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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規範的結構要求

  • 由 明華鋼結構工作室 發表于 籃球
  • 2021-10-16
簡介6.1.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丙類

磚的等級是如何規定的

結構

6.1 一般規定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丙類。

6.1.3 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檔案。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採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築。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 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6.2 材 料

6.2.1 住宅結構材料應具有規定的物理、力學效能和耐久效能,並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6.2.2 住宅結構材料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低於95%的保證率;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其結構用鋼材應符合抗震效能要求。

6.2.3 住宅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

6.2.4 住宅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6.2.5 住宅結構中承重砌體材料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10;

2 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7。5;

3 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5;非抗震設計時,對低於五層的住宅不應低於M2。5,對不低於五層的住宅不應低於M5;

4 砌塊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b7。5非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b5。

6.2.6 木結構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TC11(針葉樹種)或TB11(闊葉樹種),其設計指標應考慮含水率的不利影響;承重結構用膠的膠合強度不應低於木材順紋抗剪強度和橫紋抗拉強度。

6.3 地基基礎

6.3.1 住宅應根據岩土工程勘察檔案,綜合考慮主體結構型別、地域特點、抗震設防烈度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地基基礎設計。

6.3.2 住宅的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住宅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 基坑開挖及其支護應保證其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

6.3.4 樁基礎和經處理後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6.4 上部結構

6.4.1 住宅應避免因區域性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6.4.2 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應進行結構、結構構件的抗震驗算,並應根據結構材料、結構體系、房屋高度、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等因素,採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結構中,剛度和承載力有突變的部位,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措施。9度抗震設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和帶轉換層的結構。

6.4.4 住宅的砌體結構,應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其整體性;在抗震設防地區尚應滿足抗震效能要求。

6.4.5 底部框架、上部砌體結構住宅中,結構轉換層的託牆梁、樓板以及緊鄰轉換層的豎向結構構件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措施;在抗震設防地區,底部框架不應超過2層,並應設定剪力牆。

6.4.6 住宅中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和配筋構造應滿足受力效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 住宅的普通鋼結構、輕型鋼結構構件及其連線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 住宅木結構構件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蟲措施。

6.4.9 依附於住宅結構的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應採取與主體結構可靠的連線或錨固措施,並應滿足安全性和適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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