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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必須知道被告的身份證號嗎?最高法這麼答

  • 由 社會保障小百科 發表于 籃球
  • 2021-10-28
簡介最高院稱:“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

被告為自然人需要身份證嗎

本文原創作者:周旋律師

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

圖片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網

律師在接到代理原告的案件時,首先思考的就是被告是誰,有沒有身份資訊。當被告是自然人時,這個身份資訊一般指的就是身份證號。

我做過這麼個案件,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當時我們瞭解到債務人大概有三個繼承人:女兒、兒子與父親。我們透過各種途徑取得了女兒的身份資訊以及兒子的名字。

立案時,因為沒有兒子的身份資訊,法院只允許我們起訴女兒。無奈,我們只得寄希望於在訴訟程式中追加其它繼承人。

起訴要有被告的身份證號是所有律師都清楚的立案規則,即使法律僅僅只模糊規定了“需要有明確的被告”。

法律的進步需要敢於挑戰敢於創新的人。

這不,就在大家都不甘於現狀卻又無動於衷時,一位叫“大樹”的網友出來“搞事情”了。

也不知他向最高院的院長信箱傳送的信件內容是什麼,總之他的這一封信,讓立案到底要不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資訊再次成為熱點話題:因為最高院對此給了一個看似否定的回答。

最高院稱:“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

可是仔細一看,卻感受到答覆的言詞間散發出一種令人熟悉而親切的感覺:原來正文的一半都是民訴法解釋第209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資訊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好在正文的後半段,最高院又稱:“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別於他人的資訊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係、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

較以往法院模稜兩可的態度,至少這次最高院給了個突破口。想到這裡,內心勉強有了一點波瀾。

然而,實踐中律師的許可權實在是太低,假如起訴時只能提供被告的工作單位,而法院開的補正材料無法在該單位調取被告的身份資訊,或者該單位直接不配合時,律師也沒辦法拿到被告的身份證資訊,法院依然可以以被告不明確為由拒絕立案。

再比如,起訴時只能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雖然將這些資訊輸入被告戶籍地的公安系統,基本也能確定被告的身份資訊,但是當下公安真的會給律師這個許可權嗎?那肯定是不會的。現在拿著法院的補材去查人口資訊,即使補材上寫了“流動人口資訊以及戶籍資訊”,廣州的某些公安局也只允許查一種,更別提模糊查詢了。

總之呢,最高院的態度是積極的,希望以後能慢慢落到實處吧。畢竟過日子總要有點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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