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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中院敲響二審獨任審理當庭宣判第一槌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籃球
  • 2022-12-09
簡介近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適用獨任審判程式,對上訴人孫某與被上訴人文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民事糾紛二審當庭宣判啊

近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適用獨任審判程式,對上訴人孫某與被上訴人文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孫某與文某原系夫妻關係,後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協商由孫某向文某支付3萬元,離婚當日已經支付1萬元,剩餘2萬元由孫某向文某出具借條。之後,孫某未再支付剩餘的2萬元,文某遂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孫某向文某支付2萬元,孫某對此不服,向益陽中院提出上訴。

益陽中院受理該二審案件後,經承辦法官庭前閱卷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決定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對本案經獨任審理並當庭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益陽中院敲響二審獨任審理當庭宣判第一槌

下一步,益陽中院將在全院規範二審案件獨任審判,做到“簡化程式不減權利,提高效率不降標準”,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式選擇權、利益處分權和訴訟知情權,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促進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實現審判組織與案件型別、審理程式靈活精準匹配,全面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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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供稿 民三庭

編輯 吳偲涵

原標題:《益陽中院敲響二審獨任審理當庭宣判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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