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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爭執,9旬老太倒地亡,大一男生被控推人一審判一年半,重審免刑事處罰,獲釋大學生:沒推人將上訴

  • 由 華商連線 發表于 籃球
  • 2021-05-16
簡介華商報記者4月21日從當事人處獲悉,曾引發廣泛關注的“湖南寧遠9旬老太倒地亡 18歲大學生被控推人案”4月20日重審宣判:寧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小華(化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

推人算打人嗎

華商報記者4月21日從當事人處獲悉,曾引發廣泛關注的“湖南寧遠9旬老太倒地亡 18歲大學生被控推人案”4月20日重審宣判:寧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小華(化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賠償死者家屬3萬餘元。宣判當天,小華獲釋。4月21日上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小華多次強調,案發時,他和死亡的老太太沒有任何形式的接觸,他將依法上訴,誓為自己討回清白。

鄰里爭執,9旬老太倒地亡,大一男生被控推人一審判一年半,重審免刑事處罰,獲釋大學生:沒推人將上訴

2021年4月20日下午,小華辦理獲釋手續

鄰里爭執,9旬老太倒地亡,大一男生被控推人一審判一年半,重審免刑事處罰,獲釋大學生:沒推人將上訴

2021年4月20日下午,小華獲釋

始料未及:

鄰里間因土地糾紛起爭執,9旬老太倒地亡

鄰里爭執,9旬老太倒地亡,大一男生被控推人一審判一年半,重審免刑事處罰,獲釋大學生:沒推人將上訴

2018年2月13日,接受警方調查後,小華與同學的微信聊天記錄

小華是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人,今年21歲,案發時是海南某大學大一學生。4月21日上午,提起自己被控推倒鄰居老太太中斷學業、失去自由的遭遇,小華語氣低沉,言語裡滿是無奈和委屈。

小華回憶,2018年2月13日正值寒假,當天上午,姨媽、姨夫和表弟到他家作客。“午飯後,高中同學陳某超帶著其堂哥陳某星到我家玩。之後,我帶他們到幾百米外的地裡挖荸薺。”由於天氣太冷,還沒挖多少荸薺,小華和同學就決定回家,下次再挖。就在這時,小華聽到鄰居胡某家人和父母爭吵的聲音,隨即往回趕。

“那幾天,因為門前一片土地問題,胡家和我們家一直有爭執”。小華說,案發當天中午,村幹部曾到他家,讓晚上到其家解決與胡家的矛盾,他家人表示同意。沒想到村幹部剛走,矛盾又起。

小華說,他從荸薺地趕到自家房子後面時,看見父親站在那裡,胡某的母親王老太太倒在他家房子前面的空坪上,胡某的家人正在旁邊扶老人。“他們邊扶還在那裡罵我家人,之後就把老人扶回家裡去了。這時我走到房子前面去看,我同學看到我家有事就先走了,胡某就衝過來用拳頭打了我左臉一拳。”小華稱,之後,胡某還想打他,被旁邊的人攔住,他就回家了。

王老太太被家人扶回家約半小時後,不幸離世。鑑定結論為:王老太太因為非外傷性(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糾紛事件中突然倒地為誘因。

一波三折:

從行政拘留到刑事拘留,從不予起訴到提起公訴

鄰里爭執,9旬老太倒地亡,大一男生被控推人一審判一年半,重審免刑事處罰,獲釋大學生:沒推人將上訴

2020年10月27日上午,案件二審開庭

案發後,胡家人報警稱,案發時,王老太太罵了小華幾句,小華忍受不了,衝到老太太跟前,推了老太太一把,導致老太太倒地。小華和家人堅稱:案發時,小華和王老太太相隔十多米,兩人既無言語衝突,也無肢體接觸,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

2018年2月14日,寧遠警方決定對小華行政拘留15天,罰款1000元。小華和家人不服,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期間,村鎮幹部曾出面調解:小華一家向胡某一家賠禮道歉,並作出適當賠償,遭到小華家人拒絕。小華父親鍾先生說,小華根本沒有接觸過老太太,叫他們怎麼道歉?

2018年3月1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小華被寧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批捕。2018年5月14日,寧遠縣公安局以小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寧遠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於當年6月29日、8月24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8年8月23日,小華被取保候審。

2018年9月21日,寧遠縣公安局重新向寧遠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寧遠縣檢察院認為,小華的行為主觀上屬過失,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小華不予起訴。2018年11月5日,寧遠縣檢察院向小華下發了不起訴決定書。

小華說,被羈押期間,家人為他辦理了休學手續。取保候審不久,小華回到學校繼續讀書,沒想到,不起訴一年多後,檢察機關再次對他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8日,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撤銷寧遠縣檢察院對小華的不起訴決定,同年12月11日,寧遠縣檢察院決定對小華提起公訴。寧遠縣檢察院認為:小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疑竇叢生:

有人作證小華推了老太太,也有人作證小華沒推

案件偵辦期間,既有人作證小華推了王老太太,也有人作證小華沒有推王老太太。華商報記者注意到,作證稱小華推了老太太的,大多是胡家人;作證稱小華沒有推老太太的,大多是鍾家人。其中,小華同學陳某超和其堂哥陳某星的證言顯得尤為重要。

陳某星接受警方調查時稱:案發時,王老太太用左手指著小華罵難聽的話,罵了一兩分鐘左右,小華聽不下去了,就快步走向老人,用手推了一下老人。其稱,當時他面對老人,小華背對著他,他被小華的身體擋住視線,所以小華具體推了老人什麼部位,他沒有看清。小華走後,老人就向後倒了。

陳某超接受警方調查時則稱:從地裡挖荸薺回來後,小華站在房子後面和他父親在一起……我和堂哥騎摩托車從小華家大門外離開時,看到前面空坪上的老人向前倒在地上,老人旁邊的幾個年輕人把老人扶起來……我沒看到其他人與老人有接觸,當時小華與老人有10米左右的距離,我沒有看到小華推那個老人家……

真假供述:

當事人最初稱未推老人,其後又供述推了老人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案件偵辦期間,小華曾作過多次供述,未推老太太的佔多數,有兩次供述推了老太太。

2018年2月13日案發當天下午,接受警方調查時,小華堅稱其未與老太太有接觸,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

第二天,小華兩次供述,他從地裡回來後,王老太太拿著柺棍指著他罵難聽的話,開始他是忍著的,但王老太太罵了大概有兩分鐘還沒有停下來的意思,他實在聽不下去了,就用右手推了老太太的左邊肩膀,讓老太太不要罵了……

此後的供述,小華一直堅持,他沒有推老太太,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

4月21日,提起兩次推人供述,小華說,兩次推人供述不是他的真實意思,是按著辦案人員的意思說的,“他們說只要按著他們的意思說,我就可以早點回家,家人也不會有事。”小華一再強調,整個事件中,他和鄰居老太太相隔10多米,沒有任何言語爭執,更沒有肢體接觸。

喜憂參半:

一審判處一年六個月,重審免予刑事處罰

2020年1月3日,寧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小華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寧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王老太的子女提出了56萬餘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2020年4月10日,該案在寧遠縣人民法院開庭。法庭上,小華辯稱:其當時沒有靠近被害人王某某,不可能推倒她,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她造成的,不構成犯罪。小華的辯護律師稱:小華沒有實施公訴人指控的犯罪行為;公訴人指控小華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缺少客觀證據論證小華是否推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由被害人王某某罵人引起,王某某存在起因過錯。法院判定附帶民事賠償總額為41650元,小華承擔90%的責任。2020年6月19日,寧遠縣法院一審判決:小華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王某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37485元。

一審宣判後,小華上訴。2020年10月27日上午,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進行了網上直播。法庭上,辯護人繼續為小華作了無罪辯護,並要求關鍵證人陳某星、陳某超出庭作證。出庭檢察員稱,案發後,相關人員多次聯絡陳某星、陳某超,前者一直聯絡不上,後者雖反覆做工作,但一直拒絕出庭作證。

小華多次在法庭上哭訴:他沒有做(推人)這件事,偵查期間的推人供述是誘供、逼供所致,希望二審法院公正審理,還他清白。2020年12月27日,永州市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寧遠縣法院一審判決,發回寧遠縣法院重審。

2021年3月9日,該案在寧遠縣法院重新審理。寧遠縣法院審理認為,小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身體特殊體質,被告人的行為只是一個誘因,被告人的行為是因為相鄰糾紛引發的,屬於情激原因造成,而且事出有因,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加上被告人屬於在校大學生,從有利於被告人成長的角度考慮,對被告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1年4月20日下午,仍在看守所羈押的小華收到了寧遠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被告人小華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安葬費等各項損失3萬餘元;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訴訟請求。

態度堅決:

將依法上訴,誓為自己討回清白

鄰里爭執,9旬老太倒地亡,大一男生被控推人一審判一年半,重審免刑事處罰,獲釋大學生:沒推人將上訴

2021年4月20日,小華收到重審判決書,但判決書印刷日期顯示為“2021年4月29日”

4月20日下午3時許,仍在看守所羈押的小華收到了寧遠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隨即獲釋。

對於重審判決,小華表示不能接受。“法院仍然判決我有罪,只是免除了刑事處罰,這個結果我和家人不能接受。”小華說,上訴是肯定的,不徹底為自己討回清白,他沒有心思再做其他事。

案件發生後,小華的學習受到很大影響,“只有大一上半學期是完整的,後面的學習時斷時續,干擾很大。”談起復學計劃,小華說,暫時還沒有考慮,“目前還是先把上訴的事情處理好,這件事情沒處理好,其他事情很難做好,也沒辦法向自己交待。”

採訪結束時,小華提到了自己的疑惑:寧遠縣法院的判決書是2021年4月20日給他的,但印刷日期卻是2021年4月29日。小華認為,判決書這麼嚴肅的司法文書,出現這樣的問題非常不應該。“不知道是失誤還是別的原因,這個錯誤會不會影響我上訴?”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I趙雲峰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熱線電話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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