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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 由 歷史輯錄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07
簡介結合對元代錄事司之數量及錄事官沿革的梳理,能否推知元代錄事司的設定一開始是蒙古人沿襲金朝管理城市的方法,其後隨著錄事司機構的穩定化以及政府對擁有眾多人戶的城市其經濟地位的認識,將達魯花赤這一官職納入到城市管理機構的官職體系中,以體現國家的監

江西有幾個區縣

引言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實際上,稅務僅只是錄事司諸多職能之一,並非錄事司所掌職權的全部。城市與鄉村是性質不同的聚落,設定專門性的城市管理機構,意味著城鄉管理的分野,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

城市管理機構成熟與否,在多大程度上擁有獨立的地位,能夠作為衡量城市發展水平的標尺。

從對元代錄事司的各項職能的梳理中,可知元代城市稅務管理蘊於錄事司的建置中。設定錄事司的百餘城市是元代

“兩都”層級外,研究城市稅收的

又一層

級,且具有普遍性。

錄事司機構沿革

首先從元代錄事司配備的官員看起。據《元史

·百官志》記載,中統二年(

1261

年)時,城市若“二千戶以上,設錄事、司候、判官各一員,二千戶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

1283

年)時,“置達魯花赤一員,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盜之事,典史一員。”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可知錄事司內官員主要有錄事、達魯花赤、司候、判官和典史。現分述之。

“錄事”作為官職名稱始於東晉,當時稱“錄事參軍”。

據《通典》記載,錄事參軍晉朝時

“本為公府官,非州郡職也。掌總錄眾曹文簿,舉彈善惡”,此時錄事官緣起自文書工作,並有監察之職。“後代刺史有軍而開府者,並置之”,後來伴隨帶將軍銜的諸州刺史建立府署,錄事成為開府置官署時的署僚。

“隋初以錄事參軍為郡官,則幷州郡主簿之職矣,”可知錄事參軍在隋朝初年定位成地方官員,還一度承接州郡主簿之職,成為文書佐官。“煬帝又置主簿。大唐武德元年(

618

年),復為錄事參軍。開元初,改京尹屬官曰司錄參軍,掌付事句稽,省署鈔目,糾彈部內非違,監印、給紙筆之事。”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隋唐之際,錄事參軍職權和名稱在調整中進一步明晰,其中京城轄地的屬官稱司錄參軍,其職責圍繞文書勾檢展開,包括公文傳遞、查考核算、稽核署名等等。宋代沿襲了錄事參軍的設定。

《文獻通考》記載:

“宋朝沿唐制,州有錄事參軍,然不盡置也。諸府為司錄,諸州為錄事。乾興元年(

1022

年),丁度申請,諸州始各置錄事參軍。”

幾經調整後,“建炎初,復舊名。錄事掌州縣庶務,糾諸曹稽違。”

可以確認到南宋時,“錄事”一職設定在地方,屬文官。引文中“掌州縣庶務,糾諸曹稽違”是宋代錄事參軍的職責,《宋史·職官志》作“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列於“諸曹官”之下,這裡的“州院”似乎更符合錄事參軍“諸曹官”的屬官性質。

“州院”是宋代諸曹官議事的地方,錄事參軍在其中掌管州印,主持日常政務,並參與審刑判案,監督劾察本州島其他曹官及所轄諸縣縣官,還與判官一同執掌一州戶籍稅帳。諸多職責中,戶籍稅賬是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內容,

如乾德元年(963年)十月,“詔諸州版簿、戶帖、戶鈔,委本州判官、錄事掌之,舊無者創造。”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可以說元代以前,

“錄事”一職從最初官員開府後所置掾屬發展到地方州級行政署僚,其職能也由起初掌文書、監察等發展到宋代輔佐地方官治理州政的屬官,職權漸變的同時反映出中央政府對地方統治的強化。

東晉之所以存在官員開府設定掾屬,與其中央政權力量薄弱有關,

隨著政府統治深入基層,地方州政乃至縣一級都納入到國家統轄地方的統治體系中,出現了宋代錄事參軍協助州一級地方官員理政務的情況。

錄事參軍雖帶

“參軍”字,但並不參與軍務,而是以文書工作起步,逐漸延伸出各項民政職能。金元時期,“錄事”一詞得以沿用,成為了管理城市民政的機構,金朝、元朝均有錄事司的設定。

從對

“錄事”歷史沿革的梳理看,“錄事”顯然是漢地文化語境下的官職名稱,

那麼錄事司的設定可否視為北方民族政權借用漢地統治經驗並加以創造的例項。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女真人和蒙古人透過軍事手段成為漢地新的統治者,在建立官制、治理漢地過程中,借用前代官職名稱,並結合實際賦予其新的內涵和意義。金元時期的錄事司,職權範圍被界定在了城市事務,這是前代錄事參軍所沒有的。

“錄事”官在金元時期被賦予城市管理新的權責,一方面源於城市的發展有了新的需求,需要設定專門管理城市的官員,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民族政權統治者將漢地政權原有詞彙套用在類似職務的官員身上。如果這一說法成立,至少從錄事官的源流上說,元代錄事司的職責也應與文書、監察、戶籍等事務相關。

“達魯花赤”為蒙語,本意為“鎮守者”,其實質為監臨官。

達魯花赤廣泛存在於元代各級官職中,元代城市錄事司置達魯花赤與是符合王朝官制的一種設定。蒙古國建立後,伴隨蒙古民族東征西討,達魯花赤在各個征服地區設定起來,治理一方,用以鎮守。

隨官制的完善

元朝建立後,隨官制逐步確立完善,達魯花赤遍置於軍事、民事機構中,起到監臨的作用,從中央到地方皆有設定。按官屬不同,有管軍、管民、管匠戶、管投下封地等職責。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設置於地方路、府、州、縣及錄事司的達魯花赤,屬於官民達魯花赤,據考證,凡涉及地方治理,如生產、財賦、興學和教化等民事,都在其職權範圍內。據此,可以判定元代錄事司機構中的達魯花赤同樣是整個職官體系中蒙古統治者的代表,

達魯花赤與錄事一道需要參與城市民事的管理。

錄事司內所設達魯花赤,應有涉及城市財賦方面的職責,其中也應包含稅務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錄事司機構內的達魯花赤並非元初一開始設定時就有,而是在至元二十年(

1283

年)再行派駐而來。在元朝的官職體系中,漢人不任正官,朝廷各部、院,各路、府、州、縣均設定達魯花赤以掌實權。

結合對元代錄事司之數量及錄事官沿革的梳理,能否推知元代錄事司的設定一開始是蒙古人沿襲金朝管理城市的方法,

其後隨著錄事司機構的穩定化以及政府對擁有眾多人戶的城市其經濟地位的認識,將達魯花赤這一官職納入到城市管理機構的官職體系中,以體現國家的監臨和管理。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那麼,這樣的設定也是元代城市地位發展的體現。元代錄事司還有司候、判官和典史等官職的設定。司候一職中統二年(

1261

年)時在二千戶以上的城市中和錄事、判官同置,至元二十年(

1283

年)置達魯花赤時,不再設定。

司候概與金朝

時設定

在防禦州、刺史州的司候司有關,是一個掌監察吏卒,維護治安的機構,下設司候、司判等。

司候省去後,“以判官兼捕盜之事”。

判官隋唐以來即為地方長官的僚屬,在元代錄事司內依然有輔理政事的職責,並在省去司候後兼任捕盜。典史作為官名元代始置,與縣尉同是知縣的屬管,掌管收發公文,明清時還延伸出掌管緝捕和獄囚的職責。以上梳理了元代錄事司所配備的官員。

從官員構成上看,可判斷錄事司是一個綜合性的管理城市民政的機構,其中有涉及戶籍、財賦的部分。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戶籍與財賦的管理所體現的經濟職能應是錄事司多項職能的一部分,這是否意味著城市稅務管理蘊於錄事司的建置中。

錄事司元代是獨立管理城市的專門的民政機構,城市稅務職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體現,尚需對錄事司機構的職能進行梳理。

錄事司機構職能

在元代的一些公文中,有很多錄事司管理城市民政活動的體現,從這些公文反映的城市事務中,可以推斷出錄事司的職能。考察這些職能的目的,是期望從城市民政的若干事務中,查詢稅務在其中的地位,

從而認識元代城市稅收在整個城市民政管理中的地位。

大體說來,錄事司管理的民政包括捕盜、糾察等維護城市秩序的工作,以及定戶籍、徵稅等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錄事司有捕盜之職。

錄事司是元代城市管理機構中,與城市稅務聯絡最為緊密的機構

至元八年(

1271

年),刑部下發一則公文,依據吏部討論結果,“隨路錄事司,元奉中書省札付止令錄事司捕盜,別無擬定何員兼管明文。

蓋為錄事司人煙湊集去處,遇夜必須司官親行巡防,難同薄尉時復於村鎮巡捕。

若準法司比擬下縣體例,專令錄判獨員兼管,似為偏重。擬合令錄事司官輪番巡捕,遇有失盜,止坐巡捕官員。乞照詳。”這則公文是對北京路總府備錄事司兼捕盜所呈內容的反饋。

結語

總的來說,針對

“照得各縣具有巡尉,惟錄事司兼管捕盜”的情形,在送至吏部議擬後,依然作出錄事司與縣不可比照,需由錄事司官輪番巡捕,特別是錄事司所管理的城市屬於人員繁雜之地,夜裡還需要司官親自巡防。城鄉管理顯然因聚落形態不同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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