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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殺後遺囑被指“無效”?背後的真相令人心碎……

  • 由 中國長安網 發表于 籃球
  • 2021-09-28
簡介同時,周蘭芬並非無償而是因生活長期需要照顧,感恩周蘭芝和朱靜對她的長期照顧,表示將總金額的大部分份額贈予給周蘭芝和朱靜,故周蘭芬自書遺囑及贈予是對自己遺產作出處理,贈予並非擅自贈與,並未侵害陳建輝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遺書一共多少筆

湖南女子周蘭芬長期受丈夫陳建輝家暴,在經歷喪子之痛後留下自書遺囑尋了短見。遺囑中,周蘭芬決定將部分家產贈送給照顧過自己的親人,對此,正在監獄服刑的丈夫陳建輝卻提出了異議。2019年12月3日,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此案塵埃落定。

女子自殺後遺囑被指“無效”?背後的真相令人心碎……

不堪疾病尋短見,自書遺囑分家產

周蘭芬與陳建輝並沒有感情基礎,兩人結婚不久,陳建輝就因為妻子接濟孃家的事心生不滿,動手毆打了周蘭芬,並導致她輕傷。之後,經公婆勸說,周蘭芬原諒了丈夫。

陳建輝無酒不上桌,喝多了就耍酒瘋,周蘭芬有時好言相勸,他便罵罵咧咧,對妻子拳腳相加。囿於傳統保守的觀念,周蘭芬逆來順受,強忍著內心的痛苦與陳建輝過日子。兒子陳斐和陳峰在目睹父親對母親的家暴中成長,也經受過父親無數次毆打,以致他們的性格十分孤僻。

陳斐和陳峰成年後,跟著父親陳建輝跑長途貨車運輸,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家裡新購了商品房後,將舊房用於出租。自從口袋裡有了錢,陳建輝勾搭上了縣城的單身離異女子邱琳。還從家裡拿錢給邱琳買房,出資給邱琳的弟弟買中巴車跑客運。2007年初,陳建輝幫助邱琳裝修好新房後,就不住在家裡。顧慮到兩個兒子,周蘭芬選擇了忍氣吞聲,對丈夫的行為不聞不問。

2010年3月上旬,陳建輝從外地跑完長途貨運回邱琳的住處,撞見了另外一個男人躺在邱琳的床上。盛怒之下,陳建輝從廚房拿起菜刀一陣亂砍,致對方當場死亡。同年11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建輝無期徒刑。周蘭芬拿出了數十萬元代丈夫賠償了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

禍不單行,一年後,陳斐和陳峰在長途運輸途中翻了車,雙雙身亡。經此打擊,周蘭芬精神狀態越來越不好,提前辦了退休手續。此後,她因為重度抑鬱症多次住院。每次住院,都由妹妹周蘭芝和弟媳朱靜輪流陪護。

周蘭芬出院後,在家服藥治療。她的病情時好時壞,嚴重時通宵失眠,日夜躺在床上,甚至不吃不喝。嘴裡還不停自言自語:“我活著還有什麼意思?”她的精神狀況讓弟妹們擔憂不已,周蘭芝和朱靜繼續輪流看護和照料她的生活。

一天傍晚,周蘭芝見姐姐睡著了,就抽空回自己家裡拿東西。3個小時後返回時,姐姐已割了腕,鮮血染紅了床單和被褥,她急忙打120將姐姐送到醫院急救,保住了周蘭芬的性命。從此,周蘭芝、朱靜以及其他弟妹安排好時間,每天幾乎24小時不離人。

2016年10月起,周蘭芬的精神狀態看上去好了很多。她對妹妹和弟媳說:“你們回家吧,我保證會照顧好自己,好好活下去。”周蘭芝、朱靜和其他親戚都認為她過了心裡的坎,不再全天候陪伴,她們給了門鑰匙給鄰居,請樓上鄰居趙玉華得空就下樓看看。趙玉華與周蘭芬在原單位共過事,平時關係也比較好,她滿口答應。

當年12月31日晚18時許,趙玉華下樓催促周蘭芬按時吃飯和服藥,用鑰匙開啟門後,濃烈的煤氣味撲面而來,只見周蘭芬躺倒在廚房間冰冷的地面上不省人事。120趕到後,周蘭芬已經停止了呼吸和心跳。經現場勘驗,公安機關認定周蘭芬系自殺身亡。

周蘭芬在臥室的床頭櫃裡,齊整整擺放著6張銀行存單及現金10425元,銀行存單的戶名均為周蘭芬。另外還有一份遺書,內容是:“我周蘭芬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著,每天都靠吃安眠藥才睡兩三個小時覺,太難受了。父母都已病故,我的定期存款本息有三十多萬元分給我的四個弟妹,妹妹周蘭芝和弟媳朱靜照顧我太辛苦了,給她們家多分一些。現住房和出租房由弟弟周蘭華暫管,等陳建輝回來交給他。我死了以後請把我的骨灰撒在家鄉的河裡,我提前走了,感謝所有關心和照顧過我的人。”遺書還備註了每張存單的密碼,落款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凌晨,但沒有周蘭芬的簽名。

陳建輝的弟弟陳建鋼聞訊也趕到了現場,看到了遺書,確認是嫂子的親筆書寫無誤,並表示理解和尊重嫂子的想法。2017年1月5日上午,周蘭芬退休前的單位工會負責人召集周、陳兩家協調,就相關財產問題製作了書面材料,喪葬費的餘額及撫卹金和兩處住房均由陳建鋼代管,等陳建輝出獄後交給他本人。到期存單28萬元本息及現金由周蘭芝、周蘭華支取和分配。另有未到期存摺本金177000元由周蘭芝、周蘭華共同保管,到期後本息仍歸其分配。周、陳兩家直系親屬在該書面材料上籤了字。

服刑丈夫提異議,存款歸屬起波瀾

周蘭芝、周蘭華拿走了6張存單,憑密碼和尚未登出的周蘭芬身份證,將其中到期的3張存單本金28萬元、利息2萬元悉數取出後,四姐弟經過協商後,加上現金進行了分配,另外未到期的3張存單,1張本金10萬元的存單歸周蘭芝保管,另外2張本金77000元的存單則放在周蘭華、朱靜夫婦那裡。

一個月後,陳建鋼前去監獄探視哥哥,告知周蘭芬自殺時留下的遺囑內容。陳建輝吼了起來:“沒有經過我同意,她有什麼權利處理家產!”他請弟弟回永順縣委託了律師,2018年10月,向永順縣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周蘭芝、周蘭華返還現金290425元及利息20000元;退還二人所保管的周蘭芬戶名存單,並確認3張存單177000元及其本息屬於陳建輝所有。

法庭上,陳建輝的代理律師提出,周蘭芬自殺前與陳建輝是夫妻關係,其家庭財產系雙方共同所有。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予他人,這種贈予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周蘭芬留下的遺書屬於自書遺囑性質,形式要件也不齊備,且未經陳建輝同意而擅自處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周蘭芝、周蘭華等姐弟取出的存款本息和拿走的存單,屬於不當得利,應該返還。

周蘭芝、周蘭華四姐弟當庭表示,無論房屋還是存款,均是周蘭芬、陳建輝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姐姐自殺前留下遺書,已將兩處房屋的共同財產全部留給了陳建輝,6張存單均記載在周蘭芬的名下,應視為周蘭芬的遺產。對此遺產,姐姐贈送給周蘭芝等四姐弟,既是她向照顧過自己的親人表達感激之情,也是出於對其丈夫陳建輝的憤恨,周蘭芬不想把個人應得的財產留給對方。姐姐的意願應當受到尊重,四姐弟根據周蘭芬的自書遺囑繼承部分財產,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不論是不當得利糾紛還是繼承糾紛,其爭議焦點的實質是被繼承人周蘭芬自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除了要求書面形式外,還需要滿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親筆簽名等要求。從現有證據看,周蘭芬生前雖有訂立遺囑的意願,並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但是遺囑尾部沒有簽名,缺乏完整性,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不能明確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同時,就本案而言,被繼承人死亡後,因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及父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晚輩直系血親,本案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陳建輝一人。另外,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周蘭芬在自殺前,仍與陳建輝存在婚姻關係,其房產和存款均為共同共有家庭財產,故該自書遺囑無效。周蘭芬身故後,共同財產中屬於周蘭芬的個人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因陳建輝系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周蘭芬的遺產應由陳建輝繼承。

2019年3月5日,永順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周蘭芝、周蘭華等四姐弟返還陳建輝290425元,周蘭芝、周蘭華持有的記載在周蘭芬名下的3份本金為177000元定期存單退還給陳建輝。

最終結局大反轉,全部要求被駁回

周蘭芝、周蘭華等四姐弟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他們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建輝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開庭時,四姐弟提出,原審法院以夫妻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認定周蘭芬生前贈與行為無效,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由於陳建輝早在8年前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一直在監獄服刑,憑什麼依據認定周蘭芬贈與給弟妹的存款全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退一步講,即使陳建輝確係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由於他在入獄之前,對家庭成員長期暴力,搞婚外情,遺棄妻子周蘭芬,在外面肆無忌憚搞婚外情,給情婦建房,用夫妻共同積蓄給情婦的弟弟買車,後因情婦而與其他男人爭風吃醋,犯下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周蘭芬因失子之痛,病痛纏身,一直由周蘭芝和弟媳朱靜照顧其生活起居,按照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由於陳建輝長期虐待和傷害妻子,且情節嚴重,已喪失了繼承權,因此,姐姐周蘭芬的遺產應當全部由四弟妹繼承。如果按照原審判決全部返還存款,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

周蘭芝等四姐弟還向二審法庭提交了鄰居和周蘭芬原單位同事的證言,周蘭芬多年受周蘭芝和朱靜及其他親友照顧生活,銀行憑證證明取款是按照遺書上的密碼取款。陳建輝的委託律師質證說:親人之間互相幫助是人之常情,並不意味著必須給以經濟回報。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因周蘭芬死亡後,在自書的遺書中將其家庭財產中的銀行存款分給了周蘭芝、周蘭華等四弟妹。同時,周蘭芬因感恩妹妹周蘭芝、弟媳朱靜的貼身照顧,表示將總金額多分給周蘭芝和趙靜,陳建輝認為周蘭芝等四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財產,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退還,此案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

從周蘭芬自書遺書的內容來看,其雖然沒有在自書遺囑尾部簽名,但是在遺書的開頭已經寫明“我周蘭芬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著……”這已充分證實了該份遺書確係周蘭芬本人書寫,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自書遺囑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故一審僅以自書遺囑尾部沒有簽名而認定該自書遺囑無效,存在認定不當,應予糾正。

因自書遺囑的銀行存款、現金及兩套房產均屬於陳建輝、周蘭芬的夫妻共同財產,周蘭芬死亡後,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涉案的兩套房屋均位於永順縣城中心,地理位置優越,結合本地區當前市場價格,並考慮到房屋、股權的增值性等因素,留給陳建輝的財產明顯多於周蘭芬自書遺囑處分給周蘭芝等四弟妹的財產。同時,周蘭芬並非無償而是因生活長期需要照顧,感恩周蘭芝和朱靜對她的長期照顧,表示將總金額的大部分份額贈予給周蘭芝和朱靜,故周蘭芬自書遺囑及贈予是對自己遺產作出處理,贈予並非擅自贈與,並未侵害陳建輝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周蘭芬自書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周蘭芝等四弟妹依據姐姐周蘭芬自書遺囑及贈與取得的財產,於法有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陳建輝請求退還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提出退還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2019年12月3日,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陳建輝的全部訴訟請求。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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