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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 由 蘭迪遊戲合規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05
簡介我國電競產業鏈逐漸趨於完整,據微熱點資料分析,國內電競產業劃分為13個行業,主要包括遊戲研發、遊戲運營、電競俱樂部、賽事運營、電競內容製作、電競經紀、電競直播、電競場館、電競媒體、電競教育、電競大資料、電競外設、電競社交等,其中游戲研發、遊

俱樂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我國電競產業鏈逐漸趨於完整,據微熱點資料分析,國內電競產業劃分為13個行業,主要包括遊戲研發、遊戲運營、電競俱樂部、賽事運營、電競內容製作、電競經紀、電競直播、電競場館、電競媒體、電競教育、電競大資料、電競外設、電競社交等,其中游戲研發、遊戲運營、賽事運營、電競直播、電競俱樂部處於整個電競產業鏈條的核心,遊戲研發商、遊戲運營商,如騰訊、網易等企業提供遊戲內容版權,電競賽事主辦方、電競俱樂部、電競職業選手、電競場館組成內容生產方,再交由電競賽事內容傳播平臺,如鬥魚等直播平臺,以及電視遊戲頻道、電競遊戲媒體等渠道進行傳播,最終由電競使用者進行消費。

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鯨準研究院)

電競俱樂部作為電競內容製作的主要參與者,與電競賽事、電競選手緊密聯絡,處於整個電競產業核心位子。隨著電競賽事的增加,電競俱樂部在電競產業鏈中越來越具有重要地位。電競俱樂部自身來說,需要按照《全國電子競技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註冊,並按照要求完成年審、電競選手的註冊。除此以外,電競俱樂部在運營過程中,也產生許多法律糾紛和風險,以下從五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一、電競俱樂部的勞動人事風險

1、關於未成年電競選手的法律風險

未成年人參加電競賽事及表演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根據《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參與的網路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我國網路管理部門開始制定網路中未成年人員管理的相關法律,依據這一法律規定網路遊戲方必須設定必要的技術門檻,確保未成年人不會接觸到一些不合適的內容,對他們玩遊戲的時間進行規定,不得在晚上提供上網機會,同時對於成人的遊戲時間進行累積,並設定時間上限。

目前職業電競選手整體正逐漸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勢,並且選手年紀越來越小。我們來看下國內《英雄聯盟》的部分職業選手年齡狀況。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又據《民法總則》第十八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電競俱樂部在簽約電競選手時,一定要注意電競選手的年齡,是否符合法律或者聯盟的標準。

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葡萄電競)

《騰訊2018電子競技運動標準》規定,所有參加電競比賽的選手必須年滿17週歲。但此條並不限制隊伍簽約16歲的自由選手,但是他們在達到17週歲前不得參加電競比賽。如果選手在該年將會年滿17週歲,但在比賽時他尚未過生日,仍會被視為16週歲並被禁止參加電競比賽。

2、電競俱樂部與電競選手的經紀合同糾紛

目前,電競俱樂部已經從玩家自發組織,以網咖或者興趣小組的形式,逐漸向公司商業化運作轉變。電競俱樂部的勞動人事糾紛多為公司與電競職業選手之間的糾紛。另外,基於目前電競業務的需求,電競明星選手往往需要從事商業活動,因此俱樂部應滿足經紀活動的合規要求。

(1)葉婧怡訴上海英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糾紛(2017)滬01民終5638號

葉婧怡作為知名電競選手,與英恰公司旗下另外六名藝人組成iGirls戰隊。2016年1月20日,葉婧怡在其個人微博釋出的退役宣告,與英恰公司解除所有合約。法院認為,葉婧怡與英恰公司簽訂的《演藝事業經紀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鑑於演藝經紀合同既涉及代理藝人對外溝通交涉的內容,又存在為藝人進行包裝宣傳的要求,還具有一定的內部管理職能,存在較強的特殊性和行業特徵;其不僅具備委託合同的主要特徵,也同時具有勞動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其他合同特徵,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屬於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英恰公司按約向葉婧怡支付每月工資報酬,已經基本履行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

葉婧怡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和任意解除權解除合同。但是所涉的《演藝事業經紀合同》並不能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單方解除,但考慮到該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亦是基於雙方的信賴關係所訂立,基於葉婧怡堅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考慮到係爭《演藝事業經紀合同》本應建立在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才有利於雙方共同發展;雙方在履行係爭合同的過程中已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可見雙方已明顯缺乏繼續合作的信賴基礎,合同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故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演藝事業經紀合同》可於判決生效之日解除。

(2)上海歌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劉偉杰委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滬0118民初5396號

2017年2月9日,上海歌域公司與劉偉杰簽訂電競人員經紀合同。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涉及委託、勞務、行紀、居間等多重法律關係,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該合同的主要內容系劉偉杰代表上海歌域公司參加電競比賽,該項合同內容的履行需以雙方相互信賴和自願為基礎。現劉偉杰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並已與其他公司簽訂經紀合同,雙方已明顯缺乏繼續履行合同的信賴基礎,即使強制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也難以確保被告發揮正常的競技水平,合同目的實質上已難以實現。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但並不是所有的電競俱樂部與公司籤的合同都能解除,比如武漢鬥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曾國翼、王濤濤等合同糾紛,法院均未支援解除合同。

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新浪遊戲)

二、電競俱樂部的贊助合同風險

除了賽事獎金,商業贊助屬於電競俱樂部的重要收入之一。電競俱樂部與贊助商之間往往容易產生糾紛。

1、上海網映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萌我愛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2016)滬0106民初22282號

萌我愛公司獲得頂級網文IP《龍血戰神》遊戲的開發權、發行權及使用權。網映文化公司組織的X-team俱樂部是國內頂尖的電子競技俱樂部之一,萌我愛公司作為X-team俱樂部的風暴英雄專案贊助商,為X-team俱樂部提供以下贊助,但萌我愛公司未按約支付贊助費。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贊助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意簽訂,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網映文化公司已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萌我愛公司亦應依約足額付款,現其欠款未付,實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上海昊旗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與上海遊戲風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2018)滬0106民初21044號

2016年3月7日,上海昊旗與遊戲風雲簽訂《電子競技俱樂部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係爭協議書),約定由遊戲風雲對上海昊旗的5E電子競技俱樂部的選手以及俱樂部品牌進行包裝、經紀、品牌衍生品開發等。遊戲風雲承諾投入一定的資金和自身遊戲頻道等資源提升俱樂部公眾形象、品牌價值,並努力拓展及提升原告俱樂部和選手在遊戲直播、商業贊助、廣告代言等各方面的收入,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並承諾根據俱樂部旗下CSGO戰隊在2016年全年內(自本協議簽訂之日到2016年12月31日止)參加的任何一項CSGO全國賽事中獲得全國冠軍的名次(第1名),遊戲風雲無條件追加合作費用70萬元。最終,法院認為俱樂部旗下FiveEsports戰隊於2016年10月12日獲得ESWC2016中國CS:GO預選賽冠軍後,遊戲風雲應按約向上海昊旗無條件追加合作費用70萬元。

三、電競俱樂部智慧財產權風險

電競俱樂部最常見的智慧財產權侵權包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等,以下2個案例以電競俱樂部涉及商標的法律風險。

1、上海動感之屋電子競技俱樂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2016)京73行初4838號

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動感之屋申請的第15725147號“電競E-SPORTS”商標與第3841873號“Esports”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且商標中“電競”是“電子競技”的簡稱,“E-SPORTS”譯為“電子競技”,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用在指定的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特點,缺乏顯著特徵,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駁回。最終,法院認為商標如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重慶羽策電子競技體育賽事策劃有限公司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京73行初13482號

重慶羽策公司於2017年6月5日申請商標系第24476510號“東部電競”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輔導(培訓);職業再培訓;教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組織體育比賽;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遊戲廳服務;組織彩票發行;電子書籍和雜誌線上出版;電視文娛節目”服務上。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8年10月29日做出的商評字[2018]第199957號關於第24476510號“東部電競”商標駁回複審決定(簡稱被訴決定)。最終,法院認為,重慶羽策公司易申請的商標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將其誤認為相同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關聯,從而發生誤認。

四、電競俱樂部的選手管理風險

電競選手有可能在賽事中出現打假比賽、不當言論等違法違規的情況,電競俱樂部與電競選手簽訂經紀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明明確要求電競選手的道德條款,並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2019年6月18日,英雄聯盟官方賽事針對LGD俱樂部一系列人員涉嫌參與電競博彩事件公佈了處罰措施,其中曾經的知名職業選手向人傑(Condi)因為“存在參與、提供訊息和協助他人實行影響公平競技的不當行為,以及試圖以規則禁止的手段影響遊戲或者比賽結果等違規行為”被判處全球禁賽18個月的處罰。

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新浪微博)

除了電競選手對外的風險,其電競選手及電競俱樂部工作人員本身也有可能受到人身侵權的風險。

1、上饒市樂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曾亮侵權責任糾紛(2019)贛1102民初1122號

樂遊公司系國內知名電子競技俱樂部皇族電子競技俱樂部所在公司。皇族電子競技俱樂部旗下的英雄聯盟RNG戰隊為國內知名戰隊,曾多次獲得國內及國際比賽獎項。2018年l0月22日即2018英雄聯盟S8全球總決賽後,曾亮在其微博號為“幣圈黃埔軍校”的微博上開始大量散播原告RNG英雄聯盟戰隊打假賽的不實資訊。這些不實資訊在網路上被大量轉載、瀏覽,現已給樂遊公司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害。最終,法院認為樂遊公司企業形象及隊員身心都受到傷害,給樂遊公司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判決曾亮立即停止侵犯樂遊公司的名譽權,並賠禮道歉、澄清事實、消除其言論造成的惡劣影響。

2、陳世利、曹桂香與上海網映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東浩蘭生會展(集團)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2018)滬0115民初12284號

陳世利、曹桂香的兒子陳峰生前於2015年4月到英圖廣告工作,實際工作成果及最終勞務費發放為同福集團。陳峰先後擔任英圖廣告名下游戲2戰隊領隊,負責微博推廣、發放、後勤等勞務工作。2015年11月7日,陳峰以“同福電子競技俱樂部”之名義參加NESO2015全國電子競技公開賽時,突然死亡在崗位上。

法院認為,陳峰於2015年8月即跟隨同福電子競技團隊到上海集訓地,與團隊人員同吃同住,費用均由田偉賓方負擔,比賽期間負責微博推送等工作,高順興作為田偉賓聘請的管理人員每月向陳峰支付3,000元的勞動報酬,故田偉賓方與陳峰之間存在僱傭關係。雖然陳峰系自己身體原因猝死,但僱傭方在明知陳峰前期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未制止其帶病工作,亦未對其採取相應的關懷、保護措施,對陳峰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網映文化、蘭生會展、蘭生賽事作為賽事承辦方和管理方,事發時已積極履行了救助義務,不承擔責任。

五、電競俱樂部的授權管理風險

電競產業作為內容產業,以內容授權為核心,在電競業務的實際執行中,授權貫穿於整個電競賽事產業鏈,需要依靠合同等法律手段防控授權層面的風險。電競俱樂部以及電競選手,對於整個賽事運營中涉及的宣傳營銷廣告、都需要獲得電競俱樂部名稱、商標,以及電競選手關於姓名權、肖像權等一些權利授權。除此之外,電競俱樂部的電競選手在參與遊戲賽事、直播遊戲也需要獲得相應授權。

電競俱樂部的電競選手往往與直播平臺簽約,進行遊戲直播。網路遊戲直播是否需要遊戲廠商的同意?是否侵害遊戲廠商的著作權?一直備受爭議。司法實踐中,電競選手自己作為遊戲玩家,未經遊戲開發商許可將自己的遊戲畫面在網路平臺進行直播,通常認為直播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構成對網路遊戲著作權人權利之侵害。

(1)廣州網易公司訴廣州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16號

法院認為,儘管遊戲連續畫面是使用者參與互動的呈現結果,但仍可將其整體畫面認定為類電影作品。作為“綜合體”的涉案電子遊戲,其存在的基本形式是計算機軟體,且對於涉案電子遊戲在終端裝置上執行呈現的類電影作品,使用者在其形成過程中無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勞動,故該類電影作品的“製片者”應歸屬於遊戲軟體的權利人。

(2)武漢魚趣公司與上海炫魔公司、上海脈淼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2017)鄂01民終4950號

法院認為,玩家對遊戲動態畫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貢獻,但該貢獻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還需判定該動態畫面是否為區別於網路遊戲作品本身的新作品,若其僅系遊戲作品本身預設畫面的一種展現,則並不具備可版權性。遊戲型別及遊戲操作中所預留的創作空間系重要考慮因素。

遊戲電競合規|電競俱樂部運營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2019年上海電子競技產業發展評估報告》)

六、結語

中國電競經過十幾年的發展,電競選手前後的交替也是一代接著一代,留下的許多印象深刻的電競俱樂部。“鐵打的俱樂部,流水的選手”。除了老牌的俱樂部外,每年各大賽事聯盟還會有一些新鮮的血液出現,而這些新的俱樂部也是整個電競生態體系建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給整個電競賽事聯盟增添了許多活力。

電競俱樂部作為電競選手及電子競技從業人員的聚集地,對於推動電競產業的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電競俱樂部在勞動人事、商業合作、智慧財產權、選手管理、授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有助於電競俱樂部減少內部消耗,更能精力集中在電競產業鏈中發揮更大價值。

結語

蘭迪遊戲與電競法律服務團隊是蘭迪最具特色的業務領域之一,專注於為客戶提供遊戲和電競領域的綜合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遊戲出海、遊戲投融資、遊戲開發、遊戲IP授權、遊戲衍生品、電競運動員經紀、電競俱樂部管理、電競賽事運營等專業法律服務。團隊成員由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總分所的律師組成,具備法律、投融資、稅務、內控等複合型專業知識,熟悉國內外遊戲、電競、直播等相關產業、政策動態,致力於為國內外獨立遊戲製作團隊提供遊戲出海、投融資法律服務、文創產業園區稅務優惠與各類政策對接等服務,助力遊戲製作團隊獲得發展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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