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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 由 孤形文史 發表于 籃球
  • 2022-10-25
簡介以上分析說明,雖然目前尚無法細緻分析兩漢時期司隸地區範圍內城市與非城聚落的發展變遷,但該地區城市和非城聚落的發展皆可能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因此,在受到現有研究資料質量所限的情況之下,將已經發現的漢代城址和非城聚落址視為一個“共時”整體的可能性

鎩什麼而什麼的成語

透過有關文獻記載,可以對兩漢時期城市發展的概況略有管窺。據《漢書

·地理志》記載,西漢末年司隸七郡共有

132

縣,而據《後漢書·郡國志》記載大約順帝永和五年司隸七郡有城

106

。兩則文獻中的“縣”和“城”實際都是指佔當時城市體系主要組成部分的縣級城市(包括都城與郡治)。由此看來,司隸地區東漢中期城市的數量較西漢晚期略有下降。而將各郡所轄城市名單加以對照可以發現,一部分西漢時期的城市於東漢年間被廢棄,而東漢時期存在的城市則大部分是西漢城市的延續。

從司隸地區已經發現的

116

座漢代城址的考古學年代特徵考察可見,超過半數城址的內部或緊鄰地區發現有年代早於漢代的遺存,可以認為這些城址是由先秦時期以及秦代已經出現的城市或大型聚落髮展而來的。其中,春秋、戰國時期始建者最多,秦代始建者次之。

另外近一半的城址則為漢代新建之城,其中僅

5

座被認為是東漢時期始建,其餘

53

座可能在西漢時期便已經建成。超過半數的漢代城址的始建年代可以追述至漢之前,表明司隸地區漢代城市的發展具有很強的歷史延續性。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但是,由於目前司隸地區所發現的城址仍多未經過全面發掘,因此尚無法對大部分城址的建築及使用年代做出更為細緻的判斷,也就難以依據考古材料勾勒出兩漢四百年間司隸地區城市發展中具體的興衰過程。參考《地理志》和《郡國志》中相關記載推測,西漢時期城市的發展大概在不遲於西漢晚期時達到高峰,兩漢之際的社會動盪或許對城市發展有所影響,而不晚於東漢順帝時期或許又可恢復至略低於西漢晚期的水平。

至於東漢末年的分裂動盪時期,則不太可能有足夠的人、財、物力支援進行大規模的城市建設。那麼,如果將司隸地區所發現的漢代城址視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它們可能大體反映了自西漢晚期至東漢末年動盪之前宏觀的城市佈局和發展情況。

相對城市而言,相關文獻中對城市以外一般聚落即非城聚落的記載則更為簡略,僅依靠文獻記載我們尚難以對兩漢時期非城聚落的結構、分佈、相互關係等特點以及其興廢過程等問題有所瞭解。雖然這樣的欠缺對於本文的研究帶來了一定困難,但卻也說明利用考古學材料研究漢代非城聚落問題所具有的必要性和重要學術價值。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司隸地區兩漢時期非城聚落遺址能為我們提供的直接、可信的考古學年代資訊仍十分有限。考古調查所發現的

1600

餘處非城聚落遺址均未經過細緻的田野發掘,絕大多數僅為依據調查中發現的遺物,將其年代籠統定為漢代。其中,

931

遺址僅見漢代遺存,約佔遺址總數的

58。15%

644

處遺址中並存有漢代與早於漢代的遺存,約佔總數的

40。22%

;其餘

52

處遺址中並存有漢代與晚於漢代的遺存,約佔總數的

3。24%

由此可見,和城址所反映出的情況類似,一方面,司隸地區漢代非城聚落址的形成和發展多受到當地歷史發展傳統的影響,另一方面,由於缺乏更詳細的田野發掘,對上述遺址在兩漢四百年間的變遷尚無法進行更細緻的判斷。

聚落與人口之間的密切關係在聚落考古研究中一直被視為重點,相關文獻中可以見到多處有關人口規模的記載。因此,對兩漢時期人口變遷的簡單梳理,或許可以為理解這一時期城市和非城聚落的發展提供一定參考。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人口統計實際上是城市居民與非城市的一般聚落居民的總和,其能反映出的應當是包括城市與非城聚落在內的整體聚落髮展的大致情況。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西漢時期全國範圍內人口統計見於《漢書

·地理志》所載漢平帝時期戶口“極盛”的情況,共有人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四。而司隸地區七郡人口相加為六百萬零一百三十四。西漢初年的人口數量在文獻中不見記載,都為學者推測而來,西晉皇甫謐著《帝王世紀》推測西漢初年人口約

600

萬,後世學者許多沿襲此說。當代學者又有

1400

萬和

1500

萬至

1800

萬等不同看法。

葛劍雄先生將西漢時期人口的變化大體歸納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由漢初的人口極低點發展至武帝時期達到高峰;第二階段為武帝中後期,由於大規模對外用兵和統治者好大喜功等因素,戶口減少現象嚴重;第三階段為昭帝時期開始恢復人口,哀、平之間達到西漢人口的頂峰。

此外,袁延勝先生根據天長紀莊木牘所記載東陽縣人口數與戶數的個案研究,認為可能早到景帝時期,人口總數就已經可以接近西漢末年五千九百萬的規模。袁延勝還將東漢時期人口發展歸納為兩漢之際人口銳減、東漢前期人口恢復和增長,東漢中期人口停滯與波動、以及東漢後期人口銳減等不同階段,並考釋了《續漢書

·郡國志》和《晉書·地理志》中儲存的自東漢光武帝到桓帝時期多次全國的戶口總數。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從其統計彙總的結果來看,東漢初年全國人口明顯較西漢晚期為低,大約到了和帝元興年間人口方恢復至五千萬人以上,與西漢晚期人口規模比較相近,此後雖有所起伏,但一直到桓帝年間總人口規模大體保持穩定。由人口規模發展變化的情形可以推測,兩漢時期全國城市與非城聚落的發展情況,或許也應該經歷了西漢初期至中期的快速增長(或達到西漢末年水平)、西漢中期的波動、西漢晚期發展至高峰、兩漢之際銳減、東漢前期恢復和增長、中晚期重新恢復至高點且與西漢中晚期相差不大以及東漢末年再次銳減這一複雜的過程。

經過對司隸地區兩漢時期城址與非城聚落址材料的整理可以發現,由於普遍缺乏全面詳細的田野發掘,上述考古工作提供的材料,特別是非城聚落址,普遍存在

“共時性”以及聚落形態有待確定等方面的問題。這也正是大量相關田野調查結果長期得不到學界的足夠重視,前人研究中未被加以充分利用的重要原因。

但是治學不可因噎廢食,根據下文的一些線索,我們認為對現有城址與非城聚落址材料的侷限性或許不應過分誇大,合理的認識和利用已有工作中積累的這批豐富珍貴的資源,當可以為討論漢代社會的居住方式、生產發展、組織形式等問題的研究提供新的視角,取得新的認識。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首先,司隸地區已經發現的漢代城址中超過半數的始建年代在漢代以前,如前文所述,考古材料顯示這一地區漢代城市的發展具有很強的歷史延續性。而另一方面,前文也提到了目前本地區已經發現的漢代非城聚落址中,有約

40。22%

共存有漢代以前的文化堆積。從已經過發掘的、情況比較清楚的司隸周邊地區的非城聚落遺址來看,河南遂平小寨遺址的年代可從戰國晚期延至整個兩漢時期,甚至到了唐宋時仍在使用;

河北南良都遺址的早晚兩期地層中同樣可以發現早自戰國晚期、晚至東漢晚期的遺存;雖然河南內黃三楊莊遺址延續年代較短,僅為西漢晚期至王莽時期,但這與該遺址的特殊背景即在人口壓力之下農民於黃河河道之內開墾耕種,又因黃河洪水氾濫被迫放棄相關,缺乏代表性。

此外,在距離稍遠的章丘市寧家堡遺址中,雖然目前發現的漢代遺存年代被定為西漢早中期,但這同樣是一處自龍山時期沿用自唐宋時期的長期形成的遺址。這些經過細緻田野發掘的在時代上顯示出延續性的聚落遺址,同樣也應為司隸地區漢代非城聚落的發展存在延續性特徵提供了參考證據。

因此,依據上述種種現象及其它相關記載和研究,可以推測,在不晚於戰國至兩漢時期的階段中,中原地區當較其它地區具有更大的人口規模和密度,同樣也面臨著更大的土地資源壓力。也就是說,在該區域內適宜耕種與居住的地點是相對有限的,非城聚落的發展也就相應地要受到更多的空間限制。雖然在兩漢時期不同的歷史階段中,伴隨人口增減、遷移必然發生過聚落的興廢與遷徙,但從兩漢四百年這樣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來看,特別是在司隸地區,非城聚落延續發展的可能性應是存在的,甚至可能是其發展的主流。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許多學者都曾指出兩漢時期人口數量的增減不僅是人口自然增長或下降的結果,也是由於農民大規模脫離或迴歸戶籍所造成的。此外,還存在因為戰亂或其它因素在政府主導下進行遷徙的情況。不少文獻記載可以說明,兩漢時期民眾安土重遷的觀念是非常重的。那些因為社會動盪或徭役賦稅加重而離開家鄉甚至脫離戶籍的人們,在情況有所好轉時,很大一部分可能還是要返回到家鄉重新開始生產、生活的。

這也就暗示了兩漢時期城市與非城聚落的興衰變遷可能不是顛覆性性的、徹底性的,而應該是以延續為主。都是關於漢初政府施行鼓勵流民迴歸故里政策的重要記錄。《後漢書

·和帝紀》也多次記載政府透過賜爵、減免賦稅徭役等方式關心流民、鼓勵流民回鄉從事農業生產。兩漢文獻中類似鼓勵流民著籍的記載還有許多,雖然其中常見的“歸”字也可解釋為迴歸名籍或迴歸農業生產,但如上述觀點指出,類似政策中也許主要是鼓勵流民迴歸故土。

此外,在政府主導之下的民眾遷徙,其情況可能更加清楚。東漢初年,匈奴分裂為南、北兩部,南匈奴降漢。建武二十六年,遣原來因戰亂而內遷的民眾重新歸還原郡,民眾

“歸還原郡”、“布還諸縣”無疑是要回歸故土。還有一些記載則反映出當時民眾安土重遷,難離故土的心理,如《後漢書·西羌傳》載,安帝永初年間,羌人勢大,先後進犯三輔、河東、河內與益州等地,朝廷遂將邊境郡縣內遷以避寇難。但即便在外敵不斷襲擾的情況之下,方得以遷徙;而這次遷徙又“時連旱蝗饑荒,而驅劫略,流離分散,隨道死亡,或棄捐老弱,或為人僕妾,喪其太半”,足見故土之難離。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高文《漢碑集釋》中所輯錄《趙寬碑》碑文提供了邊境居民在羌人兵鋒壓迫之下內遷的一則例項,永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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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西歸鄉里。”此則碑刻除可證實史書所載事件,也說明這些離鄉別土的民眾,待時局穩定之時,可能多選擇還歸故土。因此,這些文獻記載或也可以作為推測兩漢時期城市和非城聚落延續發展的旁證。

再次,在此前已經開展的聚落考古研究中,對一定區域內不同聚落空間分佈規律及其相互關係的討論佔據了很重要的部分。這些工作或透過區域調查實現,或以區域調查所得結果為基礎展開,考察這些工作和研究的具體方法也可對本文的研究有所啟發。一方面,之前在國內已經開展的區域系統調查中,曾有嘗試採用不同方法解決

“共時性”以及同一遺址內不同時期聚落範圍問題的案例。

如中美合作赤峰區域系統調查中不使用傳統的

“遺址”概念,而是依據地表陶片的發現建立採集點,又根據陶片年代特徵判斷每個採集點內遺存的延續年代,密集相鄰的採集點被認為實際可以代表遺址。根據採集點建立起的年代和空間範圍資訊,實際上可以對同一遺址內不同時期聚落的分佈有更加細緻的認識。中美合作兩城地區區域系統調查工作中則採用根據地表遺物發現遺址,之後“全體隊員在周圍徘徊觀察,以確定遺物的時代、各時代遺物的分佈範圍和數量等”。

類似方法都是在田野工作中強調聚落

“共時性”以及同一遺址內不同時期聚落範圍的重要嘗試。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即便忽略田野工作參加者素質參差不齊可能對調查結果產生的影響,透過遺址範圍內地表遺物分佈情況推測不同時期聚落範圍和其結構也仍有可待商榷之處。另一方面,在依據區域調查成果所進行的聚落考古研究中,囿於報告的簡略,也常見採用較長的時間跨度定義“共時”,而對延續時間較長的遺址內部不同時期的聚落範圍並未加以詳細區分的情況。如利用陶器型別學為基礎進行的“共時性”劃分,每期時間跨度可能長達上百、數百乃至近千年。

而很多遺址延續的時間很長,上述兩種解決遺址

“共時性”的探索,前者是強調在田野工作中解決所面臨問題的方法,在理論上當然更為合理。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後者所假定聚落面積或形態“不變”的觀點對研究所帶來的誤差卻並非一定會大於前者。

漢代司隸地區,聚落遺址和非城聚落遺址的年代特徵有哪些?

以上分析說明,雖然目前尚無法細緻分析兩漢時期司隸地區範圍內城市與非城聚落的發展變遷,但該地區城市和非城聚落的發展皆可能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因此,在受到現有研究資料質量所限的情況之下,將已經發現的漢代城址和非城聚落址視為一個

“共時”整體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並應是合理的。同時,兩漢四百餘年的時長也可能比史前聚落研究中許多被視為“共時”的一期或一段文化的年代跨度要小的多。

當然,有了豐富的文獻記載為依據,今天的我們可以知道兩漢時期的社會發展存在興衰起伏,城市和非城聚落也很可能相應地存在興廢變遷。其中,將兩漢時期的城址與非城聚落址視為一個整體是在目前考古資料不夠詳盡的情況之下,為了儘可能的發掘研究材料所能夠提供的資訊而採用的一種變通方法。

以《漢書》和《後漢書》中所記載的兩漢時期城市與人口統計資料為基礎,我們或可窺見包括城市在內全體聚落大體上經歷了西漢時期上升、兩漢之際波動、東漢時期恢復的一個發展過程。因此,如果將司隸地區的城址與非城聚落址視為一個整體,那麼其所對應的則可能應是大約西漢晚期人口

“極盛”到東漢末年分裂動盪之前的一個聚落體系的大體狀況,而新莽時期的動盪可能造成的影響則不予考慮。

基於上述認識,漢代司隸地區已知的城址和非城聚落址材料在年代學研究方面還有所欠缺,尚難以提供可靠的證據說明其在兩漢四百餘年間具體的發展過程。但是,這樣的缺欠並不應該抹煞我們依據考古學材料對於這一地區聚落體系進行研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換言之,即可以透過將相關城址與非城聚落址視為

“共時”的整體進行兩漢時期(或具體至西漢晚期至東漢末年分裂動盪之前)聚落體系狀況的有關研究。同時,還應特別指出,考慮到司隸地區聚落可能存在的延續性,我們在利用墓地材料獲取關於司隸地區聚落分佈的間接資訊時,亦決定選擇該地區兩漢時期的全部墓地作為分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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