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籃球

【秦老師說法(九)】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如何分配?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籃球
  • 2022-12-05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2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新民法典同居怎麼財產分割

秦老師說法(九)

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如何分配?

【秦老師說法(九)】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如何分配?

現代生活中,戀人同居現象比較普遍。然而同居畢竟不同於夫妻關係,同居男女分手了,財產分割該如何分割?下面一起來聽秦老師怎麼說!

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如何分配?這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分析:一種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尤其是戀愛關係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比如雙方財產混同放在一起,分不清歸誰了,那要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第二種同居是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雙方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那同居產生了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事實婚姻下,雙方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同時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原則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同居關係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即便是以夫妻名義,那也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婚同居。這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相關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2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原標題:《【秦老師說法(九)】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如何分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