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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皛:知敬畏、守底線、促發展是數藏行業規範治理的定海神針

  • 由 元宇宙共識圈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02
簡介”但是,方皛律師也表達了擔憂——即使是面對清晰的事實,我們也可能面對不同的,甚至可能相互矛盾的法律觀點以及亟待梳理和明確的法律問題:NFT與數字藏品間的著作權問題亟待理清:NFT作為一串在區塊鏈上加蓋了時間戳的程式碼是否構成作品

皛是多音字嗎

方皛律師:數字藏品間的著作權問題亟待理清,證券化、金融化邊界需要釐清,財產屬性需要明確

2022年9月24日,元宇宙產業委特別籌備的“發展與治理”2022元宇宙共治大會暨《元宇宙發展與治理》課題徵求意見會、元宇宙產業委數字藏品發展討論會議,於9月24日在央鏈直播平臺線上召開。

本次會議由中國行動通訊聯合會元宇宙產業委員會(下稱“元宇宙產業委”)與中國通訊工業協會區塊鏈專業委員會(下稱“區塊鏈專委會”)發起主辦,由中關村大資料產業聯盟元宇宙智庫委員會、北京郵電大學科技園元宇宙產業協同創新中心聯合主辦,由物鏈芯工程技術研究院、元宇宙實驗室、央鏈直播、央鏈實驗室承辦。由元宇宙產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特別協辦,由元宇宙產業委員會常務委員單位、委員單位、觀察員單位關注支援。本次會議全程由央鏈直播平臺提供全程線上回放直播技術支援。

方皛:知敬畏、守底線、促發展是數藏行業規範治理的定海神針

本次研討會上,中國執業律師、美國紐約州執業律師、上海君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方皛律師主題演講《數字藏品的技術特徵及其法律挑戰》。

方皛:知敬畏、守底線、促發展是數藏行業規範治理的定海神針

上海君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方皛

2021年,區塊鏈技術賦能下的NFT數字藝術品轟動了世界,一方面,NFT不可分拆、不可篡改、不可複製的特性使得創作可互動、可複製的數字藝術品的在世藝術家不再因“死後才有稀缺性”而困擾,另一方面,新技術也為企業家和從業者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理解和處理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提出了挑戰。

方皛律師認為總體而言,我們應時時把握監管動向,境內外研究成果,知敬畏、守底線、促發展。

他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在(2022)浙0192民初1008號案件裁判書(“我不是胖虎”NFT案)為例,闡述了他對於NFT的觀點與理解:從技術特徵上看,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於NFT技術特徵的描述已較為清晰,“NFT表現為區塊鏈上一組加蓋時間戳的元資料,其與儲存在網路中某個位置的某個數字檔案具有唯一的且永恆不變的指向性,該元資料顯示為儲存特定數字內容的具體網址連結或者一組雜湊值,點選連結或者使用雜湊值進行全網檢索,就能夠訪問被儲存的特定數字內容。該憑證與區塊鏈上的智慧合約相關聯,能夠記錄關於該特定客體的初始發行者、發行日期以及未來的每一次流轉資訊。每一個NFT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NFT與另一個NFT不可相互交換,一個NFT也不能拆分為若干個子單位,這即為NFT“非同質化”的內涵。

方皛:知敬畏、守底線、促發展是數藏行業規範治理的定海神針

作為一串無法篡改的編碼,非同質化通證(NFT)鑄造時,首先透過雜湊演算法將數字作品圖片文字轉化為特定長度的雜湊值,然後將雜湊值、釋出方、時間戳等資訊寫入智慧合約,生成非同質化通證(NFT)。非同質化通證(NFT)不儲存數字作品檔案,只是記錄了數字作品檔案的資料特徵,NFT本身不具備任何直接轉變為畫面的資料,不能“觀賞”,只是一個抽象的資訊記錄。”

但是,方皛律師也表達了擔憂——即使是面對清晰的事實,我們也可能面對不同的,甚至可能相互矛盾的法律觀點以及亟待梳理和明確的法律問題:

NFT與數字藏品間的著作權問題亟待理清:NFT作為一串在區塊鏈上加蓋了時間戳的程式碼是否構成作品?透過雜湊演算法將數字作品圖片文字轉化為特定長度的雜湊值是否構成作品?透過雜湊演算法將數字作品圖片文字轉化為特定長度的雜湊值的行為是否應為行使著作權(如發行權、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等權利)的行為?在NFT內承載的指向數字檔案的連結是否是對作品的發行、複製、資訊網路傳播行為?透過NFT查詢數字藝術品是否是對作品的複製、資訊網路傳播行為?

數字藏品的證券化、金融化邊界需要釐清:三會倡導的“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不透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次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是否足夠?F-NFT在我國是否也應當被視為“證券”或“投資合同”?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變相設立交易場所是否應當禁止?

NFT與數字藏品的財產屬性需要明確:英國法院認為NFT是一種英國法下的合法財產並可以獲得禁令保護,我國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NFT交易實質上是“數字商品”所有權轉移,並呈現一定的投資和收藏價值屬性……對於數字作品而言,當其複製件儲存於網路空間,透過一個NFT唯一指向而成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時,就產生了一項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益。NFT數字作品持有人對其所享有的權利包括排他性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等。”但是,在技術層面,NFT只是一串無法篡改的編碼,其與透過連結指示的數字檔案是各自獨立的,究竟NFT應被視為財產權利的憑證、還是財產權利本身、亦或是“數字資產”的一個組成部分?

最後,他呼籲,對協會的成員和朋友們而言,作為從業者應認真學習領會黨和國家的政策,知敬畏、守底線、促發展,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積極發揮區塊鏈技術在版權保護、文化載體創新等方面的作用,堅持守正創新、踐行科技向善、助力文化振興、賦能實體經濟、落實主體責任、維護合法權益、堅守行業底線、嚴防傳銷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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