二條是監察權由一元向多元、再由多元向一元轉化。總之,當御史臺掌握了全部監察權之後,它在整個官僚組織系統內部的地位將日趨顯赫,御史臺內部的分工也將日益細密、完善。如果說秦朝是御史制度萌芽期,那麼其是在漢代得到成長髮展,經歷唐朝則達到完善成熟時期。唐朝的御史臺監察制度如同唐文化那樣,在中國的歷史文明中展現出它獨特的、成熟的政治制度理念與運作機制。

三、唐朝中央監察體系——御史臺

1.御史臺的三院設定及其職能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雖唐繼續沿襲隋朝御史制度,但對御史臺稱謂及編制進行了相應調整,三院制度隨之誕生。

唐朝對御史的職位分類更加的詳細

,體系更加完善。在殿院中,殿中侍御史由六人擔當,品位從七品之下。職殿庭供奉之事宜以及檢舉京城內外不法官吏。臺院的侍御史在監察官中的地位較高,從六品下,額定四員,其職責是糾舉百僚。分別設有二人協助侍御掌管“知西推”、“知東推”,同時分別掌管國家糧庫與國家金庫,與東、西推兩侍御史臺合成為“四推御史”;另有二人執掌朝廷禮儀;另分別設有巡使負責巡查兩京範圍之內的不法之事。

察院監察御史的職位在三院御史所有職位中是最微妙的一個職位。監察御史為正八品官員,官品最低,位卑而權重,監察御史所監察範圍之廣泛,從尚書六部到州縣百官,甚至祭祀、財政監察御史都有職權管轄。至興元元年(784年)監察御史按照資歷高低劃分為六察,中央規定尚書左、右丞對於監察御史在尚書省彈劾中出現不當,即可彈奏,中央這一規定使得監察御史的監察行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監督與牽制。

2.御史臺監察職能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由唐朝御史臺的三院設定可以看出,御史的職責範圍極為廣泛,而且三院的御史設定及其分工極為詳細。御史臺作為唐朝最高的監察機構,擁有著最高的監察權力,除繼承前朝的部分監察職能外,唐朝御史臺的職能主要有一下幾點:

第一,彈劾百官違法失職。制度的決策與制度的實施是兩個緊密相連的過程,但是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往往會因各種原因而發生與決策不同的結果。因此,

需要監察官吏對制度實施過程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

。彈劾官僚要首先掌握官僚的違法失職行為的事實依據,而唐朝最主要就是透過在監察中行使職權的御史臺發現各種不法行為。御史可彈劾的範圍極廣泛,大到皇親宰相,小至芝麻九品,無所不察。

御史臺亦可從州縣百姓中直接獲得對不法官吏違法行為的訴訟。這樣監察御史即可透過自身的監察獲得違法事實亦可透過百姓,這樣就加大了對官吏的監察力度,也使百官能更加規範自身的行為。太宗在位期間,甚至規定了可對已故官員的糾察彈劾,唐朝統治者規定任何機構不得阻礙御史行使職權,雖內部有級別之差,但御史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擁有極大的自主權。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另唐朝允許風聞奏事。明代並不追究風聞不實之罪,而唐朝風聞奏事後,如果奏事者上告官吏有罪,需要糾舉狀一併上呈,否則要進行當面審問;彈劾有罪之官,

需核實所有事實依據

,一旦發現有不實可判徒刑一年。唐朝的這一制度,主要是為了能夠及時地處理國家治理中發生的問題,鞏固統治地位。

第二,司法審判及監察權。唐朝御史臺除可監察文武百官之外,對重大冤假錯案還具有一定的審判及監察權。御史臺可與中書舍人、給事中級侍御史一起審理不公案件,這就是所謂的“三司推事”。一般只有重大案件的審理時御史臺才參與,而情節較輕的案件,直接由大理寺審理。另外,在唐文宗時規定御史臺對於被判有死刑囚犯的案件具有監察審判的權力,以保證冤假錯案的發生,這是對人權的一種尊重。御史臺對於司法的審判及監察權,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生,保證了司法的公正性,對於維護封建政治統治的穩定起到了很好的維護作用。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第三,監察全國財政經濟。一個國家的存在與發展,經濟對其所發揮的作用就像是生命的血液,所以對經濟的監察顯得尤為重要。唐朝對經濟的監察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其一是唐朝派御史對地方州縣的經濟進行監察;

其二是御史可對掌管全國財政收支預算的戶部進行經濟監察

,而對於國家藏庫及倉廩這樣十分重要的經濟部門,唐朝設人進行專職的監督;其三御史可查處經濟違法的官員。唐朝對於國家經濟廉潔方面的高度重視,對經濟違法行為懲治之嚴,可以堪稱為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典範。

3.官僚制中的御史臺地位

唐朝御史地位的變化同任何一項制度的演變十分相似,即與朝代的興衰榮辱息息相關。而當我們真正研究唐朝御史制度時,卻發現整個唐朝御史制度的變化並非是與社會的興衰而同步變化,唐朝御史的演變在同一時期的官僚制度與現實社會中是不同的。御史制度在官僚制度與社會中發生了完全相反的變化趨勢。御史臺地位十分顯赫,是升遷宰相十分重要的途徑,而且唐朝御史中丞在中央要職侍郎中所佔比例不斷提高。不僅如此,御史臺長官的品階也是不斷地提高,御史這一官職成為了眾人追捧的官職。

唐朝監察體系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及御史臺的職能和地位

總結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整個封建社會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它反映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國情,

對後世的制度建置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唐朝處於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其監察制度也逐步走向全面成熟,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體系符合了時代特徵的發展變化,對維護封建王朝的統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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